茉莉花开 发表于 2009-12-20 19:52

罚罚罚,这样的工作方式可不可取?

今日对科室进行督导考核,在我刚刚离开某个科室不久,一位医生把清创缝合的医疗废弃物顺手就丢在生活垃圾里面,此举被随后的副院长查房逮了个正着,我也气的不轻。扣考核分吧?扣的是科室的整个效益工资,不扣有不能惩戒。最后决定星期一递交报告扣除个人效益工资500元,科室连带责任500元。
我在想一件事,难道我们的工作非要扣款才能做好,反复的叮嘱都不能奏效?本意上真的是不愿意扣临床的钱,自己也是从临床出来的,可是怎样才能两全其美?

星火 发表于 2009-12-20 22:36

有制度奖惩,就按照制度执行,会让人家服气.如果不执行,可能会造成以后更难管理....

茶花 发表于 2009-12-20 23:02

是的,罚款不是目的,但现在只能按规定执行。事后我们需及时亲自向被罚者说明为什么要严格地这样做,然后如果以后经三次以上对他抽查,结果此不良行为均已及时改正了,并能劝阻他人也不要范同样错误的话,那么我们把原来扣罚的500元钱归还给他本人,让他知道我们只是对这件事情而不是与他过不去就行了,咱们用这种方法试试看怎么样?这只能麻烦我们了,但只要能达到目的就行,您们说是吗?

依依 发表于 2009-12-21 09:43

个人认为,扣罚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扣罚也是不行的,应该奖罚结合,这样才能调动大家的积极性。

青霉素 发表于 2009-12-21 11:12

俗话说的好“一朝被蛇咬,终生怕井绳”,罚款在有些时候也是很好的管理手段。

清丽幽妙 发表于 2009-12-21 11:20

我们有时看到个别人把棉签仍到生活垃圾里面,倒还没有发现把清创缝合的医疗废弃物顺手就丢在生活垃圾里面,这明显是有意的,我认为这种做法不可原谅,应该罚,同时还需要反复考核,多教育、引导,严格管理!

腊梅 发表于 2009-12-21 14:15

制度管理,以理服人,严格执行制度也指我们自已。扣! 肯定有效!此人永远不会再犯,其科人员也不会犯。

小雨点儿 发表于 2009-12-21 14:35

这种做法固然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但是,我不赞成,在我院的院感文件里,唯一的一条罚款政策是针对传染病漏报的,可是从来没罚过任何人,准备明年回顾文件时废除这一条。发现了问题不仅仅是别人的错,反过来看,也说明作为院感专职人员的我们在管理上还存在不足,我们检查(包括常规和突击)了吗?督导了吗?相关的培训我们做了吗?如果培训了评估效果了吗?......,有了问题我喜欢从自己这方面找原因而不是去处罚别人,发现了问题,最终要有更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才是最根本的。我怎么总是说不同的声音?没办法,江山易改哦。

zzxgxj 发表于 2009-12-21 15:38

两者都要有,相结合,教育要跟上,且以教育为主,反复说明道理,但对一些明显违规的不能手软。

嫦娥 发表于 2009-12-25 19:25

罚不是目的,但绝对是手段之一,必要的时候,罚是可以触及灵魂的,虽然我们也很无奈~

沧海一粟 发表于 2009-12-26 17:22

1# 茉莉花开 :o 你这个处罚也太重了吧?!一个医疗废物扔进生活垃圾袋就扣1000元,那么是没有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无菌技术操作,或者是发生感染不及时报告,你会怎样处罚呢?

茉莉花开 发表于 2010-1-30 22:40

回复 11# 沧海一粟

是好像重了点,问题是副院长是带着卫生城市检查的专家来的!我在相关科室的共同要求下,要求杀一儆百!

风雨同舟 发表于 2010-1-30 22:53

此事性质严重,应该重罚。尤其是被上级部门查到,我们是加倍处罚。如果被卫生监督部门查到此类问题,处罚会更重。

沧海一粟 发表于 2010-2-1 11:49

回复 13# 风雨同舟

如果是感染性废物,处罚重可以理解,如果是一般的医疗废物,我觉得这样的处罚有点过重,比如说,一根用过的一般导尿管扔到生活垃圾袋里有多严重的危害呢?当然,不是不重视,而是在加强教育的基础上,如果是屡犯,处罚可以加重。你说呢?!

我和你 发表于 2010-2-1 14:28

单看这件事,是个错误。怎么处罚?处罚后是否会有改观??做为感控人我们其实要静下心来反复思考:临床医护的错误行为是知之而犯?还是不知而犯?我们的感控培训究竟做到了什么地步?是泛泛培训了一遍,还是反复周期性的加强培训?作为一门边缘学科,尚未在高校开设的学科,培训的意义更加重大。

女人花 发表于 2010-2-5 22:26

可怜,这个医生正好撞到抢口上了。
院感工作本身难作,一味地强调处罚,可能效果并不好,可以考虑软处理,比处罚可能更有效。

灵芝草 发表于 2010-2-5 22:48

回复 1# 茉莉花开

“罚罚罚,这样的工作方式可不可取?”您之所以用这样的标题,表示您是有些矛盾的,反复的叮嘱肯定是有效的!只是说我们的工作任重道远啊

海内知己 发表于 2010-2-6 00:56

本帖最后由 fjzzzyyygk 于 2010-2-6 00:58 编辑

俺认为还是应该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当然对于屡教不改者,就应该给予惩罚,否则我们以后的工作就不好做了。但是又要避免过于铁面无畏,毕竟处罚不是我们的目的。在这当中应该找到一个理想的平衡点,把握一个理想的尺度,发利于我们工作的开展!

施丰波 发表于 2010-4-27 11:31

惩罚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有奖有惩,会更好些,

凌波玉荷 发表于 2010-4-29 17:25

对屡教不改的人,经济处罚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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