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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jllulu

奇怪:当下有2套不同的手卫生标准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0-5 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风雨同舟 于 2011-10-10 16:05 编辑

竟然还在使用95年的国标,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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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5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来比较一下两个标准:
一、《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
   允许检出值见表l.
环境类别   范围           空气    物体表面    医护人员
Ⅰ类    流洁净手术室      ≤10       ≤5        ≤5
Ⅱ类    供应室无菌室      ≤200      ≤5        ≤5
Ⅲ类    供应室清洁室      ≤500      ≤10       ≤10
Ⅳ类    传染病科病房 -       ≤15       ≤15

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
     4.4 手消毒效果应达到如下相应要求:
        a)卫生手清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2
        b)外科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5cfu/㎝2

仔细体会,其实两个标准不矛盾。
1、Ⅰ类、Ⅱ类 环境,主要查的外科洗手;医院的Ⅲ类 环境较多,都是不需要外科洗手的地方。
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是以环境清洁程度的地域来进行手卫生要求,《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则是以洗手方式来进行手卫生要求。其科学性是强于GB15982的。
3、从时间上来说,新法优于旧法。虽然《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正在修订中,但其他标准中有优于其内容的部分,也是应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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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5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22楼说法。根据洗手方式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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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tangjing163 发表于 2011-10-5 16:11
我们来比较一下两个标准:
一、《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
   允许检出值见表l.

首先,楼主说的是ICU的手卫生,也就是二类环境,虽然不需要外科手消毒,但根据GB15982其判定标准就是小于10个菌落形成单位,这与《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是绝对存在矛盾的。
其次,法律就是法律,不存在所谓“其他标准中有优于其内容的部分,也是应该执行的”,这种情况,因为那样是违反法律的特性的。《标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这是毋庸置疑的,只有在新标准实施后才涉及到“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目前GB15982有着绝对的权威。

虽然这个问题看起来有着技术落后,立法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问题,但是由于卫生部的疏忽,《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不是强制性标准,更不是国家标准,所以从执法和执行角度来讲GB15982必须优先于WS313。

各位也许是临床的、院感的专家,但是法律就是这样,依法治国就必须坚持法律的权威性。这个问题从一开始就没有讨论的必要。推荐性标准其效力对于行政部门可以说等同于废纸,卫生局会推动执行,但是不作为执法依据。

请各位专家清醒一下,学术的权威不代表法律的权威,法律有其稳定性,虽然不能与时俱进,但是会不断修订,以适应新形势。

一旦GB15982修订了,其实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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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angjing163 于 2011-10-8 12:43 编辑
五角星 发表于 2011-10-8 10:00
首先,楼主说的是ICU的手卫生,也就是二类环境,虽然不需要外科手消毒,但根据GB15982其判定标准就是小于 ...


      你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我相信你也看到我国法律的不完善和滞后。制定GB15982的时候,专家们考虑到二类环境里包括ICU了吗?一个标准从制定到发布已经需要几年时间,GB15982到现在近20年了,用于现在真的有点滞后啊。
    “虽然这个问题看起来有着技术落后,立法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问题”——既然老标准不适应新形势,而又有了推荐执行标准,CDC作为具体执法部门,是不是也应该与时俱进呢?
    如果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应该这样的。因为他们面对的的确是一个群体无数单位的执行标准。而CDC 则是在具体执行中。把“推荐标准”作为不适应新形势的参考,应该是完全可以的吧。
    看看浙江省CDC ,人家早就参考新规范了。尽管是卫生部下发的对自己的下属来说是废纸一张的推荐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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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tangjing163 发表于 2011-10-8 12:43
你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我相信你也看到我国法律的不完善和滞后。制定GB15982的时候,专家 ...

当初制定GB15982时考虑到了ICU,二类环境里明确提到了重症监护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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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们!对我这个新手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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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xmsl 于 2011-11-18 19:17 编辑

疾控是卫生局下属单位,当然要按卫生部的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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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正在修订《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希望早日能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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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5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标准和旧的标准没有太大冲突,新的规范是说的卫生手消毒标准,而监护室的标准应该更严格一些,就是苦了一线的工作人员,必需先洗手再手消毒才能达到监护室手卫生标准,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作人员要经常洗手才可。但是确实应该出台更加严谨规范的标准来规范日常工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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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5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30号老师的观点:确实应该出台更加严谨规范的标准来规范日常工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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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7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必要在检测结果上耗很多时间,更应该关注的是如何提高手卫生依从性。让手卫生措施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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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7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卫生工作任重道远,只有多宣传、多培训、多督查,一步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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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8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old_friends 发表于 2012-6-7 09:51
不必要在检测结果上耗很多时间,更应该关注的是如何提高手卫生依从性。让手卫生措施落实到实处。

同意您的观点,不必对刻意的监测结果纠缠,应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解决平时依从性的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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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8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陌上尘埃 发表于 2012-6-7 10:24
手卫生工作任重道远,只有多宣传、多培训、多督查,一步步来!


还要多提供提高依从性的支持,如解决手卫生耗材收费,增加手卫生设施,增加医务人员配置(缩小护患比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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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五角星”对标准分类的理解。确实,1995年的《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是国标,是强制性标准;医务人员手卫生标准是行业标准,推荐性标准。两个标准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而且这两个标准制定机构不同的,后者是感控标准专委会。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制定标准都是各自为政的,又不仅仅是院感的标准,你看看食品的标准,多乱,不一致的标准很多的。另外,问了我们省所,说,在手卫生方面,执行手卫生标准为宜;《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在修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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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还真没注意到这个问题,老师看的可真仔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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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省所,说,在手卫生方面,执行手卫生标准为宜;”
但是如果涉及行政处罚方面,必须依法行政。《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是不行的,1995年的《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是国标,是强制性标准,没有废止,就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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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卫生部管的,听卫生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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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卫生规范”中手消毒效果应达到如下相应要求:a)卫生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 cm2,
b)外科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5cfu/cm2;而“消毒技术规范”:Ⅰ、Ⅱ类区域工作人员:细菌总数≤5cfu/cm2,并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铜绿假单孢菌为消毒合格;Ⅲ类区域工作人员:细菌总数≤10cfu/cm2,并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为消毒合格;Ⅳ类区域工作人员:细菌总数≤15cfu/cm2,并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为消毒合格;母婴同室、婴儿室、新生儿室及儿科病房的工作人员手上,不得检出沙门菌、大肠杆菌、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为消毒合格。 ICU属于Ⅱ类区域。卫生手结果应该是细菌总数≤5cfu/cm2。疾控他们给出的结论“不合格”该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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