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对《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修订提出具体意见!
年消毒标准委员会要完成《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的修订,任务很艰巨,把草稿呈上,请大家多提建设性意见,不胜感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毒卫生学要求、医院消毒隔离要求以及检查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也适用于采供血机构、医疗美容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等机构。
2 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本文件。
GB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082—2003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GB 19083—200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GB 19193- 2003疫源地消毒总则
GB 19210—2003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GB 19258-2003紫外线杀菌灯
GB50333-2002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WS 310.1-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
WS 310.2-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 310.3-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WS/T 311-2009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 313-2009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YY 0469-2004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
YY 0572-2005 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
《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2009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2009
《新生儿病房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2009
《血液透析室建设与管理规范》2009
《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5
《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2005
《消毒技术规范》200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20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2003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消毒产品 disinfection product
纳入卫生部《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管理,用于医院消毒、隔离、防护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
3.2医疗器材 medical device/health care product
医疗活动中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总称,分关键性器材、半关键性器材和非关键性器材。
3.3关键性器材 critical device
一旦被任何微生物污染都将导致极高感染危险的器材。这类器材包括外科器械、活检钳、心脏和尿路导管以及植入物等,使用时应无菌。
3.4半关键性器材 semi-critical device
接触粘膜组织或不完整皮肤的器材。这类器材包括呼吸治疗、麻醉设备、内窥镜、喉镜叶片、食管压力测量探测器、肛门直肠压力测量导管和膈固定环等,使用前应采用高水平消毒。
3.5非关键性器材 no-critical device
仅与完整皮肤接触而不与粘膜接触的器材。这类器材包括便盆、血压计袖带、拐杖、病床两边的围栏、食品容器、病头柜、病房的家具和地板等,日常只需要保持清洁或中低水平消毒。
3.6致病性微生物 invasive organism
特指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大肠菌群。
3.7目标病原微生物 object pathogenic microorganism
消毒对象上确定存在的病原微生物,如霍乱疫点消毒时的霍乱弧菌。
3.8沉降菌depositing bacterial
用直径90mm培养皿在空气中暴露规定时间后,经培养得出的每皿菌落数,代表空气中可沉降细菌的污染程度,用cfu/皿表示。
3.9浮游菌airborne bacterial
采用空气微生物采样器随机采样,对采样培养基进行培养得出菌落计数,代表空气中浮游细菌的污染程度,用cfu/m3表示。
医院消毒卫生学要求
4.1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
4.1.1 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见表1。
表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
类别 范围 空气 物体表面 医护人员手
沉降菌 浮游菌 cfu/cm2 cfu/cm2
洁净度级别 cfu/皿 个/m3
I 类 特别洁净室 控制区00级 ≤0.20 ≤5 ≤5.00 ≤5.00
周边区1000级 ≤0.40 ≤10
标准洁净室 控制区1000级 ≤0.75 ≤25
周边区10000级 ≤1.50 ≤50
一般洁净室 控制区10000级 ≤2.00 ≤75
周边区100000级 ≤4.00 ≤150
准洁净室 300000级 ≤5.00 ≤175
II类 普通手术室、产房、早产儿室、
普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无菌区、
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 - ≤8.00 - ≤5.00 ≤5.00
III类 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
治疗室、透析室、急诊室、化验室、
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 - ≤20.00 - ≤10.00 ≤10.00
IV类 传染病科及病房
感染性疾病科及病房 - ≤20.00 - ≤10.00 ≤10.00
4.1.2致病性微生物 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空气中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怀疑污染时进行目标病原微生物的检测。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儿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4.2手术、注射、穿刺、介入性诊疗等各种用于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材应无菌。进入呼吸道、消化道、尿道、阴道等接触完整粘膜的医疗器材的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g或100cm2,消毒后内镜的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件;接触完整皮肤的医疗器材的细菌菌落总数应≤200cfu/g或100cm2,均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4.3血液透析相关治疗用水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0cfu/mL;在水处理装置输出端的细菌内毒素应<IEU/mL,在血液透析装置入口输送点上的细菌内毒素应<5EU/mL。透析液的细菌菌落数应≤200cfu/mL,内毒素应≤2EU/mL。消毒和冲洗后透析管路中的甲醛应<10mg/L、过氧乙酸应<1ppm、余氯应<0.5mg/L。
手机喷水和冲洗水的菌落总数应≤100cfu/mL。
4.4医院使用的防护口罩、外科口罩和一次性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应符合GB1908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YY0469《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和GB19082《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要求。
4.5配制消毒液的用水除特殊要求外,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医院使用中消毒液的有效成分浓度应符合使用要求,连续使用的消毒液应定期进行浓度测定;粘膜消毒液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mL,其他消毒液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0cfu/mL,均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4.6医院使用的紫外线灯应符合GB19258《紫外线杀菌灯》要求,累计使用时间超过5000h或产品标注的使用寿命时应更换。臭氧消毒器械应按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规定的时间更换臭氧发生器。
4.7医院污水排放应执行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医院污物处理应达到无害化要求,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或污染的目标病原微生物;医院内传染病疫点消毒和效果监测应执行GB19193《疫源地消毒总则》。
医院消毒隔离要求
5.1医院的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符合传染病防控和医院感染控制需要,消毒隔离设施配置应执行WS/T 311《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和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有关规定。
5.1.1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手术室、ICU、透析室、新生儿室、内镜室和口腔科的消毒隔离应符合WS 310.1《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血液透析室建设与管理规范》、《新生儿病房建设与管理指南》、《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要求。
5.1.2医院洁净室的设计、管理和监测参照GB5033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要求,竣工全性能验收应由地(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符合要求的设计合同进行监测、评价。医院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应执行GB19210《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并依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进行评价。
5.1.3医院应按照WS/T 313《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要求,在病区、诊室、走廊等场所配置合适的手卫生设施,统一提供皂液、手消毒液、擦手纸等手卫生耗材。手卫生设施的配置、洗手液液和手消毒液的消耗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5.2医院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批准(或备案)的使用范围和方法使用。
5.2.1医院不得使用包装破损、过期、失效的消毒剂;过氧乙酸、含氯消毒液、二氧化氯等易挥发的消毒剂应现配现用。经戊二醛消毒、灭菌的医疗器材使用前应充分冲洗以去除残留;不应采用戊二醛熏蒸方法消毒、灭菌带管腔或阀门的复杂医疗器材;不应采用甲醛自然熏蒸方法消毒医疗器材。
5.2.2医院不得使用高硼紫外线灯管;启用消毒器械前如需进行灭菌效果验证的,应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鉴定实验室进行;灭菌物品的无菌检查应在100级洁净实验室按《药典》无菌检查法进行;从事医疗器材灭菌的消毒员应经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
5.3复用医疗器材使用后通常应先清洗后消毒;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器材,或被甲类传染病(含按甲类管理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污染的医疗器材应先消毒再清洗。
5.4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的皮肤、黏膜、组织的医疗器材应灭菌,接触完整皮肤、黏膜的医疗器材应消毒;耐湿、耐热的医疗器材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带管腔和/或带阀门的器材应采用经PCD验证的灭菌程序;耐高温的玻璃器材、油剂和干粉类物品等应首选干热灭菌;不耐热、不耐湿的医疗器材应选择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灭菌、环氧乙烷灭菌等低温灭菌方法。
4.4医院环境、物体表面如无肉眼可见污物时,可采用清水湿式擦拭或拖地,保持表面日常清洁。被病人血液、呕吐物、排泄物或病原微生物污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消毒方法进行擦拭、涂抹、喷洒、浸泡、照射等。病人使用前的床单位应采用床单位消毒器或设备、阳光下暴晒等消毒方法进行处理。明确为MRSA等耐药菌株患者污染的环境、物体表面应进行彻底的终末消毒。
5.5医院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保持诊疗环境的空气流通,并采用湿式擦拭、拖地保持室内环境、物体表面的清洁。采用机械通风时,应采用“顶送风、患者头部侧回风”建立合理的气流组织。如需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时,有人情况下可采用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等空气消毒装置进行动态空气消毒,无人情况下可采用紫外线灯照射、化学消毒液熏蒸或气溶胶喷雾等方法进行消毒;不建议常规喷雾消毒液进行室内空气消毒。
5.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室)的选址、流程布局以及清洗、消毒灭菌和效果监测应执行WS 310.1《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WS 310.2《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和WS 310.3《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要求。
5.7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执行《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应执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含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付前应就地消毒。
检查方法
采样后必须尽快对样品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送检时间不得超过6h;若样品保存于00C~40C时,送检时间不得超过24h。
6.1 空气采样及检查方法
6.1.1采样时间
I类环境在系统自净后与医疗活动前采样;II类环境~IV类环境在消毒后与医疗活动前采样。
6.1.2采样方法
6.1.2.1洁净室的采样和监测参照GB50333-2002《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进行。
6.1.2.2 沉降菌法:室内面积≤30m2,设内、中、外对角线3点,内、外点应距墙壁1m处;室内面积>30m2,设 4 角及中央 5 点,4角的布点部位应距墙壁1m处。将普通营养琼脂平皿(Ф90mm)放置各采样点,采样高度为距地面80 cm~150cm;采样时将平皿盖打开,扣放于平皿旁,暴露30min后盖上平皿盖立即送检。
6.1.2.3 浮游菌法:采用六级筛孔空气撞击式采样器采样。将采样器置于室内中央1.0 m高度,按采样器使用说明书操作(2.83L/min流量)。房间大于10m2者,每增加10m2增设一个采样点。
6.1.3 检测方法
将送检的平皿置37℃恒温箱培养48h,计数菌落数,必要时分离致病性微生物和乙型溶血性链球菌。
6.1.4 结果计算
6.1.4.1 沉降菌法按平均每皿的菌落数报告:cfu/皿。
6.1.4.2 浮游菌法计算公式:
六级采样器平皿上总菌数(cfu)
空气中细菌菌落总数(cfu/m3)=──────────────────
28.3L/ min ×采样时间 (min)
6.2物体表面采样及检查方法
6.2.1采样时间
选择消毒处理后4h内进行采样。
6.2.2采样面积
被采表面<100cm2,取全部表面;被采表面≥100cm2,取100cm2。
6.2.3采样方法
用5cm×5cm灭菌规格板放在被检物体表面,用浸有无菌生理盐水采样液的棉拭子1支,在规格板内横竖往返各涂抹5次,并随之转动棉拭子,连续采样1~4个规格板面积,剪去手接触部分,将棉拭子放入装有10mL采样液的试管中送检。门把手等小型物体则采用棉拭子直接涂抹物体采样。若采样物体表面有消毒剂残留时,采样液应含相应中和剂。
6.2.4检测方法
把采样管充分振荡后,取不同稀释倍数的洗脱液1mL接种平皿,37℃恒温箱培养48h,计数菌落数,必要时分离致病性微生物和沙门氏菌。
6.2.5 结果计算
平皿上菌落的平均数×采样液稀释倍数
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 (cfu/cm2)= ………(A1)
采样面积( cm2)
6.3医护人员手采样及检查方法
6.3.1采样时间
在接触病人、从事医疗活动前进行采样。
6.3.2采样面积及方法
被检人五指并拢,将浸有无菌生理盐水采样液的棉拭子一支在双手指曲面从指跟到指端来回涂擦个两次(一只手涂擦面积约30cm2),并随之转动采样棉拭子,剪去手接触部位,将棉拭子放入装有10mL采样液的试管内送检。采样面积按平方厘米(cm2)计算。若采样时手上有消毒剂残留,采样液应含相应中和剂。
6.3.3检测方法
把采样管充分振荡后,取不同稀释倍数的洗脱液1mL接种平皿,37℃恒温箱培养48h,计数菌落数,必要时分离致病性微生物和沙门氏菌。
6.3.4 结果计算
平皿上菌落的平均数×采样液稀释倍数
手细菌菌落总数(cfu/cm2)= ………(A2)
30×2
6.4医疗器材采样及检查方法
6.4.1 采样时间
在消毒或灭菌处理后,存放有效期内采样。
6.4.2 灭菌医疗器材的检查方法
6.4.2.1可用破坏性方法取样的,如一次性输液(血)器、注射器和注射针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无菌检查法》进行。对不能用破坏性方法取样的医疗器材,应在100级洁净实验室,用浸有无菌生理盐水采样液的棉拭子在被检物体表面涂抹采样,被采表面<100cm2,取全部表面;被采表面≥100cm2,取100cm2;然后将采样棉拭子进行无菌检查。
6.4.2.2 牙科手机采样:将每支手机分别置24mL采样液中,液面高度为4.5cm,于旋涡混合器上洗涤震荡40s,取洗脱液进行无菌检查。
6.4.3 消毒医疗器材的检查方法
6.4.3.1可整件放入试管进行洗脱的,取洗脱液接种平皿进行菌落计数(cfu/件),必要时分离致病性微生物。
6.4.3.2可用破坏性方法取样的,应在100级超净台称取1~10g样品,放入装有10mL采样液的试管内进行洗脱。取洗脱液接种平皿进行菌落计数(cfu/g),必要时分离致病性微生物。
6.4.3.3消毒后内镜: 采用50mL中和剂冲洗内镜所有管路,并全量收集,然后采用滤膜法浓缩,直接用滤膜培养计数。
6.5消毒剂采样及检查方法
6.5.1 采样时间
采取库存、使用中的消毒剂和消毒液。
6.5.2 消毒剂有效成分检查方法
库存消毒剂的有效成分含量应依照《消毒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使用中消毒液的有效浓度可使用获得卫生部批件的浓度试纸(卡)监测。
6.5.3 消毒液染菌量检查方法
6.5.3.1 在无菌条件下,用无菌吸管吸取1mL被检消毒液,加入9mL中和剂中混匀;醇类与酚类消毒剂用普通营养肉汤中和,含氯消毒剂、含碘消毒剂和过氧化物消毒剂在肉汤中加入0.1%硫代硫酸钠,洗必泰、季铵盐类消毒剂在肉汤中加入0.3%(W/V)吐温80和0.3%卵磷脂,醛类消毒剂在肉汤中加入0.3%甘氨酸,含有表面活性剂的各种复方消毒剂在肉汤中加入3%(W/V)吐温80。
6.5.3.2 涂抹法:用无菌吸管吸取一定稀释比例的中和后混合液0.2mL,滴于干燥普通琼脂平板,每份样品同时做2个平行样,一平皿倾注霉菌培养基后置25℃培养7d,观察霉菌生长情况,另一个平皿倾注普通营养琼脂培养基后置37℃温箱培养72h计数菌落数;必要时分离病原微生物。
消毒液染菌量(cfu/ mL)=每个平皿上的菌落数×50×稀释倍数
6.5.3.3 倾注法:用无菌吸管吸取一定稀释比例的中和后混合液0.5mL分别接种2只平皿,一平皿倾注霉菌培养基后置25℃培养7d,观察霉菌生长情况;另一个平皿倾注普通营养琼脂培养基后置37℃温箱培养72h计数菌落数;必要时分离病原微生物。
消毒液染菌量(cfu/ mL)=每个平皿上的菌落数×20×稀释倍数
6.6 治疗用水菌落总数检查方法
直接取治疗用水或不同稀释比例溶液接种平皿,37℃恒温箱培养48h,计数菌落数。
6.7 透析液菌落总数和内毒素检查方法
直接取透析液或不同稀释比例溶液接种平皿,37℃恒温箱培养48h,计数菌落数。内毒素采用鲎试剂法检查。
6.8 紫外线灯检查方法
6.8.1采样时间
库存和使用中紫外线灯。
6.8.2新启用紫外线灯辐射照度值检查方法
应依照GB19258《紫外线杀菌灯》进行检查。
6.8.3使用中紫外线灯辐射照度值检查方法
6.8.3.1 仪器法:开启紫外线灯5min后,将测定波长为253.7nm的紫外线辐照计探头置于被检紫外线灯下垂直距离1m的中央处,待仪表稳定后,所示数据即为该紫外线灯的辐射照度值。
6.8.3.2 指示卡法:开启紫外线灯5min后,将指示卡置紫外灯下垂直距离1m处,有图案一面朝上,照射1min,观察指示卡色块的颜色,将其与标准色块比较。
6.8.4 注意事项: 测定时电压应为220V±5V,温度20℃~25℃,相对湿度<60%,紫外线辐照计必须在计量部门检定的有效期内使用;指示卡必须经卫生部批准,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9 铜绿假单胞菌检查(参照GB7918.4)
6.9.1增菌、分离:取样液1mL,加入到5mL SCDLP培养液中,充分混匀,置35℃±2℃培养18h~24h。如有铜绿假单胞菌生长,培养液表面呈现一层薄菌膜,培养液常呈黄绿色或蓝绿色。从培养液的薄菌膜处挑取培养物,划线接种十六烷三甲基溴化铵琼脂平板,置35℃±2℃培养18h~24h,观察菌落特征。铜绿假单胞菌在此培养基上生长良好,菌落扁平,边缘不整,菌落周围培养基略带粉红色,其他菌不长。
6.9.2生化反应:取可疑菌落涂片作革兰染色,镜检为革兰阴性菌者应进行下列试验:
6.9.2.1氧化酶试验:取一小块洁净的白色滤纸片放在灭菌平皿内,用无菌玻棒挑取可疑菌落涂在滤纸片上,然后在其上滴加一滴新配制的1%二甲基对苯二胺试液,30s内出现粉红色或紫红色,为氧化酶试验阳性,不变色者为阴性。
6.9.2.2绿脓菌素试验:取2个~3个可疑菌落,分别接种在绿脓菌素测定用培养基斜面,35℃±2℃培养24 h,加入三氯甲烷3mL~5mL,充分振荡使培养物中可能存在的绿脓菌素溶解,待三氯甲烷呈蓝色时,用吸管移到另一试管中并加入1mol/L的盐酸1mL,振荡后静置片刻。如上层出现粉红色或紫红色即为阳性,表示有绿脓菌素存在。
6.9.2.3硝酸盐还原产气试验:挑取被检菌纯培养物接种在硝酸盐胨水培养基中,置35℃±2℃培养24 h,培养基小倒管中有气者即为阳性。
6.9.2.4明胶液化试验:取可疑菌落纯培养物,穿刺接种在明胶培养基内,置35℃±2℃培养24h,取出放于4℃~10℃,如仍呈液态为阳性,凝固者为阴性。
6.9.2.5 42℃生长试验:取可疑培养物,接种在普通琼脂斜面培养基上,置42℃培养24h~48h,有铜绿假单胞菌生长为阳性。
6.9.3 结果报告 被检样品经增菌分离培养后,证实为革兰阴性杆菌,氧化酶及绿脓菌素试验均为阳性者,即可报告被检样品中检出铜绿假单胞菌。如绿脓菌素试验阴性而液化明胶、硝酸盐还原产气和42℃生长试验三者皆为阳性时,仍可报告被检样品中检出铜绿假单胞菌。
6.10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查(参照GB7918.5)
6.10.1增菌、分离:取采样液1mL,接种于 5mL SCDLP 液体培养基中,于36℃±1℃增菌24h。取1白金耳上述增菌液,在血平板上作划线分离,36℃±1℃培养24h。
6.10.2观察菌落特征:在血琼脂平板上菌落形态为金黄色、圆形凸起、 表面光滑、周围有溶血圈。
6.10.3镜检:挑取典型菌落作涂片染色镜检,镜下为革兰阳性、成葡萄状排列的球菌。
6.10.4生化反应:取可疑菌落作触酶、葡萄糖发酵、血浆凝固酶、甘露醇发酵、新生霉素敏感试验,均为阳性者即为金黄色葡萄球菌。
6.10.4.1甘露醇发酵试验:取上述可疑菌落接种于甘露醇培养基,于36℃±1℃培养24h,发酵甘露醇产酸者为阳性。
6.10.4.2血浆凝固试验:①玻片法:洁净玻片一端滴一滴灭菌生理盐水,另一端滴一滴血浆,用白金耳挑取菌落分别与生理盐水和血浆混匀,5min内观察有无固体颗粒状物,若血浆出现凝块,生理盐水均匀混浊为阳性,两者均混浊为阴性。②试管法:吸取 1:4新鲜血 0.5mL,放在灭菌小试管中,再加入等量待检菌24h肉汤培养物,混匀后放入36℃±1℃孵箱中,同时以已知血浆凝固酶阳性和阴性菌肉汤培养物作对照,每30s.观察一次,6h内出现凝块者为阳性。
6.11 大肠菌群检查(参照GB4789.3)
6.12 乙型溶血性链球菌检测(参照GB4789.11)
6.12.1增菌、分离:取样品1mL,接种于1%葡萄糖肉汤,37℃增菌24h。取1白金耳增菌液在血平板上作划线分离,36℃±1℃培养24h。
6.12.2观察菌落特征:菌落形态为灰白色、半透明或不透明、针尖状突起、表面光滑、 边缘整齐、周围有β溶血圈。
6.12.3镜检:挑取典型菌落作涂片染色镜检,镜下为革兰阳性、呈链状排列的球菌。
6.12.4生化反应:取可疑菌落作如下生化试验,如触酶阴性、链激酶试验阳性、对杆菌肽敏感者,即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
6.12.4.1链激酶试验:吸取草酸钾血浆0.2mL(0.02g草酸钾加5mL人血浆混匀,经离心沉淀,吸取上清),加入0.8mL灭菌生理盐水混匀后再加入待检菌24h肉汤培养物0.5mL和0.25%氯化钙0.25mL,混匀,放入36℃±1℃水浴中,每2min观察一次(一般10min内可凝固),待血浆凝固后继续观察并记录溶化的时间,如2h内不溶化,移入孵箱观察24h的结果,如全部溶化为阳性;24h仍不溶解者为阴性。
6.12.4.2杆菌肽敏感试验:将被检菌浓菌液涂于血平板上,用灭菌镊子取含菌 0.04 单位杆菌肽纸片放在平板表面上。同时以已知阳性菌株作对照,于36℃±1℃ 18h~24h,有抑菌带者为阳性。
6.13沙门氏菌检查(参照GB4789.4)
6.14污水、污泥采样及检查方法
按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回复 3# zjhu
术语的英文名称,有个别请斟酌:
3.1消毒产品 disinfection product
3.2医疗器材 medical device/health care product
3.3关键性器材 critical device
3.4半关键性器材 semi-critical device
3.5非关键性器材 no-critical device
3.6致病性微生物 invasive organism
3.7目标病原微生物 object pathogenic microorganism
3.8沉降菌depositing bacterial
3.9浮游菌airborne bacterial
比如:
致病性微生物invasive organism,通常用pathogenic micro-organisms
浮游菌airborne bacteria,这里的英文原意是,经空气传播的细菌,与浮游菌好像不对应.
浮游菌-planktonic bacteria,沉降菌-settlement bacteria,是不是更对应些,我也不太熟悉,供参考。
另外,bacterial 应该是bacteria 下载学习学习,然后再发表意见。
原文】
4.1.2致病性微生物 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空气中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怀疑污染时进行目标病原微生物的检测。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儿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也适用于采供血机构、医疗美容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等机构。
【问题】医疗美容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等机构。这些机构能做到吗?能做菌种分离与鉴别吗?
【建议】是不是改变一下标准,让这些最基层的医疗机构也能够做到,检查时有章可循。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懂你的意思{:1_1:}
标准的一些指标需要规定,但目前确实不是每个执行者自己都能进行自测的。
两个问题请教:
1、6.1.2.3 浮游菌法:采用六级筛孔空气撞击式采样器采样。将采样器置于室内中央1.0 m高度,按采样器使用说明书操作(2.83L/min流量)。房间大于10m2者,每增加10m2增设一个采样点。
现在使用的空气微生物采样器有两种,一种是普通撞击式空气采样器,还有一种是六级撞击式采用器,一定要明确规定使用六级筛孔式吗?
2、6.1.4.2 浮游菌法计算公式:
六级采样器平皿上总菌数(cfu)
空气中细菌菌落总数(cfu/m3)=──────────────────
28.3L/ min ×采样时间 (min)
这里的立方米和L是否需要换算?
确实需要明确,我在写的时候也想过,先这样写着,不同的采样器有不同的计算方法的,到时会统一的! WS 310.2-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关于器械清洗后的消毒,请问各位专家应用什么消毒?最好界定一下 我懂你的意思
标准的一些指标需要规定,但目前确实不是每个执行者自己都能进行自测的。
zjhu 发表于 2010-1-25 18:47 http://bbs.sific.com.cn/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制定的标准在基层得不到有效地贯彻和落实,也就是没有可操作性,那么这样的标准就是一纸空文,只能束之高阁。
要使大家都能做到位,就应该根据不同的类别层次,制定相应的标准,让各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与自己机构相适应的标准。 回复 4# zjhu
建议增加新生儿温箱湿化水使用前、后的细菌学检测标准和频度。 回复 5# zjhu
过氧化氢、含氯消毒 剂等易挥发的消毒剂应现配现用,是否意味着所有这些消毒剂都不应该重复使用?如果是这样,建议增加以下说明:过氧乙酸等易挥发的消毒剂应现配现用,不得重复使用。每次使用时应根据被消毒物品的性能和污染情况配制相应浓度,并进行化学监测,达到所需要的浓度,再将需要消毒的物品完全浸没有其中并加盖。达到作用时间后,再清洗、干燥、备用。 回复 4# zjhu
建议规定呼吸机管理、麻醉机螺蚊管等器材的消毒灭菌频度及方法。 频度和方法需要在《消毒技术规范》解决,标准解决的是最后应该达到的要求。 如果制定的标准在基层得不到有效地贯彻和落实,也就是没有可操作性,那么这样的标准就是一纸空文,只 ...
老朽 发表于 2010-1-25 20:29 http://bbs.sific.com.cn/images/common/back.gif
标准是引导医院要达到这样的要求,医院要落实具体的消毒隔离措施就行,不需要整天自己去检测是不是合格,因为我们采取的消毒措施是询证有效的。
标准要制定具体的指标要求,只是检查、考核使用,这些指标医院没有必要自己都会做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