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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婴、死胎处理——12楼已应助!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2-13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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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各位专家、老师指导:
    目前为止国家对死婴、死胎的处理都没有明确规定,不知道产妇有传染病的死婴、死胎遗体是否可签同意书按医疗废物处理,如家属不愿意签署同意书的,则交由家属自行遗体处理,其后果自行负责。
——电梯直达12楼答案。卫办医政发〔2010〕60号


点评

有传染性的胎盘必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送殡仪馆  发表于 2012-12-16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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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通传染病可以,但特殊传染病及甲类传染病是不容许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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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提的挺好的,百度上搜了一下没有找到相应的法规条例,不过在百度文库里找到一篇我觉得挺有道理的,大家可以参考:

死胎死婴该如何处置


李蕊  吴兴田   西安市长安区医院 (710100)


    由于目前我国法规对于死胎和死婴的处置尚无明确规定,近年来因死胎、死婴处理问题引起医疗纠纷时有报道,也引起医疗机构的极大关注,现对与此相关的问题谈以下看法,愿与同道讨论。
    1、纠纷案例
    例1  2005年3月,焦某在北京航天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产下一8斤重的死胎,医院未经焦某同意把死胎处理掉了。因此,焦某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该院未经焦某同意,将死胎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焦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
    例2  2007年5月,产妇王群英在四川省简阳人民医院剖腹产一死胎,后因故产妇死亡。其丈夫(毛金水)迫切希望见到死去的胎儿,但医院的答复是:“死胎为女性,已经作为医疗废物焚烧处理,要看到她是不可能了。”在法庭上,毛金水提出21万余元的赔偿要求,其中产妇赔偿金16万元;胎儿处理赔偿金5万元。因案情复杂法院宣布择日再审。
    例3  2007年10月,产妇白某在西安市某医院产一重度窒息男婴,经抢救无效婴儿死亡。后产妇及家属对医院诊治过程提出异议,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经医院讨论,认为院方存在不足,经协商给予产妇一次性经济补偿2万元。事后家属提出要回该死婴,医院已按医疗废物处理管理办法集中销毁。事前院方虽向产妇进行口头告知,但未填写知情同意书。最后经协商给予患方死婴处置补偿金8000元。
    例4  2008年9月,产妇赵某在西安市某医院,经剖腹产一死胎。经告知家属同意由医院处理死胎,并填写知情同意书。但事后家属对医院死胎处理方式提出疑问,当时医院并未明确告知将死胎按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理。家属认为医院处理;按农村常理应是土葬,对焚烧火化无法接受,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医院虽履行告知义务,但告知不充分,引发医疗纠纷。
    2、如何处置
    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不管采取何种处理办法,在处理死胎、死婴之前,均应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以免发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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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在没有学习之前我还没有认识处理死婴、死胎还有这么复杂的法律问题。哪位老师能把《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发个样板让我们参考参考啊?谢谢以上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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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征求意见稿,16周以下和500克以下的死产胎儿按照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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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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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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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死胎死婴的处置本人也有疑惑, 现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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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南京 发表于 2012-12-13 13:13
这个问题提的挺好的,百度上搜了一下没有找到相应的法规条例,不过在百度文库里找到一篇我觉得挺有道理的, ...

学习了,谢谢老师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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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医院没有产科,可还是关心一下。和这相关的还有胎盘的处理。据我了解医院会争取产妇和家属的意见,对于没有传染病的胎盘家属要就给他们带走,不要的就当医疗废物处理,有感染,和传染病的是有医院处理的。看了上面几个例子,觉得医院的告知没做好,其次家属也是有些无理对医院没有一点宽容的心。我想那些例子的家属如果事先得到了医院的告知也会选择不认领而是由医院处理,把死胎带走处理的家属几乎没有。真不懂他们和医院较真为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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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师,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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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0-04-20   19:45:5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卫办医政发〔201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婴儿遗体被太平间工作人员丢弃的事件。该事件暴露出医院管理存在的漏洞,教训深刻,社会影响极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件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2010年3月29日,山东省济宁市洸府河发现21具被丢弃的婴儿遗体。接到市民举报后,济宁市委、市政府立即要求济宁市卫生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山东省卫生厅指导该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经查实,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与死亡婴儿的家长私自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当太平间冰柜储存婴儿遗体达到一定数量后,太平间工作人员雇佣社会人员将婴儿遗体运送到济宁市洸府河附近进行处置。该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根据调查结果,济宁市委、市政府责成济宁市卫生局向社会道歉,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免去该院分管副院长职务;撤销后勤处处长、副处长职务;对医院太平间2名工作人员予以开除,济宁市公安局依法对该2人实施了治安拘留。山东省卫生厅已将该事件通报全省。
二、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杜绝发生此类事件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丢弃婴儿遗体事件,反映出该院日常管理存在漏洞,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漠视生命尊严,缺失社会公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汲取教训,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一)依法妥善处置,实施责任追究。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二)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尸体处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患者尸体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太平间工作制度,完善患者尸体的登记、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规则,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落实岗位责任,确保患者尸体的规范管理。
(三)组织全面检查,堵塞薄弱环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以胎儿、婴儿尸体处置为重点,对太平间、妇产科、儿科、手术室等重点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管理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发生类似事件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人文素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全员性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奉行关爱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生命,维护生命尊严,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人文素养。医疗机构要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医疗机构自查和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情况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医政司护理管理处孟莉、郭燕红
联系电话:010-68792208
传真:010-68792513
电子信箱:yzshulichu@yahoo.com.cn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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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死胎、死婴按照医疗废物处理,貌似,不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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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孩子牵扯几个家庭,事关重大,不得怠慢,相互沟通、签字是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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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6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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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6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按医疗废物处理,按殡葬相关法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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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以上各位老师的经验和有关规定,还是很茫然,没有明确的办法,总之告知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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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老师,认真学习了,关键还是告知签字才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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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学习,最主要是告知后家属签字,个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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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学习!个人认为先告知家属后再签署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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