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1278|回复: 168

[原创] 有没有道理:醇类消毒剂开瓶后30天有效期(看完再投票)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1-30 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石磊--wxmsl 于 2012-11-30 03:26 编辑

前段时间我也和大家一样,对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手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50)中对手消毒剂开启后的使用期限:易挥发的醇类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30天,不易挥发的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60天。产生过质疑。通过查阅文件和实验检测,确实发现醇类产品在50天后受污染情况严重,只有一个品牌的产品50天后没有受到污染,结果和刚开封使用时一样,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一直百思不解。最近通过不断的试验,发现了一个很多人都忽视的问题,我认为那是醇类消毒剂开封后50天污染情况严重的主要原因!
   我收集了8个品牌的醇类消毒剂,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发现瓶子倒下后里面的液体流出来了。于是我把所有的8个瓶子全部倒立着放,用手按压,发现液体从出液口和压嘴缝隙中源源不断地流出,只有没受污染的那个瓶子一点没有泄漏。倒下后液体可以从缝隙中轻易流出来,那么立着放,细菌要进入就更加轻而易举。所以,新规中把易挥发的醇类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设置为不超过30天,现在想想是完全有道理的。
相关资料:
2012-8-9 15:12 上传
下载次数: 35
下载积分: 金币 -2 金


快速手消毒剂使用时间及其消毒效果观察
王秋伟1,王建忠2
(1蠡县医院,河北保定071400;2河北大学附属医院,河北保定071000)
.临床研究?
[摘要] 目的探讨快速手消毒剂开启后不同时间的染菌量及其消毒效果,为临床快速手消毒剂的有效使用提
供指导。方法在同一科室同一时间开启使用3瓶快速手消毒剂。并在开启使用第1天、10天、20天、3()天、40天
时各随机取15份样本行细菌培养,同时对使用相应消毒剂消毒的手进行采样培养。结果在开启使用第1天的
快速手消毒剂中,细菌量最高者仅为11 CFU/mL;使用该消毒剂消毒的手细菌量最高者也仅为6 CFU/cm2。但随
着开启时间的延长,快速手消毒剂及用其消毒后手的细菌量均明显增加,至第30 d时分别达93.1 CFU/ml。和
9.45 CFU/c秆。结论快速手消毒剂应在开启后30 d内使用;对人员少的科室,建议使用小包装的快速手消毒
剂,避免浪费和污染。

单选投票, 共有 291 人参与投票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点评

你的质疑精神和实验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发表于 2013-1-21 19:49
感染控制需要对规章制度的质疑,同时在质疑的时候,求证很重要。我们需要这样的敬业精神。  发表于 2012-11-30 08:35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5 收起 理由
樵夫 + 5 赞一个!

查看全部评分

贡献排行榜:
 楼主| 发表于 2012-11-30 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石磊--wxmsl 于 2012-11-30 03:30 编辑

个人观点,欢迎指正。
晚上,找了不同品牌的洗手液瓶子,装满水后倒放,用手一按,发现水从喷嘴和缝隙中也是源源不断的渗漏出来。看来,洗手液的污染状况也不容忽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30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石总真是太敬业了,钦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30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想石老师学习这种研究精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30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真的是太认真了,这些问题我们都觉得既然标准定下来就是有道理的,从来没想过是否正确,当然更没有做过相关循证了,老师负责任的态度值得我们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30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严格执行开瓶后有效期规定的。今天看了老师的实验,倒觉得需要改进的应该是产品供应商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30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敬业!有这样的证实,给临床解释就有力度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30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石老师这种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刻苦钻研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30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到了根源,就好想办法改进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30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佩服石总,敬业,论坛有你这样的老总在是我们的荣幸!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30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石总真的是太认真了,这些问题我们都觉得既然标准定下来就是有道理的,从来没想过是否正确,当然更没有做过相关循证了,老师对工作的态度值得我们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30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的实验,根据结果我们应该按规范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30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这种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刻苦钻研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30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控人的知音啊,感谢石总所做的一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30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向石老师学习,工作就需要严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30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石老师这种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敬业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30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石老师的敬业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30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说服力的实验结果,在临床上落实时,可以做为教育案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30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石总的论证,我们临床指导时有据可循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30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的实验,现在找到了规定30天的证据了,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发帖友情提示
1、注册用户在本社区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区认同其观点。
2、如果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行为,我们有权在不经作者准许的情况下删除其在本论坛所发表的文章、帖子。
3、所有网友不要盗用有明确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本社区保护注册用户个人资料,但是在自身原因导致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或篡改,本论坛概不负责,也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