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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中医疗纠纷处理的制约因素
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 2006年9期
随着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患者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对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医疗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实际工作中,医院感染的发生发展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笔者列举了在依法处理医院感染医疗纠纷时的制约因素,旨在探讨由医院感染尤其是内源性感染引发的医疗纠纷处理的合理性。
1 患者对医院感染认识不够
1.1 卫生服务供给具有专业性 专业性是卫生服务供给的重要特性。对患者而言,由于卫生服务的高专业性和高技术性,使其很难掌握复杂的医疗信息。这一点同样体现对医院感染的认识上。医院感染学是一门多学科为一体的新兴边缘学科,不仅患者知之甚少,就连部分医务人员对其也了解不多。
1.2 医院感染是否含有社会感染的成分难以区分医院感染一词来源于国外医学领域,其定义也完全按照国外医学技术及相关医疗法律作解释,但医院是没有封闭的医院,住院患者随时与外界保持了较为密切的接触,因此医院感染中是否含有社会感染的成分难以区分。对于那些对医学知识了解不多甚至完全不了解的患者而言,如果得知自己发生了医院感染,患者往往不能区分是内源性感染还是外源性感染,而将医院感染统统归结于医院造成的,则极可能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而引发纠纷。
2 医院感染管理法制化建设处于建立健全时期
2.1 医疗过失行为的判定标准不完善 对于发生医院感染事件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关键是界定在该事件发生过程中,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过失行为是指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应当以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为判定标准。
2.1.1 不能涵盖医院感染管理领域的所有内容
目前的法律法规并不能涵盖医院感染管理领域的所有内容,国家卫生部下发的与医院感染有关的重要法规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诊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护理操作常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加强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等,它们即是否发生医疗过失行为的判断标准。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能涵盖医院感染管理的所有内容,其实,无论是在检查、诊断、治疗、护理,还是在医院建筑、环境卫生,医院感染管理都已渗透到医疗活动的方方面面,密不可分。
2.1.2 医院感染许多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 由于医院感染学科诞生较晚,同时新的医学诊疗技术不断涌现,与之相应的医院感染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例如:在对医技科室的医院感染管理方面,其重点部门如输血科、检验科及实验室、营养室、内镜室有相应的管理规范,但同属于医技科室的医学影像科、核医学科、心电图室、心功能室、肺功能室、脑电图室等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另外介入诊疗技术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新兴领域,但对介入诊疗的医院感染管理缺乏针对性法律规范。
2.2 医疗行为本身不可能实现标准化
医疗行为是否合法,需要根据标准来判断,而医疗工作中,没有规定的情况还会是极为多见的,即医疗行为不可能实现标准化,这是也是由医疗活动的个体性所决定的。医疗活动强调个体化方案,即因人施治,因此,对医疗行为的法律法规都是普遍意义上的,对于患者个体而言,还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律法规的普遍性与医疗活动的个体性决定了医院感染的法制化建设的长期性。而由于过失行为的判断标准不完善,必将影响医疗纠纷处理的公正性。
2.3 现行的医院感染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
2.3.1 部分内容可行性不强 我国现行《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均是参照美国CDC标准和英国Spencer的医院感染调查提纲制定的,虽然结合了我国国情,但其中部分规定可行性不强。突出体现在内镜的消毒灭菌方面,2002年胡必杰等对上海市17所医院支气管镜和胃镜及其配件的带菌状况、消毒方法和时间等进行调查,显示内镜消毒时间过短和浸泡方法不当甚为普遍,其中活检钳没有1所医院按照灭菌要求处置。2004年国家卫生部颁布了新的《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对内镜的清洗消毒步骤进行了严格的要求,但化学消毒剂对内镜的严重腐蚀性使内镜的使用寿命明显缩短。还有腹腔镜的灭菌,规范要求是10 h,但对于腹腔镜连台手术则难以做到10 h的灭菌时间。
2.3.2 有些规定不断被更新或已存在置疑 随着医院感染学科的发展,研究的深入,规范本身的一些内容被更新。例如:以前在医院广泛采用的甲醛熏蒸作为空气消毒的方法现在被彻底否定。而现行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中明确规定重点部门的每月1次自然沉降法空气培养,其结果的真实可靠性已遭到严重置疑。
3 医院感染引发的医疗纠纷取证受多种因素制约
3.1受医院医疗条件的制约 任何医院感染都是病原体、宿主和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对医院感染的病原学检查是诊断的核心步骤。但目前多数医院的病原学检查还局限于细菌学检查,对病毒的检测由于受条件制约而不能开展或只能部分开展,摒弃了病毒检测的微生物学检查是不完整的检测。而对于细菌学检测,不同的医院还存在不同的条件限制,对于医院感染病原体的鉴定不仅是到种,还要到型,对于后者在一般医院的临床检验细菌室难以推广。医院医疗条件的限制使医院在发生纠纷后病原学取证成为难点。
3.2 受患者医疗费用的制约 医院感染的发生有其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医院或医务人员不能百分之百地判定谁将会发生医院感染。医院感染的取证如果在发生医院感染之前,势必增加患者的医疗费用,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医院也不可能考虑为今后打官司而不顾患者的经济状况;如果在感染以后才去取证,则一部分感染者无法取证,出现无法弥补的漏洞。而“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使证据缺乏的医院处于劣势。
3.3 受医疗文书的制约 在医疗纠纷发生以后,医疗机构所能提供的只能是以病案为主的有关医疗文书和资料等证据。对医院感染下诊断的重要方法除了时间上的判断而外,还有感染前后的一系列对比,包括患者症状体征的前后对比、病原学检查的前后对比、实验室检查的前后对比和影像学检查的前后对比等等。但是,医疗机构在完成医疗文书时,不可能考虑今后是否会发生医院感染引发医疗纠纷而事先取证,由于医疗文书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而使医院纠纷难以解决。
于情,患者是医院感染的受害者;于理,医院不能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证明感染来自于患者本身,结果往往是医院在不能查清医院感染原因的情况下,为了息事宁人而对患者予以赔偿。这种处理在短期内、小范围内不失为迅速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方式,但对于医院感染的法制化建设却起到了消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笔者提出如下建议:(1)加强医院感染的法制化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制定防范指南并及时予以公布,发生医院感染引发的医疗纠纷时,能有法可依,使医患双方都能站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2)建立健全医疗风险保险制度。(3)医务人员严格操作规程,尽量避免外源性医院感染的发生;医院感染管理机构加强监督检查,消除医院感染暴发流行的隐患,以把医院感染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4)医务人员对患者发生了医院感染切忌隐瞒不报,病历是医学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隐匿、伪造或者销毁病历是一种违法行为。医师要坚持尊重科学、注重客观、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如实记录病历,以防弄巧成拙。(5)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使患者觉得受到了足够的保护和关爱,从而使医患双方建立良好的医疗关系,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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