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小点点版主在34楼提到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并非只是针对医疗废物暂存点设置“从而反驳我方辩友在21、23、28楼提出的“48小时是指的医疗废物暂存点,而非医疗废物产生点”认为是在误读规范,我认为这反而是小点点版主在偷换概念。“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属于该条例的第一章【总则】,很明显可以看出该条要求仅仅是对该规范涉及的内容进行环节的定位,而我方辩友一直强调的是该条例中的“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是其中一个环节,这一条属于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根据前文对照来看,【第十六条】是指废物产生和收集地点的问题,【第十七条】是指暂时贮存地点的问题;【第十八条】是指运送工具及路线问题。因此,我方辩友认为【第十七条】涉及的第十七条中的“ 48小时”是指医疗废物暂存点这个单环节的规定,该环节并不包含医疗废物产生点,我方辩友观点有何问题?
因此,请小点点版主认真研读规范,别再偷换概念,误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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