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zdy 发表于 2014-1-9 10:22

感谢老师的分享,学习了新文件!

jdl 发表于 2014-1-9 11:51

卫计委发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
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1-08
国卫办医发〔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促进内镜诊疗适宜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我委组织制定了《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泌尿外科、胸外科、骨科、消化内科、小儿外科、儿科和耳鼻咽喉科8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对已经下发的妇科和呼吸内科2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各专业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目录和三级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可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暂行规定》和各专业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三、四级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准入管理工作,并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准予开展三、四级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名单报我委医政医管局备案。我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准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抽查工作。
  2009年印发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和2012年印发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同时废止。
  联 系 人:医政医管局医疗质量处李亚、马旭东
  联系电话:010-68791875、68791876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12月27日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促进内镜诊疗适宜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镜诊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人体正常腔道或人工建立的通道,使用内镜器械在直视下或辅助设备支持下,对局部病灶进行观察、组织取材、止血、切除、引流、修补或重建通道等,以明确诊断、治愈疾病、缓解症状、改善功能等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七条 按照《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内镜诊疗技术分四级管理。三、四级内镜诊疗技术按照第二类医疗技术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八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和发布各专业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和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参考目录,并根据内镜诊疗技术管理实际需要适时修订。
  第九条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发布本行政区域各专业三级及以下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增补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
  第十条 未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向下调整三、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管理级别。
  第十一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发布各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相关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关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实施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准予开展三、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名单按照要求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镜诊疗技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
  (二)具有与开展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辅助科室、设备和设施;
  (三)具有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
  (四)具有经过相关专业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和医院感染管理系统,并严格执行内镜清洗消毒技术相关操作规范和标准;
  (六)经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
  (七)符合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八)具有与医疗机构级别相适应的制度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
  (九)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新建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新设置与开展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诊疗科目的二级以上医院,拟开展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在符合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相关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基础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临床应用能力评估通过后,可以试运行1年;试运行期满后3个月内,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相关诊疗工作。复核未通过,不允许开展相关诊疗工作,且2年内不得再次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与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应当停止相应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准予其开展相应内镜诊疗技术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专业疾病诊疗规范、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第十九条 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管理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
  第二十条 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一条 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前,应当确定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内镜诊疗器材使用登记制度,器材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内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区域内已经获得开展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评估, 包括病例选择、严重并发症发生率、死亡病例、疗效情况、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6个月。整改后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
  第二十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依托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开展质控工作,定期向医疗机构反馈质控结果。
  第二十六条 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四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七条 拟从事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四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指定或组建各专业四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统一编制培训大纲和教材,对拟开展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指定或组建本辖区各专业三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按照各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和本省(区、市)统一编制的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对拟开展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进行培训。
  第三十条 二级及以下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由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决定组织方式。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制订培训计划,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培训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按照要求对接受培训医师的理论知识掌握水平、实践能力操作水平进行定期测试、评估,保证培训效果。培训期满未能达到临床应用能力要求的,应当延长培训时间。
  第三十三条 培训期满的医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从事内镜诊疗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
  第三十五条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市级和县级医疗机构医师的培训,促进内镜诊疗适宜技术向基层普及与推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安全评估制度,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开展。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在申请相应级别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准予其开展相应级别内镜诊疗技术;已经准予开展的,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开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开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内镜诊疗技术,以及应当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开展的内镜诊疗技术。对于擅自开展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yhy8562243 发表于 2014-1-9 13:06

现在,内镜也与手术一样,实行分级管理了。谢谢!

珠城天使 发表于 2014-1-9 13:24

下载学习了,谢谢及时分享最新信息!

当归百合 发表于 2014-1-9 14:13

谢谢发布消息,但看起来院感的内容没什么啊。

月仙子 发表于 2014-1-9 14:17

感谢老师的分享,学习了{:1_17:}--------

kgyl 发表于 2014-1-9 14:22

是不是还应该有更详细的附件,有些没看明白具体的要求

kgyl 发表于 2014-1-9 14:24

分级管理,具体分级是如何分的

蓝天白云2 发表于 2014-1-9 14:56

下载学习了,谢谢及时分享最新信息!

一心一意 发表于 2014-1-9 15:09

谢谢分享。。。。。。。。。。。。。。。。。。

天山-雪莲 发表于 2014-1-10 09:05

与医疗相关的内容较多,院感的内容较少

wyq6064 发表于 2014-1-10 11:48

下载收藏,谢谢及时分享新的信息!

guozhihua 发表于 2014-1-10 15:12

不知道内镜诊疗级别是怎么划分的?

新街口 发表于 2014-1-14 14:04

下载学习了,谢谢及时分享最新信息!

沧海一粟 发表于 2014-1-27 17:09

本帖最后由 沧海一粟 于 2014-1-27 17:11 编辑

还有相关附件可以下载呢! 卫计委网站相关链接:http://www.nhfpc.gov.cn/yzygj/s3 ... abdeca4aed68a.shtml
    附件:1、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doc
     2、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doc
     3、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doc
     4、关节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doc
     5、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doc
     6、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doc
     7、胸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doc
     8、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doc
     9、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doc
     10、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doc
     11、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doc
     12、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doc
     13、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doc

黎卫士 发表于 2014-1-27 17:30

沧海一粟 发表于 2014-1-27 17:09
还有相关附件可以下载呢! 卫计委网站相关链接:http://www.nhfpc.gov.cn/yzygj/s3 ... abdeca4aed68a.sht ...

   因为我发帖时国家卫计委网站还未上传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后来国家卫计委网站上传了,本想续发的,发现本医院感染控制论坛网已有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帖子,所以我就不再重复发了,此特说明,谢谢您的提醒目!

沧海一粟 发表于 2014-1-27 17:37

本帖最后由 沧海一粟 于 2014-1-27 18:01 编辑

为了方便大家下载,我还是贴出来吧!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3年版)
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相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关科室。
(2)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500例。
2.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20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的呼吸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呼吸系统疾病诊疗相关工作,累计参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不少于50例。
(3)经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累计独立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300例;其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
(2)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
4.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在三级医院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
(3)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与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呼吸系统疾病的诊疗规范、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呼吸内镜诊疗临床应用由具有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由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术前应当确定技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或授权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加强呼吸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呼吸内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四、培训
拟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其中从事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系统培训,从事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本辖区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相应培训工作。
国家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备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呼吸内科(或者结核病科)和胸外科实际开放床位总数不少于80张。
3.近3年累计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6000例;每年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50例。同时,每年开展内科胸腔镜、超声支气管镜诊疗操作总数不少于100例。
4.有不少于3名具备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近3年举办过全国性的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例,并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对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诊疗操作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呼吸内镜诊疗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危重患者的诊疗操作后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在境外接受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附件:1.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2.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附件1
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一、      经支气管镜热消融技术(包括电烧蚀、激光、氩等
离子体凝固、微波等技术)
二、经支气管镜冷冻切除术
三、气管/支气管内支架植入术
四、气管和支气管瘘封堵术
五、支气管腔内近距离放射治疗技术
六、经支气管镜光动力治疗技术
七、支气管镜肺减容术
八、经支气管镜热成形术
九、硬质气管/支气管镜诊疗技术
附件2
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一、经支气管针吸活检术
二、超声支气管镜检查术
三、支气管镜电磁导航活检术
四、内科胸腔镜检查术
五、气管/支气管内球囊扩张术

沧海一粟 发表于 2014-1-27 17:40

2、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3年版)
为加强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消化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包括胃镜技术、结肠镜技术、十二指肠镜技术、小肠镜技术、超声内镜技术、胶囊内镜技术、腹腔镜技术、子母镜技术、胆道镜技术等诊疗技术。
消化科涉及腹腔镜和胆道镜等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参照《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1)三级医院设有消化内科或者普通外科。
(2)其他医疗机构应具备与从事消化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科室或协作转诊机制。
2.消化内镜诊疗室。
(1)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
(2)有满足消化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三)有经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单独的消化内镜清洗消毒房间、内镜清洗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展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同时具有消化内科和普通外科或具备与从事消化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科室,近5年累计完成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5000例,其中,累计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500例或累计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附件2)病例不少于100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4.开展消化系统肿瘤相关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肿瘤科与放射治疗科的诊疗科目。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开展消化内镜手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有5年以上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经验,目前从事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累计参与完成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200例。
(3)经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开展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累计独立完成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300例。
(2)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工作。
4.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工作。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书面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从事消化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3)近5年累计完成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2000例,其中每年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例。
(4)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消化系统疾病诊疗行业标准、规范、消化内镜诊疗技术行业标准、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开展由具有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由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术前应当确定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消化内镜诊疗操作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诊疗目的、诊疗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加强消化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消化内镜诊疗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四、培训
拟从事消化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其中从事按照三、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分别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四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本辖区三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相应培训工作。
四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备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同时具有消化内科和普通外科,合计开放床位不少于100张。
3.近5年内累计收治消化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10000例,每年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700例。
4.有不少于4名具备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近3年举办过全国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消化内镜诊疗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在境外接受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附件:1. 四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2. 三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附件1
四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一、胃镜诊疗技术
(一)胃镜下食管粘膜剥离术
(二)胃镜下胃粘膜剥离术
二、结肠镜诊疗技术
结肠镜下结肠粘膜剥离术
三、十二指肠镜诊疗技术
(一)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术
(二)内镜下乳头括约肌切开术
(三)内镜下胆管括约肌切开术
(四)内镜下胰管括约肌切开术
(五)内镜下壶腹气囊成型术
(六)内镜下胆管结石取石术
(七)内镜下胰管结石取石术
(八)内镜下胆管结石机械碎石术
(九)内镜下胆管结石激光碎石术
(十)内镜下胆管结石液电碎石术
(十一)内镜下胆管扩张术
(十二)内镜下胰管扩张术
(十三)内镜下胆管支架植入术
(十四)内镜下胰管支架植入术
(十五)内镜下副乳头括约肌切开术
(十六)内镜下副乳头支架植入术
(十七)内镜下鼻胆管引流术
(十八)内镜下胆管内超声检查术
(十九)内镜下胰管内超声检查术
(二十)内镜下胆管射频消融术
(二十一)内镜下胰管射频消融术
(二十二)内镜下十二指肠乳头腺瘤内镜切除术
(二十三)内镜下鼻胰管引流术
(二十四)胆管镜下光动力或氩气治疗术
(二十五)胆管镜下电切治疗术
四、超声内镜诊疗技术
(一)超声内镜细针穿刺术
(二)超声内镜下放射粒子植入术
(三)超声内镜下肿瘤标记术
(四)超声内镜下放射免疫治疗术
(五)超声内镜下肿瘤注射治疗术
(六)超声内镜下射频消融术
(七)超声内镜下血管栓塞术
(八)超声内镜下假性囊肿引流术
(九)超声内镜下胆管穿刺引流术
(十)超声内镜下胰管穿刺引流术
(十一)超声内镜下脓肿穿刺引流术
(十二)超声内镜下光动力治疗术
(十三)超声内镜辅助胰胆管造影术
五、经口经隧道消化内镜诊疗技术
(一)经口经隧道内镜下贲门括约肌切断术
(二)经口经隧道内镜下间质瘤摘除术
六、胆道镜诊疗技术
(一)经皮胆道镜参照四级普通外科内镜手术目录
(二)经口胆道镜下胆管结石激光碎石术
(三)经口胆道镜下胆管结石液电碎石术
(四)经口胆道镜下胆管活检术
七、胰管镜诊疗技术
(一)经口胰管镜检查和治疗术
(二)经口胰管镜下活检术
八、经自然腔道内镜诊疗技术
(一)经胃腹腔探查术
(二)经胃腹膜活检术
(三)经胃腹腔淋巴结活检术
(四)经胃肝囊肿开窗术
(五)经阴道胆囊切除术
九、腹腔镜诊疗技术
参照四级普通外科内镜手术目录
十、小肠镜诊疗技术
小肠镜下治疗术
附件2
三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一、胃镜诊疗技术
(一)胃镜下食管粘膜切除术
(二)胃镜下胃粘膜切除术
(三)胃镜下食管狭窄扩张术
(四)胃镜下食管支架置入术
(五)胃镜下食管静脉曲张硬化剂套扎治疗术
(六)胃镜下胃底静脉曲张组织胶注射治疗术
(七)胃镜下食管射频消融术
(八)胃镜下光动力治疗术
(九)胃镜下经皮胃、空肠造瘘术
(十)胃镜下异物取出术
(十一)胃镜下止血治疗术
二、结肠镜诊疗技术
(一)结肠镜下结肠粘膜切除术
(二)结肠镜下结肠支架治疗术
(三)结肠镜下异物取出术
(四)结肠镜下止血治疗术
三、十二指肠镜诊疗技术
(一)内镜下十二指肠息肉切除术
(二)内镜下十二指肠支架置入术
(三)十二指肠镜下止血治疗术
四、超声内镜诊疗技术
环扫及扇扫超声内镜检查术
五、小肠镜诊疗技术
小肠镜检查术

沧海一粟 发表于 2014-1-27 17:41

3、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3年版)
为加强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普通外科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包括腹腔镜技术、十二指肠镜技术、胆道镜技术、甲状腺腔镜技术、乳腺腔镜技术、经肛内镜微创技术(TEM)等诊疗技术。
普通外科涉及十二指肠镜、胃镜、结肠镜等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参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医疗机构外科设有普通外科病区或专业组,每年收治普通外科患者不少于500例,完成普通外科手术不少于200例。
2.手术室条件要求。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有满足普通外科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设有麻醉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有满足普通外科内镜麻醉必须的设备、设施,具备普通外科内镜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以及并发症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普通外科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手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展普通外科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普通外科病房开放床位数不少于60张,近5年累计完成普通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1000例,其中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15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手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开展普通外科内镜手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具有5年以上普通外科诊疗工作经验,具备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目前从事普通外科诊疗工作,累计参与完成普通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200例。
(3)经过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手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开展普通外科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副主任医师应在主任医师指导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手术。累计完成普通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500例;其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手术(附件2)不少于300例。
(2)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诊疗工作。
4.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诊疗工作。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书面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从事普通外科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目前为三级医院在职执业医师,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3年累计完成普通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200例,其中每年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50例。
(4)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普通外科内镜手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5)其所在医疗机构具有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手术的资质,本人曾在三级甲等医院完成6个月以上的专业进修。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普通外科疾病诊疗规范、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开展由具有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术前应当确定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普通外科内镜手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加强普通外科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普通外科内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手术的医疗机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四、培训
拟从事普通外科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其中从事按照三、四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分别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四级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本辖区三级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相应培训工作。
四级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医院。
2.开展普通外科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备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普通外科开放床位不少于100张。
3.近5年累计收治普通外科患者不少于10000例,每年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200例。
4.有不少于4名具备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近3年举办过全国性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手术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30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在境外接受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附件:1. 四级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2. 三级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附件1
四级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一、腹腔镜诊疗技术
(一)疝诊疗技术:
1.腹腔镜下食管裂孔疝修补术
2.腹腔镜下膈疝无张力成型术
3.腹腔镜下肠造口旁疝无张力成型术
4.腹腔镜下巨大切口疝无张力成型术
(二)肝脏诊疗技术:
1.腹腔镜下肝叶切除术
2.腹腔镜下肝段切除术
3.腹腔镜下肝外伤探查修复清创术
4.腹腔镜下肝包囊虫切除术
5.腹腔镜下活体取肝术
(三)胆道诊疗技术:
1.腹腔镜下胆总管囊肿切除术
2.腹腔镜下胆管中上段癌切除术
3.腹腔镜下单纯胆肠吻合术(如胆囊空肠吻合、胆管空肠吻合等)
4.腹腔镜下胆囊癌根治术
5.腹腔镜下胆道再手术
6.腹腔镜下胆管修补术
7.腹腔镜下胆总管切开取石术
(四)胰腺诊疗技术:
1.腹腔镜下胰管切开取石联合胰管胃、肠吻合术
2.腹腔镜下肠吻合术
3.腹腔镜下经十二指肠切开胰管开口整形支架引流术
4.腹腔镜下胰十二指肠切除术
5.腹腔镜下胰腺中段切除术
6.腹腔镜下保留十二指肠的胰腺切除术
7.腹腔镜下全胰切除术
8.腹腔镜下胰肾联合切除术
9.腹腔镜下胰胃联合切除术
10.腹腔镜下胰腺联合脏器切除术(肾、胃等)
11.腹腔镜下保留脾脏的胰体尾切除术
12.腹腔镜下胰体胰尾肿瘤切除术
13.腹腔镜下胰胃吻合术
14.腹腔镜下胰腺囊肿胃肠吻合术
15.腹腔镜下肠吻合术
16.腹腔镜下胰腺囊肿剥离术
(五)脾脏诊疗技术:
1.腹腔镜下脾部分切除术
2.腹腔镜下脾切除术
3.腹腔镜下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联合脾切除术
(六)胃肠诊疗技术:
1.腹腔镜下胃癌根治术
2.腹腔镜下贲门癌手术
3.腹腔镜下残胃癌手术
4.腹腔镜下胃大部切除术
5.腹腔镜下全胃切除术
6.腹腔镜下小肠恶性肿瘤切除术
7.腹腔镜下可调节胃束带术
8.腹腔镜下袖状胃切除术
9.腹腔镜下胃旁路术
10.腹腔镜下回肠间置术
11.腹腔镜下胆胰转流术
12.腹腔镜下短食管Collis胃成形术
13.腹腔镜下贲门失驰缓治疗术
14.腹腔镜下胃底折叠术
15.腹腔镜下复杂肠粘连松解术
16.腹腔镜下结肠癌根治术
17.腹腔镜下直肠癌根治术
18.腹腔镜下次全及全结肠切除术
19.腹腔镜下直肠悬吊术
20.腹腔镜下直肠后囊肿切除术
二、十二指肠镜诊疗技术
参照消化内镜四级手术目录
三、甲状腺腔镜诊疗技术
1.甲状腺腔镜下甲状腺次全切除术
2.甲状腺腔镜下甲状腺全切除术
3.甲状腺腔镜下甲状腺癌根治术
4.甲状腺腔镜下甲状腺癌改良式颈淋巴结清扫术
5.甲状腺腔镜下甲状旁腺瘤切除术
6.甲状腺腔镜下甲状旁腺癌根治术
四、乳腺腔镜诊疗技术
1.乳腺腔镜下乳腺癌(改良)根治术
2.乳腺腔镜下腋下淋巴结清扫术
3.乳腺腔镜下乳腺再造术
五、胆道镜诊疗技术
1.腹腔镜-胆道镜联合探查取石术
2.胆道镜下肝内胆管结石取出术
3.胆道镜下胆管下端嵌顿结石取出术
六、经肛内镜诊疗技术
1.经肛内镜下直肠病变全层切除术
2.经肛内镜下直肠阴道瘘修补术
3.经肛内镜下直肠吻合口狭窄成形术
七、其他
腹腔镜下腹膜后肿瘤切除术





















附件2
三级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一、腹腔镜诊疗技术
(一)疝诊疗技术
1.腹腔镜下经腹膜前腹股沟疝修补术(TAPP)
2.腹腔镜下完全腹膜外腹股沟疝修补术(TEP)
3.腹腔镜下股疝修补术
4.腹腔镜下脐疝修补术
(二)肝脏诊疗技术
1.腹腔镜下肝囊肿开窗引流术
2.腹腔镜下肝脓肿引流术
3.腹腔镜下肝脏楔形切除术
4.腹腔镜下肝脏活检术
(三)胆道诊疗技术
1.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
2.腹腔镜下胆囊部分切除术
3.腹腔镜下胆囊切开取石术
4.腹腔镜下胆囊造瘘术
5.腹腔镜下胆道探查术
(四)胰腺诊疗技术
1.腹腔镜下胰腺周围脓肿外引流术
2.腹腔镜下胰腺囊肿外引流术
(五)脾脏诊疗技术
腹腔镜下脾囊肿开窗引流术
(六)胃肠诊疗技术
1.腹腔镜下胃空肠吻合术
2.腹腔镜下胃良性肿瘤切除术
3.腹腔镜下胃楔形切除术
4.腹腔镜下迷走神经切断术
5.腹腔镜下胃十二指肠穿孔修补术
6.腹腔镜下胃造口术
7.腹腔镜下胃切开异物取出术
8.腹腔镜下小肠部分切除术
9.腹腔镜下小肠局部切除术
10.腹腔镜下小肠憩室切除术
11.腹腔镜下小肠造口术
12.腹腔镜下肠粘连松解术
13.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
14.腹腔镜下回盲部切除术
15.腹腔镜下结肠部分切除术
16.腹腔镜下乙状结肠切除术
17.腹腔镜下肠造口术
二、甲状腺腔镜诊疗技术
甲状腺腔镜下甲状腺部分切除术
三、胆道镜诊疗技术
腹腔镜下胆总管T管引流术
四、其他
1.腹腔镜下大网膜切除术
2.腹腔镜下腹膜透析管置放术
3.腹腔镜下肠系膜囊肿切除术































沧海一粟 发表于 2014-1-27 17:42

4、关节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3年版)
为加强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关节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关节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关节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关节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关节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三级医院设有骨科或者运动医学科,二级医院外科设有骨科或运动医学专科病房。每年收治骨科关节疾病患者不少于500例,完成骨科关节疾病手术不少于100例。
2.手术室条件要求。
(1)包括术前准备室、手术室、术后观察室;有不少于1间手术室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手术区400级层流、周边区1000级)。
(2)有满足开展关节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设有麻醉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有满足关节镜麻醉必须的设备、设施,具备关节镜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以及并发症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不少于2名经过关节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展骨科关节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累计完成关节镜手术不少于500例;其中,每年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不少于50例,或每年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附件2)不少于15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开展关节镜手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的医师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规定。
(2)有5年以上关节疾病诊疗工作经验,具备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目前从事关节疾病诊疗工作,累计参与完成关节镜手术不少于100例。
(3)经过关节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开展关节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取得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近3年累计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不少于150例。
(2)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关节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工作。
4.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工作。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从事关节镜诊疗工作的主任医师书面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从事关节镜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拟从事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工作的医师,累计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不少于100例。
具备5年以上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拟从事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工作的医师,累计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不少于300例。
(4)关节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关节镜手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关节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关节疾病诊疗规范、关节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关节镜诊疗技术开展由具有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技术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术前应当确定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关节镜手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加强关节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关节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的医疗机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四、培训
拟从事关节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其中从事按照三、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分别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四级关节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本辖区三级关节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相应培训工作。
四级关节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关节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备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关节镜或运动医学实际开放床位不少于30张。
3.近5年累计完成关节镜手术不少于3000例,其中每年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不少于150例。
4.有不少于2名具备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关节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近3年举办过全国性关节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关节镜诊疗技术相关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不少于50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关节镜诊疗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在境外接受关节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附件:1. 四级关节镜诊疗技术目录
2. 三级关节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附件1
四级关节镜诊疗技术目录
一、关节镜下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修复、重建术
二、关节镜下半月板缝合修复术
三、关节镜下软骨移植修复术
四、关节镜下膝关节交叉韧带翻修术
五、关节镜下半月板重建术
六、关节镜下肩关节不稳修复、重建术
七、关节镜下肩袖损伤修复、重建术
八、关节镜下髋关节手术
九、关节镜下肘关节手术
十、关节镜下腕关节手术
十一、肩关节镜下肱二头肌肌腱损伤修复术
十二、肩关节镜下盂唇撕裂伤修复术
十三、肩关节镜下肩胛下肌腱修复术锁骨远端切除术
十四、踝关节镜下关节融合术
十五、踝关节镜下踝关节韧带重建术
十六、踝关节镜下骨软骨移植术
十七、膝关节镜下髌股关节不稳重建术
附件2
三级关节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一、肩关节镜下游离体摘除术
二、肩关节镜下滑膜切除术
三、肩关节镜下肩袖钙化性肌腱炎清理术
四、肩关节镜下关节囊松解术
五、肩关节镜下骨关节炎清理术
六、肩关节镜下关节感染清理术
七、膝关节镜下游离体摘除术
八、膝关节镜下髌股关节紊乱松解术
九、膝关节镜下滑膜切除术
十、膝关节镜下关节感染清理术
十一、膝关节镜下辅助治疗关节内骨折技术
十二、膝关节镜下骨关节炎清理术
十三、膝关节镜下关节僵硬松解术
十四、踝关节镜下滑膜切除术
十五、踝关节镜下游离体摘除术
十六、踝关节镜下剥脱性软骨炎软骨修整术
十七、踝关节镜下关节感染清理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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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国家卫计委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