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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ookmountain

[公告] 国家卫计委发布《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5-7 15:33: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内蒙古
谢谢您提供的新信息,下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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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5: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IP:福建漳州
谢谢老师的分享,下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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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5:46:14 | 显示全部楼层 IP:黑龙江黑河
谢谢老师的及时分享!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愈来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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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5:55:2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广州
下载学习了,谢谢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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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6:25:53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西南昌
感谢及时提供信息!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感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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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6: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成都
学习并收藏,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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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6: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南濮阳
可操作性更强,更具体,关于医院感染控制的法律法规、条例、文件、规范、标准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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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22: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IP:陕西西安
学习学习,谢谢老师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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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22: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西
本帖最后由 绿茵场 于 2014-5-7 22:35 编辑

国家卫计委发布《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红 头 文件)
国家卫计委发布《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PDF (1.88 MB, 下载次数: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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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8 08: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IP:福建漳州
下载学习了,谢谢老师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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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8 08: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成都
下载学习,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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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8 08: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苏州
谢谢老师提供的资料,下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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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8 09: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蚌埠
谢谢老师提供的资料,下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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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8 09: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北秦皇岛
下载保存了,学习,感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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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8 09: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蚌埠
谢谢老师提供的信息,下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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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8 10:34:4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广州
谢谢老师分享,下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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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9 08: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贵港桂平
下载学习!感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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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8 23:34:35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西南昌

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我委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3月14日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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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9 05: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及时了解了最新制度,感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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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9 08: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扬州
沧海一粟老师于4月4日已经发过!
https://bbs.sific.com.cn/forum.ph ... 8%A3%A8%CA%D4%D0%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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