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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aihehua 于 2022-1-11 11:11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新的医疗废物分类豁免清单中密封药瓶是指青霉素、头孢类的药瓶,豁免条件:盛装容器应满足防渗漏、防刺破要求,并有医疗废物标识或者外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标签为损伤性废物,并注明:密封药瓶或者安瓿瓶。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 强调不按照损伤性废物处置,可不使用损伤性利器盒收集,使用医疗废物袋包装,但还要标识“损伤性废物。
个人理解 :2004 年 338号文件 将青霉素类瓶 不按照感染性废物处置了,可是新的分类目录还是要按照医疗废物处置,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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