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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监督所检测一医院新生儿科工作中的手:菌落数7cfu/cm2,被罚款1000元,困惑?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9-24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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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监督所每年到医疗单位执法检查:到医院查工作人员正在操作的手、物表。院感人员提醒:一目前工作中的手没有标准;二是他已经准备用物就被污染了,三是检测中影响因素太多,以细菌数量处罚不太可取。可人家是穿制服的,说:“对照红头文件执法,查细菌数量可以量化”。一医院新生儿科工作中的手菌落数7cfu/cm2,被罚款1000元。面对执法人员,无法理论,只得被罚,谁来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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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4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xjl100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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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4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站在非院感的立场,表示同情;如果是院感人,很难判断?: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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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6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采样标准怎样把握

卫监所来采样,应该知道是洗手后、操作前吧!规范上就是这样的标准啊!还有他们的采样操作是否规范?作为院感人员应该当场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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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6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琪纹 于 2010-1-16 00:09 编辑

更重要的是,卫监所和疾控中心这两条线执行的规范与我们医疗机构是不同的:Q
最近分别和卫监所、疾控的相关人员有聊过,据说卫监所还是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标准,而疾控是90年代的标准,也就是说他们这两块的上级部门一直未对一些规范修订过。但我们医疗机构则是不断更新啊:L
所以有不同的判定结果啊!


看了之后有些糊涂,执行的规范?80和90年代标准指,能说具体一些吗?
具我所知,如果是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来说,应该就一个规范标准----现行的〈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一系列规范、标准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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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xjl100 把卫生部手卫生规范复印一份,拿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去讨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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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便菌落数超标,罚款就能解决问题吗?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自己监测也有超标的时候,关键是要查找原因,找出对策。他们就知道罚,好像不罚款,就不能体现他们的工作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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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卫生部发的文件不是说≤10cfu/cm2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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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8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https://bbs.sific.com.cn/vi ... &extra=page%3D8,看来有类似遭遇的战友不在少数。07年本人刚轮岗到感控科不久,业务不熟悉也是吃了这方面的亏。08年我帖子中提到那家医院感控科主任也是新任,找我诉苦,有了上次的教训,要他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上诉,后来这家医院免于处罚。09年卫生监督所如法炮制,处罚的医院又多了起来,也有紫外线照10分钟就做空气培养的,来咨询的要他们一律上诉。其实卫生监督所、市CDC、医院都是卫生局的属下,CDC来医院检测每年收监测费2万元以上,卫生监督所再来罚款(很怀疑他们是不是有罚款指标),都是来欺负医院的,真没见他们来指导什么。由于环境检测结果影响因素较多,即使超标了可以与医院一同分析分析原因,加以改进,而不要简单处罚了事。CDC本可以帮助医院做更有益的事情,如:每年各净化系统及供应室消洗器清洗效果测试指示物的监测,小医院消洗器只有1台,多的也就4至5台,买测试纸也不大方便,如果CDC帮大家做了难道不是一件很受欢迎的事?省得做那些无意义的事情浪费有限的资源。至于监督所,07年有一监督所的部门领导去一私人诊所查人流包,肉眼就见血渍锈斑,说细菌培养无细菌生长符合要求,简直让人瞠目。所以建议他们多查查那些门诊所,不要找细菌,只要看见器械有血渍污渍就可以处罚、限期整改,该取缔的绝不要手软,免得伤害老百姓。同时建议监督所去查查那些一次性用品的生产厂家,查查他们的灭菌效果,监管是存在盲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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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处罚确实有些勉强。可能是按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进行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在处罚之前,应听取您的陈述和申辩。处罚之后,您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穿制服没您想象的那么可怕和不讲道理,一定要理直气壮啊。
几个问题值得考虑:1、哪个部门去采样?好象不是卫生监督部门吧?一般CDC负责检测,卫生监督部门负责执法。 2、  采样方法是否正确?3、工作人员是否是一、二类环境的工作人员?4、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和手卫生规范关于手的微生物指标好象有点不一致。这都可以成为您陈述申辩的理由啊。
   卫生监督员如果出了错案,也要追究责任的,所以会非常慎重。沟通很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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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chenliliang


   顶,一般一个告知书发出前,总是摸上几遍。本例中,如真如楼主所说是检测操作中的手样品,好象不能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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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感觉卫生监督的知识太落后了!需要加紧学习。他们到我们这检查还停留在看紫外线登记,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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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次检查时与执法人员也聊过,他们也有难处,因为他们是执法机关,办事人员也只能按照上面的要求,照条对照检查,造成目前检查标准不一的局面,我想主要责任在于制订检查标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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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监督员如果出了错案,也要追究责任的,所以会非常慎重。沟通很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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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xjl100

我记得胡教授还是倪小平教授的实验中提到,成人医护人员的双手面积都是超过30cm2的,你可算一算该工作人员手实际面积是多少?如果超过30cm2,不管其它环节怎样,你可据理力争,按实际面积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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