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qiny 发表于 2009-1-20 11:10

我市CDC每年检测2次,经过多年的沟通、磨合、互相交流、学习,现在双方关系良好,他们的采样也较规范。回想早期,也跟大家一样的怄气啊,现在好很多啦。:lol :lol

沧海一粟 发表于 2009-1-20 11:39

回复 #1 gexueshun1 的帖子

我认为不可以这样采样,我们国家采样合格的标准是洗手后的标准,而随机抽查没有标准,因此,用洗手后的标准来衡量洗手前的手是否合格,是不恰当的,你们可以用国家标准来和他们交涉,咨询他们依照什么标准来处罚你们。不行的话,可以到卫生行政部门上访,我们是一个法治国家,怎么能没有法律依据就滥用职权来触发一个医疗机构呢?难道真是权大于法吗?

featherduan 发表于 2009-1-21 14:12

遇到这种情况就只有好好沟通。而且我觉得这种执法单位,除了我们自己做好自己的工作外,还要和他们搞好关系,这样平时检查或是其他,工作的开展要顺利很多。

dsgzz@live.cn 发表于 2009-3-2 10:29

回10#帖子

卫监到我院检查医疗废物时说一次性废物要毁形等等

常常的小兵 发表于 2009-3-24 11:32

我就是一个疾控中心做消毒隔离的人员,我觉得我们采样的时候都是比较规范的,我都只怕医院的院感科的同事说我们不规范,不正规。所以经常学习规范,标准啊什么的,呵呵呵呵。

秋叶 发表于 2009-3-25 10:32

回复 #10 yzz 的帖子

支持。我们也有同样的情况。希望明天会更好

秋叶 发表于 2009-3-25 10:36

回复 #27 常常的小兵 的帖子

:P 我想问一下您,洁净手术室你们是怎样采样的?

xierongbei 发表于 2009-3-27 15:43

非常赞同YZZ的说法。:handshake

qrjxy 发表于 2009-3-31 23:27

guoyingqin 发表于 2009-4-1 08:47

目前感染、卫监、疾控三个条线没有统一标准,如疾控采样就是按照95年的行业标准,他们认为此文件没有修订,还是照此执行。但是我们市质控小组活动吸纳他们一起参加,慢慢地他们就会和我们的理念一致起来了。

dml3570 发表于 2009-4-13 10:13

卫生监督只是近几年的工作,是监督员不断学习提高的过程,也是卫生部在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的过程。

txzhou 发表于 2009-4-14 12:37

请卫监所的工作人员参加杭州的大会,学点新的观点、知识。

mengmeng 发表于 2009-6-23 21:08

怎么让这些无知的人出来检查!

syyg 发表于 2009-7-8 21:36

我想在洗手后,马上采样也无意义的!

琪纹 发表于 2009-7-9 00:12

8# 老朽
同意老朽的看法,许多问题,表象,深层次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个人一直觉得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啊,就象这些年在医疗上的问题社会上都在责备医生一样。在当前的这个情况下,力争互相理解,多沟通吧

悠悠 发表于 2010-6-17 11:01

没错,我们这儿的卫监所采物表时,从头到尾只用一个规格板呢,而且采完后直接插入口袋下次再用呢,不知道他们哪儿学来的.

yuan008 发表于 2010-7-8 14:51

回复 1# gexueshun1
我和你有同样地遭遇,说出来甚至可笑奥,来我院采样的卫生监督人员进行手采样时,连两手掌心都采了,我指出来反而说我不对,真有点哭笑不得,很无奈

可伶可俐 发表于 2010-8-2 20:15

呵呵,我们这里的卫生监督人员来采样时都是我们院感专职人员替他们代劳了。因为他们的采样真的不规范,是怕不合格后扯皮的事发生。

yarger 发表于 2010-8-3 01:08

在卫生监督处罚过程中有两个相对人的维权程序,
一个是在“事先告知”阶段,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主要依据拟处罚的金额确定);
第二个就是在处罚决定下达后,即处罚生效后,可以向监督机构的上级部门或同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例如:区卫生监督部门处罚,就应该向市卫生局或者区政府提出复议,以此类推)。还可以在3个月内向同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判决行政行为不当或无效。

注意
1、这两个维权程序不是沟通程序,而是法律程序。换句话说,如果相对人启动这两个程序中的一个,尤其是后一个(就是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监督所及同级卫生局都只是作为被告身份,失去了裁定的权利。

2、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启动不影响罚款的执行,必须按时交罚款。但如果相对人胜诉,监督机构将依法返还罚款,同时监督员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

helena0506 发表于 2010-8-3 07:54

这个卫监的工作人员是不是太霸道了哟???我们这儿还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人,太可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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