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8397|回复: 45

青霉素等小药瓶属于生活垃圾还是医疗废物?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4-18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登录,享用更多感控资源,助你轻松入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
青霉素等小药瓶属于生活垃圾还是医疗废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4-18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医疗废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4-18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环保局下过文,不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4-18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青霉素、头孢等小药瓶 应该按生活垃圾处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4-18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青霉素、头孢等小药瓶 应该按生活垃圾处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4-18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算的吗?我们一直按医疗垃圾在处理的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4-18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下面两个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2 收起 理由
依依 + 2 赞一个!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4-18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笑 发表于 2014-4-18 09:13
环保局下过文,不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环保局下过文,不作为医疗废物处理"——请问老师,能提供一下所发文件吗?是国家环保局?还是地方环保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4-18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一直按医疗垃圾在处理的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4-18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按生活垃圾处理的,医疗垃圾处理利器盒成本太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4-18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苏卫医〔2010〕7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宁鼓医字〔2010〕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环保厅、其他各市卫生局、无锡市医管中心、厅直属医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4-18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局通知 我们按生活垃圾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4-18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师指导,我今天就发通知立即改过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4-18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7楼的老师已经回复的很全面啦,未被污染的青霉素等小药瓶不作为医疗废物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4-18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生活垃圾处理,但是统一回收,不能用于原用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4-18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生活垃圾处理,统一回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4-18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受到血液等污染的就按生活垃圾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4-18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4-18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也有《最新医疗废物收集清单》备注:青霉素头孢类玻璃瓶等因其药液的残留对环境的危害,按药物性废物处理……
回复 1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4-18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被污染应该按生活垃圾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