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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携带者需要转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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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8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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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全市临床用血检查活动有一项:输血科工作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体检HIV、HCV、HBV、TP,阳性者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请问各位,这条规定有出处何在?同样道理,供应室、产科、新生儿室的工作人员,手术科室的工作人员是否也参照这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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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8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参照这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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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8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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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供应室、产科、新生儿室的工作人员,手术科室的工作人员是否也参照这个标准?
赞同! 一些岗位是需要严格要求的,一是对服务者负责,二是单位不会引起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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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9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样,是否意味着上述科室的医护人员一旦职业暴露后被感染,就得转岗,甚至失业尤其对于一个技术娴熟的高尖人才也应如此。
如果某医院好不容易引进的一位全省、全国、知名教授,在某次抢救患者不慎感染了乙肝,是否意味着他的职业已经到了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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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9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能保证自己医院中的无影灯下灯光剑影的大夫们没有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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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实际工作中,外科医生、妇产科医生(甚至是主任)因手术而造成自己乙肝阳性的现象确实存在,但不可能都让他们调离岗位呀,他们还是要每天给病人开刀的。护士调离岗位还相对容易一点,医生就不是那么容易调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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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感染与医疗纠纷
医院感染可由多种因素造成,涉及到医院的预防及控制、医务人员和探视者等,在住院患者中很难完全避免,不可能绝对杜绝。在我国各类医院的医院感染发生率约5%-10%,这就是说不能仅凭患者发生了医院感染就得承担责任。就我国目前的医院管理现状和医务人员对医院感染的意识而言,实际上存在诸多医患纠纷的潜在危险因素,值得深思。1. 按照卫生部关于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要求,应对传染病患者采取隔离措施,如未隔离或隔离措施不严,使患者在医院内接触到传染病患者发生医院感染,则认为责任在医院。2. 医院应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发现是否有传染病,如果医院未查出医务人员患传染病或未将患有传染病医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而造成传染病的传播,医院也应承担相应责任。3. 临床上大约45%的医院感染与医疗器械的侵入性操作有关,由于侵入性医疗器械的操作受污染或未消毒、灭菌而发生医院感染,也会引起医患纠纷。4. 抗菌药物的滥用或使用时针对性不强或对其适应证、禁忌证应用不当而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给患者造成痛苦也会引起医疗纠纷,甚至酿成医疗事故。5. 输血后感染如医院无法举证排除自己的责任,则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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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8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8# ipod66
5. 输血后感染如医院无法举证排除自己的责任,则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什么不要血站举证,为什么不要病人举证,所谓举证,何谓举证,输血后感染的诊断以什么为标准,血清学检查以什么为金标准,什么样的资质的实验室检测的结果可以被采纳,潜伏期感染算谁的责任,如何举证潜伏期感染,输血后感染包括哪些,输血后病人体质下降感冒了算输血后感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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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感染与医疗纠纷
医院感染可由多种因素造成,涉及到医院的预防及控制、医务人员和探视者等,在住院患者中很难完全避免,不可能绝对杜绝。在我国各类医院的医院感染发生率约5%-10%,这就是说不能仅凭患者发生了医 ...
ipod66 发表于 2009-7-24 07:38


想知道您的上述摘报出至何处,我院医务人员尤其临床从业人员中有乙肝患者,正不知该如何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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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不是有违人道主义吗?这样公平吗?换言之,谁要是选择了医生为职业,那么他将随时面临着失业,这样对医学发展有利吗?再说,我们的医务工作者除了要自己承担工作带来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打击,还得承担失业,医务工作者天生应该是钢人,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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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2. 医院应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发现是否有传染病,如果医院未查出医务人员患传染病或未将患有传染病医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而造成传染病的传播,医院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照这个说法,我们很多有技术、有威望、德艺双馨外科医生是不是就要走到事业的终点,要改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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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行性不大,对护士可能可以,对医生恐怕不行。当然还要看病毒复制情况,是否处于急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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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ipod66 于 2009-7-30 16:17 编辑

这是一个学术讨论......来源于《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4年第14卷第10期.....
完整文章如下:

                                                  医院感染与医疗事故的相关性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逐步推进,加之人们对医疗服务需求日益增加,各种医疗措施也日趋复杂化。但与医院感染相关的法律纠纷却未能引起医院管理者们应有的重视。尽管我国法律并未绝对规定医院不能发生医院感染,但如果医院感染发生是由于管理体制不健全或由于医务人员的工作疏忽所致,则医院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深圳市某医院1998年因医务人员误将新购入医院未标明有效浓度的1%戊二醛,当作20%的浓度稀释200倍供临床科室使用,致使浸泡手术器械的戊二醛浓度仅为0.005%,且长达半年之久未能发现。共做手术292例,发生医院感染166例,切口感染率为56.85%。此次医院感染主要以龟型分枝杆菌为主的混合感染。严重的医院感染暴发引发的医疗纠纷,不仅给患者带来了痛苦和损害,而且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引起社会各界和国内外强烈反响。也充分暴露该院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缺乏认识,管理组织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对医院感染意识淡薄,违反了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中有关规定,应对我们深刻启示,警钟长鸣。
一.医院感染与法律
在美国有关医院管理法律规定,如果医院由于未遵守关于有菌物品和无菌物品隔离的规章制度而被控告为玩忽职守。在我国2000年11月卫生部颁发了医院感染管理规范,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第1条阐明“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规范”。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规定,导致住院患者发生医院感染,如果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达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程度,同样属于医疗事故。患者为了控告医院玩忽职守,必须证实医院未执行某一标准或医院自身制定的规章而造成其损害。如果法院认定医院感染是由于院方造成,则医院势必会受到一定法律的处罚。在涉及医院感染的法律纠纷中,法院可根据一些细节进行评判,如医务人员未遵守有关预防感染传播的规章制度,法庭就可判定医院未履行其职责等。
二.医院感染与医疗纠纷
医院感染可由多种因素造成,涉及到医院的预防及控制、医务人员和探视者等,在住院患者中很难完全避免,不可能绝对杜绝。在我国各类医院的医院感染发生率约5%-10%,这就是说不能仅凭患者发生了医院感染就得承担责任。就我国目前的医院管理现状和医务人员对医院感染的意识而言,实际上存在诸多医患纠纷的潜在危险因素,值得深思。1. 按照卫生部关于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要求,应对传染病患者采取隔离措施,如未隔离或隔离措施不严,使患者在医院内接触到传染病患者发生医院感染,则认为责任在医院。2. 医院应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发现是否有传染病,如果医院未查出医务人员患传染病或未将患有传染病医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而造成传染病的传播,医院也应承担相应责任。3. 临床上大约45%的医院感染与医疗器械的侵入性操作有关,由于侵入性医疗器械的操作受污染或未消毒、灭菌而发生医院感染,也会引起医患纠纷。4. 抗菌药物的滥用或使用时针对性不强或对其适应证、禁忌证应用不当而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给患者造成痛苦也会引起医疗纠纷,甚至酿成医疗事故。5. 输血后感染如医院无法举证排除自己的责任,则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医院感染的管理与预防
从科学的角度上讲,住院患者人群中发生医院感染机率只是多少的问题,完全杜绝不太可能,既然医院感染与法律、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紧密相联,如何进行防范显得尤为重要。1. 防止医疗事故必须严格遵守《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自觉有意识加强预防医院感染的观念,尽可能降低医院感染发病率。2. 加强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权的宣传和沟通,如在诊疗过程中医院感染危险性及后果知情权等,医务人员应认识到知情同意书是事前告知的证据,这样既可以争取患者的合作,同时也可促进医务人员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感染率,避免医院感染相关医疗纠纷发生。3. 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目前我国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基本上由三级网络组成,即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科、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指导医务人员执行情况,接受患者的投诉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只要三级网络真正发挥作用,才能产生良好效果。4. 加强病历规范化书写与保管,由于病历在医疗纠纷中起着关键作用,因此病历的记录务必准确和完全。遗憾的是临床医务人员,往往因工作太忙,书写不规范,少数医师唯恐写明医院感染会引发医疗纠纷而对医院感染的症状和危险因素描述含糊不清,甚至未予描述,也有医师对发生医院感染原因随意做出结论,虚构对患者采取的感染防范措施等,这些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5. 重视专业培训是加强医院感染的必要环节,医院要定期组织对各级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诊疗常规、医院感染规范和消毒技术规范的学习和教育,提高专业素质,只有所有医务人员均了解、熟悉并掌握医院感染有关知识,才能使管理达到更佳效果。
——《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4年第14卷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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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篇....

                                    医院感染中医疗纠纷处理的制约因素
                        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  2006年9期  
    随着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患者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对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医疗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实际工作中,医院感染的发生发展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笔者列举了在依法处理医院感染医疗纠纷时的制约因素,旨在探讨由医院感染尤其是内源性感染引发的医疗纠纷处理的合理性。
1 患者对医院感染认识不够
1.1 卫生服务供给具有专业性    专业性是卫生服务供给的重要特性。对患者而言,由于卫生服务的高专业性和高技术性,使其很难掌握复杂的医疗信息。这一点同样体现对医院感染的认识上。医院感染学是一门多学科为一体的新兴边缘学科,不仅患者知之甚少,就连部分医务人员对其也了解不多。
1.2 医院感染是否含有社会感染的成分难以区分医院感染一词来源于国外医学领域,其定义也完全按照国外医学技术及相关医疗法律作解释,但医院是没有封闭的医院,住院患者随时与外界保持了较为密切的接触,因此医院感染中是否含有社会感染的成分难以区分。对于那些对医学知识了解不多甚至完全不了解的患者而言,如果得知自己发生了医院感染,患者往往不能区分是内源性感染还是外源性感染,而将医院感染统统归结于医院造成的,则极可能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而引发纠纷。
2 医院感染管理法制化建设处于建立健全时期
2.1 医疗过失行为的判定标准不完善    对于发生医院感染事件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关键是界定在该事件发生过程中,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过失行为是指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应当以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为判定标准。
2.1.1 不能涵盖医院感染管理领域的所有内容
目前的法律法规并不能涵盖医院感染管理领域的所有内容,国家卫生部下发的与医院感染有关的重要法规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诊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护理操作常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加强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等,它们即是否发生医疗过失行为的判断标准。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能涵盖医院感染管理的所有内容,其实,无论是在检查、诊断、治疗、护理,还是在医院建筑、环境卫生,医院感染管理都已渗透到医疗活动的方方面面,密不可分。
2.1.2 医院感染许多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    由于医院感染学科诞生较晚,同时新的医学诊疗技术不断涌现,与之相应的医院感染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例如:在对医技科室的医院感染管理方面,其重点部门如输血科、检验科及实验室、营养室、内镜室有相应的管理规范,但同属于医技科室的医学影像科、核医学科、心电图室、心功能室、肺功能室、脑电图室等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另外介入诊疗技术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新兴领域,但对介入诊疗的医院感染管理缺乏针对性法律规范。
2.2 医疗行为本身不可能实现标准化
医疗行为是否合法,需要根据标准来判断,而医疗工作中,没有规定的情况还会是极为多见的,即医疗行为不可能实现标准化,这是也是由医疗活动的个体性所决定的。医疗活动强调个体化方案,即因人施治,因此,对医疗行为的法律法规都是普遍意义上的,对于患者个体而言,还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律法规的普遍性与医疗活动的个体性决定了医院感染的法制化建设的长期性。而由于过失行为的判断标准不完善,必将影响医疗纠纷处理的公正性。
2.3 现行的医院感染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
2.3.1 部分内容可行性不强    我国现行《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均是参照美国CDC标准和英国Spencer的医院感染调查提纲制定的,虽然结合了我国国情,但其中部分规定可行性不强。突出体现在内镜的消毒灭菌方面,2002年胡必杰等对上海市17所医院支气管镜和胃镜及其配件的带菌状况、消毒方法和时间等进行调查,显示内镜消毒时间过短和浸泡方法不当甚为普遍,其中活检钳没有1所医院按照灭菌要求处置。2004年国家卫生部颁布了新的《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对内镜的清洗消毒步骤进行了严格的要求,但化学消毒剂对内镜的严重腐蚀性使内镜的使用寿命明显缩短。还有腹腔镜的灭菌,规范要求是10 h,但对于腹腔镜连台手术则难以做到10 h的灭菌时间。
2.3.2 有些规定不断被更新或已存在置疑    随着医院感染学科的发展,研究的深入,规范本身的一些内容被更新。例如:以前在医院广泛采用的甲醛熏蒸作为空气消毒的方法现在被彻底否定。而现行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中明确规定重点部门的每月1次自然沉降法空气培养,其结果的真实可靠性已遭到严重置疑。
3 医院感染引发的医疗纠纷取证受多种因素制约
3.1受医院医疗条件的制约    任何医院感染都是病原体、宿主和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对医院感染的病原学检查是诊断的核心步骤。但目前多数医院的病原学检查还局限于细菌学检查,对病毒的检测由于受条件制约而不能开展或只能部分开展,摒弃了病毒检测的微生物学检查是不完整的检测。而对于细菌学检测,不同的医院还存在不同的条件限制,对于医院感染病原体的鉴定不仅是到种,还要到型,对于后者在一般医院的临床检验细菌室难以推广。医院医疗条件的限制使医院在发生纠纷后病原学取证成为难点。
3.2 受患者医疗费用的制约    医院感染的发生有其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医院或医务人员不能百分之百地判定谁将会发生医院感染。医院感染的取证如果在发生医院感染之前,势必增加患者的医疗费用,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医院也不可能考虑为今后打官司而不顾患者的经济状况;如果在感染以后才去取证,则一部分感染者无法取证,出现无法弥补的漏洞。而“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使证据缺乏的医院处于劣势。
3.3 受医疗文书的制约    在医疗纠纷发生以后,医疗机构所能提供的只能是以病案为主的有关医疗文书和资料等证据。对医院感染下诊断的重要方法除了时间上的判断而外,还有感染前后的一系列对比,包括患者症状体征的前后对比、病原学检查的前后对比、实验室检查的前后对比和影像学检查的前后对比等等。但是,医疗机构在完成医疗文书时,不可能考虑今后是否会发生医院感染引发医疗纠纷而事先取证,由于医疗文书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而使医院纠纷难以解决。
于情,患者是医院感染的受害者;于理,医院不能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证明感染来自于患者本身,结果往往是医院在不能查清医院感染原因的情况下,为了息事宁人而对患者予以赔偿。这种处理在短期内、小范围内不失为迅速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方式,但对于医院感染的法制化建设却起到了消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笔者提出如下建议:(1)加强医院感染的法制化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制定防范指南并及时予以公布,发生医院感染引发的医疗纠纷时,能有法可依,使医患双方都能站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2)建立健全医疗风险保险制度。(3)医务人员严格操作规程,尽量避免外源性医院感染的发生;医院感染管理机构加强监督检查,消除医院感染暴发流行的隐患,以把医院感染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4)医务人员对患者发生了医院感染切忌隐瞒不报,病历是医学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隐匿、伪造或者销毁病历是一种违法行为。医师要坚持尊重科学、注重客观、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如实记录病历,以防弄巧成拙。(5)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使患者觉得受到了足够的保护和关爱,从而使医患双方建立良好的医疗关系,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


相似文献:
医院感染引发医疗纠纷防范探讨 - 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3,13(6)  
医院感染相关医疗纠纷原因及防范 - 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04,11(1)  
输血前传染病标志物检测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及临床输血纠纷中的作用 - 现代医药卫生2009,25
医院感染与医患纠纷 - 中国感染控制杂志2003,2(4)  
输血前和手术前患者进行肝炎病毒检测的意义 - 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1,11(5)  
依法管理和处理医院感染有效防范医疗纠纷 - 福建医药杂志2005,27(4)  
患者输血前血液传染指标检测结果分析 - 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4,14(4)  
输血前4种传染性指标的检测及临床意义 - 检验医学与临床2009,6(4)  
当前医院感染引发医疗纠纷产生原因和对策 - 全科医学临床与教育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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