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消毒剂和皮肤消毒剂,有人说,手部皮肤和其他皮肤有差异吗,我答不出,可能我的手太糙了,要多洗洗……
国家的规范是这样要求的,国标GB27950-2011《手消毒剂卫生标准》在适用范围中说明:本标准不适用于皮肤消毒的消毒剂。与之相对应的国标GB27951-2011《皮肤消毒剂卫生标准》在适用范围中也说明:本标准不适用于手消毒剂。
不是含有酒精就是皮肤消毒剂或者手消毒剂,要看标准准入,这两者不可替代使用
画出了两者的泾渭线,剩下的就好说了,先说容易的,手消毒剂。
GB27950-2011《手消毒剂卫生标准》中第4.2.5中写道:易挥发性的醇类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30天;不易挥发的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60天。这个醇类一般指的是乙醇和异丙醇。
再说皮肤消毒剂,
GB27951-2011《皮肤消毒剂卫生标准》中写到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1.gif
提及了菌落数≤50CFU/ml(g)霉菌和酵母菌≤10CFU/ml(g),并符合相关要求,此处并没有提及开启后的要求,但是细心的同学会发现另一个问题,这个菌落要求和卫生行业标准WS/T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中的使用中消毒剂的要求不一样,行业标准中是这样要求的:
这点我需要说明,国家标准是最低标准,行业标准如果有提及,要严格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所以,使用中皮肤消毒液的染菌量要求是≤10CFU/ml,
那么,使用中皮肤消毒剂开启后到底可以用多久,有要求
2016年底发布的行业标准WS/T 510-2016《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中提及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1.gif
请一字一句的阅读以上要求,避免陷入一刀切的局面。
首先是碘伏、复合碘消毒剂、季铵盐类、氯己定类、碘酊、醇类皮肤消毒剂应注明开瓶日期或失效日期。
说明了皮肤消毒剂都需要注明开瓶日期或失效日期。
其次
开瓶后的有效期应遵循厂家的使用说明,无明确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根据使用頻次、环境温湿度等因素确定使用期限,确保微生物污染指标低于100CFU/mL。连续使用最长不应超过7d;
第一点是按照厂家要求,如果厂家说可以用5天,那么你不能按照7天执行,否则是违规的,第二是厂家没写,那么根据情况符合微生物的要求的情况下,连续使用最长不应超过7d,
对于性能不稳定的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配制后使用时间不应超过24h,
有人问,含氯消毒剂也可以做皮肤消毒剂吗?能,
这个具体要求参考国标GB/T36758-2018 《含氯消毒剂卫生标准》内容如下
有人提及大包装是不是也是参考这个标准,是的,要执行这个标准,那么用不完怎么办?严禁分装大包装到小包装中,根据科室消耗量,领取相对适合使用的大瓶或者小瓶,有效期内使用。
还有人提及一个2013年的标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0号
一次性小包装的瓶装碘酒、酒精,启封后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
这个和WS/T 510-2016《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要求一致。
还有一个问题,较为隐秘一些,有机构使用喷雾型的皮肤消毒液,使用时间是否也按照这个执行,标准的制定者李六亿在解读中说明,文章发布在《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
此处特别说明,是针对开瓶后反复棉签蘸取使用的消毒剂。
好,总结一下:
对于使用中手消毒剂
易挥发性的醇类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30天;
不易挥发的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60天。
对于使用中皮肤消毒剂
碘伏、复合碘消毒剂、季铵盐类、氯己定类、碘酊、醇类皮肤消毒剂应注明开瓶日期或失效日期,开瓶后的有效期应遵循厂家的使用说明,
无明确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根据使用频次、环境温湿度等因素确定使用期限,确保微生物污染指标低于100CFU/mL。连续使用最长不应超过7d;【针对开瓶后反复棉签蘸取使用的消毒剂。】
非蘸取型的消毒液并没有规定时间,各机构可根据说明书或实际情况制定
对于性能不稳定的消毒剂如含氯皮肤消毒消毒剂,配制后使用时间不应超过24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