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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老师:出现执业暴露应执行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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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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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依依 于 2013-2-26 11:15 编辑

请教各位老师:出现执业暴露应执行的相关法律?(今天,一陪护被化验室的采血针头扎了腿部,我们给他处理后采血化验乙肝、丙肝、梅毒、艾滋,并告知三个月后再复查),这样做有相关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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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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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搜一下看看,上面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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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卫生部发布《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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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是能知道暴露源的情况,有针对性的根据:2009年卫生部发布《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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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2009年卫生部发布《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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