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霉素等小药瓶属于生活垃圾还是医疗废物?
青霉素等小药瓶属于生活垃圾还是医疗废物? 不属于医疗废物 环保局下过文,不作为医疗废物处理{:1_1:} 青霉素、头孢等小药瓶 应该按生活垃圾处置。青霉素、头孢等小药瓶 应该按生活垃圾处置。
这个不算的吗?我们一直按医疗垃圾在处理的呢。 看看下面两个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三笑 发表于 2014-4-18 09:13
环保局下过文,不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环保局下过文,不作为医疗废物处理"——请问老师,能提供一下所发文件吗?是国家环保局?还是地方环保局?
我们一直按医疗垃圾在处理的呢。 我们是按生活垃圾处理的,医疗垃圾处理利器盒成本太高。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苏卫医〔2010〕7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宁鼓医字〔2010〕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环保厅、其他各市卫生局、无锡市医管中心、厅直属医院。
卫生局通知 我们按生活垃圾处理 谢谢各位老师指导,我今天就发通知立即改过来。 7楼的老师已经回复的很全面啦,未被污染的青霉素等小药瓶不作为医疗废物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按生活垃圾处理,但是统一回收,不能用于原用途。 按生活垃圾处理,统一回收. 没有受到血液等污染的就按生活垃圾处理。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网上也有《最新医疗废物收集清单》备注:青霉素头孢类玻璃瓶等因其药液的残留对环境的危害,按药物性废物处理…… 没有被污染应该按生活垃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