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xl711224 发表于 2007-8-14 11:01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如注射器、输液器,科室向供应室领取时有具体的数量,但使用后,医疗废物暂存处收集时,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做到每根必点,所以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请各位高手出点高抬吧!

safihu 发表于 2007-9-10 14:37

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做好院内医疗废物的交接及登记,做到每根恐怕不太现实吧。

布衣 发表于 2007-9-10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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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早以前对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强调“一对一回收与发放”,在很多医院确实进行清点。但自从《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已经不需要了,但必须强化医废物收集管理,并注意每一个环节的监督。

x2007 发表于 2007-9-14 17:10

回复 #1 hxl711224 的帖子

同意布衣版主的意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没有“一对一回收与发放”,减少污染的环节.

依依 发表于 2007-9-26 13:42

现在,我们的主管部门还要求“收支平衡”,即支领了多少,使用了多少,还剩多少要对上数,并有登记。而且不同的厂家、不同的型号要分别记录。以注射器来说,有1ml,2ml,5ml10ml,20ml,,50ml都要分别记录。美其名曰,加强一次性用品的管理。:'( :'( :'(

逍遥小鱼儿 发表于 2007-10-2 03:43

把护士解放给病人,就这样做呀?既浪费人力又增加了院感风险。这是谁的好主意呀!

依依 发表于 2007-10-4 20:16

卫生监督部门啊。而且cdc与药监局的要求不一样。没办法,我们学会了两条腿走路。:zhu

无极紫晶 发表于 2007-10-4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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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北京最近的地方还会出现这种情况?匪夷所思!:Q :Q

楚楚 发表于 2007-10-5 10:35

回复 #8 无极紫晶 的帖子

典型的拣芝麻丢西瓜,有这等闲心还不如做一点更有意义的事。

一枝梅 发表于 2007-10-5 15:32

回复 #5 依依 的帖子

厉害,我们的主管领导要求我们如此管理,我采取了回避政策,因为我认为这无形会增加很大的劳动,但不会带来垃圾管理的质的变化,你认为呢?

一碗汤 发表于 2007-10-8 16:18

SXF

不必如此烦琐!只要医院每月使用总量与入库总量大致相符即可!
国外现不提倡使用一次性东西!极大浪费!极其污染环境!:Q :Q

沧海一粟 发表于 2007-10-14 15:44

向大家摘录介绍部分有关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1、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2、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3、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医疗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通过临床验证。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审查发证。
(三)《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卫监督发426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写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消毒产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应按照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七条查处。本规范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消毒产品包装要求:(摘录部分内容)
1)、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3)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4)产品标准编号;
(5)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6)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7)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8)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3).消毒器械最小销售包装标签或铭牌应标注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3)、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4)、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5)、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6)、生产日期;
(7)、有效期(限生物指示剂、化学指示剂和灭菌包装物);
(8)、注意事项。
5).消毒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3)、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4)、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5)、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6)、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7)、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8)、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内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980—1995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一次性医疗用品包装要求(下列是原序号):
7、产品包装标志:
7.1每套产品用塑料袋密封包装,小包装要有下列标志:
a、制造厂名称、地址和商标;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卫生许可证号;(已取消)
d、使用说明;
e、灭菌方法和有效期;
f、生产日期。
7.2中包装用塑料袋密封,要有下列标志:
a、制造厂名称和商标,
b、产品型号和数量;
c、生产日期。
d、出厂批号
e、使用说明书。
7.3、大包装要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和数量,
b、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c、 *卫生许可证号;
d、产品出厂批号和灭菌日期;
e、灭菌合格证和有效期。

但愿对同道们有所帮助!:)

一枝梅 发表于 2007-10-14 15:52

回复 #12 童瑞琦 的帖子

感谢!欢迎多支持!多参与论坛的讨论!!!!: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海燕 发表于 2007-10-16 09:33

回复 #12 童瑞琦 的帖子

很好的内容。对于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我院具体归后勤保障部管理,我将把这些内容转载给他们,谢了!:P :P :P

沧海一粟 发表于 2007-10-16 16:35

补充说明:

卫生部前几年曾经回复我省卫生厅就某医院咨询大型输液瓶算不算医疗废物时,明确答复不算医疗废物,具体文号我记不得了,改日找一下转发给大家。卫生厅已经转发给我们了,我们省大型输液瓶(袋)已经不算医疗废物了。

逍遥小鱼儿 发表于 2007-10-18 22:12

原帖由 海燕 于 2007-10-16 09:33 发表 http://bbs.sific.com.cn/images/common/back.gif
很好的内容。对于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我院具体归后勤保障部管理,我将把这些内容转载给他们,谢了!:P :P :P
感控部门对消毒产品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一次性医疗用品不再纳入卫生许可制度管理,但并不代表感控部门不管了。药监局的证还是要审的!

一次性输液瓶袋是不再作为医疗废物管理(化疗药物的另当别论),但不得回收用于原用途。所以对其去向还是要过问一下,并建立可追溯制度比较好,哪怕是回收单位的一纸协议或承诺书呢。关键时候可是能救院感科小命儿的!

chanhealth 发表于 2007-12-14 10:10

有时很能回避的,特别是由上级部门组织的大型检查,有时他们还安排一部分护理专家,是否能有一个明确的规范出台?

jyzmx 发表于 2008-1-7 21:28

回复 #1 hxl711224 的帖子

我们医院是以收回的数目为领取数,这种方法回收率是较高,但存在着不安全隐患.回收人员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我院一直这种做.

liuping 发表于 2008-1-8 11:25

回复 #10 一枝梅 的帖子

没有必要做到根根清点,只要注重医废的环节管理即可。

麦苗 发表于 2008-1-10 22:09

回复 #22 小冰 的帖子

一次无菌物品的管理需要注意多个环节,其中储存就是一个,选择清洁卫生达到II类环境要求的环境更利于无菌物品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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