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雨点儿 发表于 2011-4-4 09:12

虽然有政策规定“未被病人体液、血液等污染的输液瓶(塑料、玻璃)按生活垃圾处理,但不能用于原用途”,但是大家想一想,如果用这些材料制成我们的生活日用品,您又是神马感想?比如用来制造成碗、盘、饭盒....这都是国家政策的模糊、不清晰造成的,怪不得媒体,当然媒体也不要抓住问题大肆宣扬,要正确引导才对。

wzxiaomin 发表于 2011-4-4 11:01

医疗垃圾的问题一直存在,而且 除非是领导或者卫生局有坚决解决的决心,要不然只是靠院感科,靠事物中心是很难管理的,虽然说医疗垃圾在运走前有称重,但到处理中心呢?我们只管运出,垃圾出了医院就不是我们能管到的了

liuyurong69 发表于 2011-4-4 11:04

的确,医疗废物是由于医疗行为而产生的,处理上的环节却是牵涉到多个部门、行业。在医院的角度就是按照医疗废物处置条例,规范执行即可。其他的。。。。。。

樟树猪 发表于 2011-4-4 12:34

我们和废物处理中心鉴有合同嘀,医疗废物只要不是从医院直接流入社会,那就跟医院无关。
这个焦点访谈直接就把焦点放在医院上了,怎么就没有去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不是呢?医疗废物的处理不是医院一方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的事情,就像防病治病不只是医生的事情,也是病人自己的事情一样。这种报道把全部责任往医院身上一引,就可以道貌岸然的做出一副卫道士的嘴脸呱呱有理了。
处理要成本,成本从哪来?又说病人看病贵,又不给病人钱也不给医院钱,这医疗应该让上帝派一批神来看才能解决所有问题呀!
强烈鄙视央视这些报道!

吕永红123 发表于 2011-4-4 12:40

倒卖一次性的医疗垃圾的人,可恶因该受到法律制裁,作为我们院感人,就是管好这些医疗垃圾,关注他的去向,不能丢失。

liuaifen 发表于 2011-4-4 16:45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明文规定怎么还出现这种现象,当地政府是怎么管的?可恶至极!

老朽 发表于 2011-4-4 16:59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1-4-4 17:01 编辑

回复 30# lwc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36 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aqhaj 发表于 2011-4-4 17:07

下周卫生部就要下文了,进行整治。

不见不散 发表于 2011-4-5 09:29

回复 45# 彩色的风


    确实,谁来监管医废处置中心呢?

万里霞光6046 发表于 2011-4-5 10:55

确实,谁来监管医废处置中心呢? 谁来监管塑料生产厂家呢?这涉及到多部门的管理问题。

徐飞 发表于 2011-4-5 14:39

我认为各省都应有强制性政策规定医疗废弃物由政府规定部门回收。有的地方都是由医院自行处理,这样很危险。

afxrmyy 发表于 2011-4-5 15:16

《消毒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经过毁形、消毒,没有接触人体的一次性注射器毁形后,即可由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定点回收;明确没有污染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如输液袋、配制药物的针筒等,使用后不需消毒,只要毁形即可回收。至于被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属于感染性废物,需集中处置。

lifuling 发表于 2011-4-5 22:40

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用品,只要不用做原用途,毕竟我们国家的资源还是紧缺的。我们的医疗废物分类有些过,与实际的临床工作有些不适应。毕竟是2003年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应该重新进行调整。

wuse 发表于 2011-4-5 23:50

主要管好的是感染性医疗垃圾,而不是输液袋,其实临床的分类也很重要

yuan008 发表于 2011-4-6 08:32

回复 1# lllan086

这种事情应该为什么要等举报才暴露,当地的监管人员干什么了,要狠狠地处罚才行。

小潭 发表于 2011-4-6 09:05

个人认为:我们作为院感人主要管好的是医院的感染性医疗垃圾,包括临床的分类
暂时存放都很重要。医疗废物只要不是从医院直接流入社会,那就跟医院无关。医疗废物的处理不是医院一方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的事情。
何止是输液袋的事情,我也认为央视这些报道有误导,缺乏公正!!

scls2008雪松 发表于 2011-4-6 10:27

真是骇人听闻的事件,要加强管理。不过我同意14楼的观点

chenalan 发表于 2011-4-6 23:42

医疗废弃物的管理看来还得重新认识,不能一概而论,是不是分类再细化,可以合理回收呢?

樟树猪 发表于 2011-4-7 16:49

回复 51# 不见不散


   呵呵,人民政 府啦,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啦,环境保护部门啦,多来着。

樱木 发表于 2011-4-7 20:43

回复zhyf0

未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的输液袋是可以回收的,但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具使用后无论是否 被 ...
suzhoudl 发表于 2011-3-30 10:19 http://bbs.sific.com.cn/images/common/back.gif


    是一次性器械不是器具。再者,您是否看到过《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文呢?其中的第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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