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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悟儿

原来按生活垃圾处理的青霉素瓶是密封药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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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aihehua 于 2022-1-11 11:11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新的医疗废物分类豁免清单中密封药瓶是指青霉素、头孢类的药瓶,豁免条件:盛装容器应满足防渗漏、防刺破要求,并有医疗废物标识或者外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标签为损伤性废物,并注明:密封药瓶或者安瓿瓶。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    强调不按照损伤性废物处置,可不使用损伤性利器盒收集,使用医疗废物袋包装,但还要标识“损伤性废物。  

  个人理解  :2004 年 338号文件 将青霉素类瓶 不按照感染性废物处置了,可是新的分类目录还是要按照医疗废物处置,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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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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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8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感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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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6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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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7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省2017年规定
13.青霉素、头孢类抗菌药物的小药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亦不按照医疗废物处理。这两类废物均可以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处置,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不应危害人体健康。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但是2023年根据2021年国家下发的规定
17.密封药瓶、安瓿瓶等玻璃药瓶盛装容器应满足防渗漏、防刺破要求,并有医疗废物标识或者外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标签为损伤性废物,并注明“密封药瓶”或者“安瓿瓶”。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
密封药瓶又属于损伤性废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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