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菱如水
发表于 2014-4-2 17:53
那么多的警察和官员在帮着凶手助纣为疟,他们也是在犯罪,正因为政府不作为才导致媒体无良百姓为恶,我们学医人的悲哀啊!
杏子
发表于 2014-4-2 19:33
屡屡出现的医闹事件,真的让人寒心,坚决支持惩治这些医闹人员,对失职的警察也要处理。
yangguocun535
发表于 2014-4-3 08:12
现在的人都疯了!没有信仰!什么事都能做出来?医闹医暴都是政府不作为造成的!中国医疗改革的悲哀!医务人员的悲哀!
天使可人
发表于 2014-4-3 08:43
那样的政府和警察真让人心寒!!!!!!
冬天来了
发表于 2014-4-3 09:47
医闹医暴都是政府不作为造成的,"和谐”的结果。悲哀......
303189020
发表于 2014-4-3 10:18
首先要处理的是政府官员和警察,是这些人的纵容,才使人无法无天
清风拂面
发表于 2014-4-3 10:29
政府不作为,医务人员心寒啊,太可怕了
wangsumei
发表于 2014-4-3 10:54
政府和警察怎么能坐视不管呢?太让老百姓寒心了,这样以后老百姓还会相信政府吗?以后谁还敢让自己的子女学医呀!这是什么世道呀!这跟媒体的负面报道有很大关系,报道医院拿回扣,你看看哪个行业没有回扣,这跟政府有直接关系,不能光揪着医院不放。
xupeijun0818
发表于 2014-4-3 11:20
医务人员的悲哀!{:1_4:}{:1_4:}{:1_4:}
史瑞克
发表于 2014-4-3 11:32
2013年高考招生期间,协和医科大学在广东5个招生名额,确有1个报名。广州中医药大学1800个名额,实际投档只有400个。一流人才已经不再选择学医了。如此医疗环境,最终由患者买单了。
liu1724
发表于 2014-4-3 11:59
瑞昌市政府官员及一百多名警察在现场观望? 来了不作为还不如不来,心寒,心寒,心寒{:1_10:}{:1_10:}{:1_10:}
感控小荷
发表于 2014-4-3 12:05
真是寒心呀,为什么悲剧频频上演,政府真的无能为力吗?如此下去,恐怕若干年后国人要出国才能看好病了。{:1_5:}
zhujianfeng
发表于 2014-4-3 13:46
医护人员真是高危行业!
rongronggu2005
发表于 2014-4-3 14:08
我们医院有一个医生因为被打而辞职了,可怜的医务工作者,我们的依靠在哪里?
maozengxiaoyang
发表于 2014-4-3 14:27
亲戚朋友们,在想学医就劝你们不要学了,这样的政府,如何保证医务人员的安全?
来自星星的我
发表于 2014-4-3 17:08
院长被夹持推搡着离开办公室,副院长被四名所谓的散打拳击手高举着从一楼抬到四楼,保卫科长被盘倒在地......尊严何在,法理何在,一群狂妄之徒是如何猖狂,只有忍受屈辱,无能为力........
黎卫士
发表于 2014-4-3 22:08
温岭杀医案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发布日期:2014-04-02 来源:健康报
本报讯(记者俞欣)4月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温岭杀医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驳回被告人连恩青的上诉,维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连恩青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3月18日至3月26日,被告人连恩青在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了鼻部手术治疗。因感到术后效果不佳,连恩青多次到医院投诉,并多次到其他医院就医,但均无进展。2013年10月25日8时20分许,连恩青携带事先准备的榔头和尖刀来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医护人员行凶,致一死一重伤。2014年1月2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恩青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开庭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台州市医学会、浙江省医学会鉴定,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连恩青手术过程中不存在医疗事故。该院在处理连恩青投诉及后续处理过程中确有一定的瑕疵,但该种瑕疵并非在案的被害人所造成,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没有过错。连恩青于2013年8月10日至10月15日曾入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入院、出院诊断均是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原审法院委托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专家,对其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该鉴定意见认为,连恩青患有疑病症,作案时意识清晰,作案动机现实,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一审庭审时,连恩青对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亦无异议。因此,对连恩青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二审认为,被告人连恩青因对手术治疗效果不满意,而将情绪发泄到为其诊治释疑的医生身上,闯入医院持榔头和尖刀公然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做出上述裁定。
驿城感控人
发表于 2014-4-4 07:47
这些官员和警察的失职行为应该追究!!维护社会安定、维护法律尊严!
桂花香气怡人
发表于 2014-4-4 11:22
看了真是心寒,医护人员连尊严都没有了。{:1_4:}{:1_4:}
liu1724
发表于 2014-4-4 15:27
医闹是我们的中国特色。{:1_9:}{:1_9:}{:1_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