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4436|回复: 26

新年红包派发:HIV/AIDS(=HBV/HCV)是否可以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呢?(最佳观点悬赏50金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2-5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悬赏50金币已解决
本帖最后由 男丁格尔 于 2013-2-5 09:16 编辑

https://bbs.sific.com.cn/thread-97813-1-1.html

之前发起投票贴,就HIV/AIDS首例被拒绝录用征询大家的意见,结果么,基于大家的理解,得出“常规”的结论。

这次随贴附上2010美国卫生保健流行病学协会感染HBV、HCV和(或)HIV卫生工作者管理指南,请大家务必阅读后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2010美国卫生保健流行病学协会感染HBV、HCV和(或)HIV卫生工作者管理指南.pdf (5.45 MB, 下载次数: 209)
(请大家尽量莫要回复:国情不同之类的帖子,这样的答案与科学感染控制与预防没什么太多关系)

我想比较之前大家投票贴的态度和观点与美国的10年指南相比,我国的感染控制与预防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的循证工作需要做。

在此提前预祝各位老师蛇年新春大吉,事事如意~

最佳答案

查看完整内容

font=Times New Roman]1.如果要禁止的话,那一定要一视同仁。我这句话的意思是,乙肝、丙肝、艾滋病等都是血源性传播疾病,而且乙肝的传染性比艾滋病要高很多倍,所以,如果要禁止,那也是要先禁止乙肝携带者。 2.但是大家都知道,国人的乙肝携带者与患病者大约占总人口的10%,果真要限制的话,那需要先解决这10%的乙肝携带者的问题,这可不是小数目。 3.所以政府从国情与反歧视的角度考虑,没有对乙肝携带者的从业进行太多的禁止 ...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5 金币 +6 收起 理由
草原星空 + 5 + 6 挑战性的话题!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2-5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Times New Roman]1.如果要禁止的话,那一定要一视同仁。我这句话的意思是,乙肝、丙肝、艾滋病等都是血源性传播疾病,而且乙肝的传染性比艾滋病要高很多倍,所以,如果要禁止,那也是要先禁止乙肝携带者。
2.但是大家都知道,国人的乙肝携带者与患病者大约占总人口的10%,果真要限制的话,那需要先解决这10%的乙肝携带者的问题,这可不是小数目。
3.所以政府从国情与反歧视的角度考虑,没有对乙肝携带者的从业进行太多的禁止,既然乙肝都不禁止,那为何要禁止艾滋病患者呢?!


点评

给力!  发表于 2013-2-5 11:3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2-5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IV/AIDS患者应该在一些职业被限制或者禁止就业.我个人认为在医院工作应该从事后勤等工作。

点评

那么HBV/HCV是否也都应该去后勤?那么我国是不是会有一批临床一线的外科专家和技术骨干“应该去后勤工作”?  发表于 2013-2-5 09:0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2-5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键是看患者是否有一颗积极、乐观的心,有的感染者可能对社会抱怨,利用自己职务之便报复大众。其实HIV的传播途径是很明确的,如果感染着在从事自己职业的时候能结合自己的情况,做好必要的防护,以免让更多的人感染,我认为这没有什么觉得可怕的。这让我想起一个职工,她也是感染着,在一次活动排练节目时,她使用的哨子被另外一个同事接过去刚要用的时候,她突然迅速接了过去,大家只是对视一笑,因为大家都明白她的意思,从这个微小的动作可以看出,她的心是积极乐观的。

点评

这样的人值得赞扬!  发表于 2013-2-5 08:5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2-5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2-5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选择2的理由: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携带原而拒绝录用。HIV/AIDS(=HBV/HCV)也可以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但在我们卫生行业上应有限制有传染病不能进行侵入性的操作或在手术室、新生儿室、产房等重点部门及高危科室。这与法律规定不矛盾,也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这是医院感染防控制工作的内容,特殊情况特殊分析。也是人文关怀及职业道德的范畴。这应该也是符合国情人情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2-5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HIV/AIDS(=HBV/HCV)可以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在医疗机构中有临床和非临床科室。她可以在宣传科等科室做一些文字类的编辑工作、带教工作、财务工作等等职能科室工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2-5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控制感染 发表于 2013-2-5 09:4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 ...

您的思想在我国目前已经很先进咯~不过,似乎与米国还有点不同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2-5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做好自我防护,我认为是可以从事任何工作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2-5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也应接受医学培训,采取个人防护装备,防止交叉感染与蔓延,社会应该允许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参与社会活动并给与关注、关心、关怀,给与除餐饮、医疗相关操作等以外的工作,让其自尊、自理、自立的健康生活,不应剥夺其就业权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2-5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指南已经非常详细介绍了,个人认为只要不会因这些疾病携带者的病毒传播给他人的工作就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2-5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从事于HIV/AIDS(=HBV/HCV)等相关工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2-5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国家有相关的规定了就应该尊重本人意见!!2010美国卫生保健流行病学协会感染HBV、HCV和(或)HIV卫生工作者管理指南中也有相应的规范。医院是一个高致病菌集中的地方,就是在平时做好了防护,在医院这种地方工作的话对他本人来说也存在潜在的感染危险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2-5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了指南最大的就是佩服美国人把种种医疗行为分类成了不同的血源性感染等级,工作做得太好了,国内的感染控制确实需要学他们。我想起国内的一些感染控制措施显得就非常死板,比如说锐器盒的使用,为什么就一定不能重复使用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2-6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绿谷 发表于 2013-2-5 11:11
该指南已经非常详细介绍了,个人认为只要不会因这些疾病携带者的病毒传播给他人的工作就可。

是的。赞同绿谷版主的说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2-6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最好不要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因为不知道他什么时间就受伤或因为个人标准预防没做好,感染其他人,生命无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2-7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从事于HIV/AIDS(=HBV/HCV)等相关工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2-7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范冬莲 发表于 2013-2-6 18:46
我认为最好不要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因为不知道他什么时间就受伤或因为个人标准预防没做好,感染其他人,生命 ...

那么,现在国内很多的HBV/HCV阳性的医生、护士、主任就需要马上停止手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2-7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HIV/AIDS(=HBV/HCV) 可以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是肯定的。正如指南中所说,不能因为卫生工作者感染了HIV、HCV、HBC等病原体而停止其从事任何医疗活动,而应根据HIV、HCV、HBC在血液中的循环病毒载量来确定其适合从事与医疗相关操作传播血源性疾病病原体风险等级分类相适应的工作。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形下很难这样去做。因为,对HIV、HCV、HBC携带者或病人的歧视很严重,普通公众如此,医务人员也同样对HIV、HCV、HBC感染者存在严重的歧视。不久前,发生的艾滋患者更名后手术的案例就是很好的说明。以至于发生了职业暴露而感染了HIV、HCV、HBC的医务同仁命运是很悲惨的,不是吗?所以,只有立法,才能解决医务人员感染血源性病原体后能从事原本从事的专业问题(个人观点,可以解决部分问题,从根本上解决的道路还很漫长。无论怎样,社会是要进步的)

点评

给力的点评  发表于 2013-2-7 09:3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2-7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在尊重个人的情况下,可以从事HIV/AIDS(=HBV/HCV)等相关的预防、保健、宣传的工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