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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暴发报告与控制制度(试行)
1.临床科室短时间内发现3例以上(含3例)同种部位、同种症状的医院感染病例,应当立即由科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2.出现医院感染暴发或疑似暴发时,医院感染管理科应立即报告医务部,由医务部上报主管院长及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
3.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相关职能科室通报,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当发生5例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或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时,医院应于12小时内向自治区卫生厅及自治区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5.当发生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时,医院应于2小时内向自治区卫生厅及自治区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6.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7.出现医院感染暴发或疑似暴发时,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启动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蔓延。
8.任何科室和个人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不得瞒报、缓报和谎报。
9.主管院长及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接到报告,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医院感染管理科开展调查与控制工作,并从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予以保证。各职能部门与临床科室应当对医院感染暴发的调查处置工作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认真落实医院感染暴发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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