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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病人的体液、血液必须经消毒处理才可以倒入污水处理系统吗?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5-27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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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控制老师:
  5月初,医政执法检查我院因患者血液、体液未经消毒直接倒入下水道,对我们进行处罚。因我们医院有污水处理系统,凡医院废水均经医院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消毒技术规范中也提到“一般病区液体污染应集中处理”只有患者有感染性疾病时,排泄物、血液、体液等液体污染物才经消毒后,倒入下水道。我院对一般患者体液、血液、排泄物等液体污染物,在医院有达标的污水处理系统时,直接倒入下水道,请各位感染控制老师评判我们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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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您的做法是对的,是因为目前医政执法检查人员的知识更新太慢,跟不上目前的形式而出现的问题。建议让他们派人到胡教授的学习班上洗洗脑子。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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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错。有污水处理系统就可以直接倒入下水道。
医疗废物管理的目的是防止污染,减少污染环节。
现在的执法部门知识更新慢,面窄,只知道拆条检查,不考虑临床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工作的可操作性,盲目的指导,眼睛只盯医院,医院的医务人员比较听话,院长怕负面信息,因此他们就抓住了医院的软肋。院外的管不了就不管理。
希望他们能多学习学习。院感人也要据理力争,教育教育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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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污水处理系统不等同于对医院污水的消毒,如果你们医院确实对污水进行了消毒,而且排放达到标准,可以行使自己正当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不服处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其实根据《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注意是“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字面理解,你所在医院的行为已经可以予以处罚了。 不过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我所在的地区是不以这一条作为处罚依据的,但是此类的处罚在全国的卫生行政部门已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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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可以据理力争的,不要在执法单上签字的,这些监管部门的知识的确是跟不上形势的,可以把文件拿给他们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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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yhy8562243

其实卫生监督人的消息也不见得就很闭塞,只是我们行为出发的角度与医院管理的人员不同,一些经验或者方法如果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我们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比如我所在的天津市,2008年全市很多医疗卫生机构在医院感染质控中心的指导下采用纸箱盛装利器,外面再套上专用包装袋。其实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只要纸箱达到标准未尝不可使用,而且也解决了利器产生量大,利器盒消耗量大的问题。但是天津市环保局和卫生局早在2006年就联合下发文件,利器盒不能使用纸和聚氯乙烯材料制作,所以多家医院的这种行为被我们责令改正了,院感质控中心的一位主任与我们负责传染病监督的一位主任说,你们就知道按照国家的条文执行,我们的主任说,我们,包括您,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条文。

其实国家的规范标准我们也执行,而且我知道很多院感人也希望通过我们的检查促进他们的工作开展,但是我们的出发点必须站在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比如09年有关院感的6个标准刚刚下发时,市卫生局医政处请来专家讲解,包括巩玉秀、李六亿等标准起草者,其中一位专家对推荐性标准的解释竟然是“不执行该标准就必须执行比该标准更严格的欧盟或美国的标准”,去听课的几名监督员对此不敢苟同,对专家要求监督检查中要以这几个推荐性标准为检查依据的说法也不同意,在我们看来,只有强制性标准才能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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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他检查的是不是传染病科室或者是肠道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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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五角星
也希望医院的相关人员学习一下国家法律和法规,执法者必须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专家的话不能作为法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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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国家的规范和标准才可以作为依据,专家意见不能代表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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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五角星

呵呵呵,按照您的说法,是不是感染病人的尿液、粪便都要医院经过消毒然后排放?每个感染病人或病房都要准备一个专门的排泄物收集容器啊?全国哪家医院这样做了?很多文件都是早期根据当时的状况制定的,还适合目前的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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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把法律条文找出来,和来检查的人员进行沟通,取得他们的认可,不开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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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小雨点儿

我当然不是持您想的这种观点,我的意见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这一点进行处罚,其实从法律上来说不是没有道理的,很多东西确实文件确实过时了,但是在他没有明令作废之前都是有效的。

同时,对于传染病人的排泄物确实应当消毒后再排入污水处理系统,这是《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规定的,可以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的。传染病房的厕所是不能直接接入医院污水排放系统的 。即便它不合理,但是不照做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是指患有或疑似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的人,至于你提到的“感染病人”,我不知道应当如何认识,因为在日常工作中不涉及这一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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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五角星
感染性疾病是指所有因病原微生物导致的疾病,比如细菌、病毒、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蠕虫、原虫等,这也统称为感染病人,传染病只是感染性疾病中有传染性的那一少部分。医院污水处理系统能否杀灭各种病原微生物?我们的工作是应该在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下进行,但是也应该与时俱进,人性化管理,而不是机械的执行法律、法规,很多东西是根据当时的特殊条件制定的,早已不适合现在了,一定要死死的抓住不放?根据那些过时了但还没有废止的法律法规执法,原则上没有错,如果把现实的因素考虑进去是否更合理呢?法院对犯人的审判有时候还能根据情节法外施恩,从轻判决.....我去过很多家传染病医院,按照传染病医院建设要求,有专门的化粪池对传染病人的排泄物进行处理,经过处理后进入医院的污水处理系统;那么,如果传染病人在综合医院就诊,免不了也上卫生间吧,他的排泄物是直接进入下水道了,若果严格执法,全国恐怕没有一家医院达到标准,岂不是都要受处罚?总不能在每个卫生间单独放置一个容器,表明是传染病人专用的吧?这样的法律法规存在的价值在哪里?又有什么实际的执导意义?呵呵呵....我是针对这样的检查而不是您个人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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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污水处理系统就可以直接倒入下水道。污水定期取样监测、监测结果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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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浏览到此,完全赞成小雨点儿论坛元老老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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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五角星和小雨点儿两位老师观点都正确。医院和执法检查总是有矛盾的,国情与现状是小雨点儿老师说得对,条文是五角星老师说得对。让我们在条文与现状中等待完善吧,矛盾继续存在!!我签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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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各位老师的讨论让我受益匪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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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知是感染性的血液、体液,还是需要经过消毒、灭菌处理后才能排放入污水处理系统。
比如:化验室的阳性标本、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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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传染病人在综合医院就诊时上卫生间,他(她)直接进入下水道排泄物,又如何消毒、灭菌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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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0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化验室的毒种。菌种和培养基,需要经过处理后放可排入下水道路,其实的污水,全都排入下水道路,因为我们医院也有污水处理系统,每天我专人投放消毒剂并测含氯量,疾控每个季度来监测。所以我认为其他的污水没有必要再经消毒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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