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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业服装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 轻工业部
医院职业服装管理暂行规定
1983年5月10日,卫生部、轻工业部
一、医院工作人员服装既是防护服装,也是职业标志服装,应当做到严肃、庄重、整洁、美观、大方、合体。既要符合消毒隔离、防止交叉感染,有利于保护病人和保护医务人员的原则,又必须标志明显,便于区别,有利工作。
二、医疗、护理、医技、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的服装要有一定的区分,要求执行《医院职业服装暂行统一标准》。不同职别作必要的标志,以有利于岗位责任制的贯彻。
三、服装颜色以白色为主。个别工种可配以蓝色或其它浅色。
四、服装数量及质量要求:医疗、护理、医技、工勤人员,冬、夏装各二至三套,帽子三顶,口罩四个;行政管理人员,冬、夏装各两套,帽子两顶,口罩两个。各类服装均实行以旧换新、调离收回的制度。衣料选择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条件而定,原则上冬、夏装应分别选用厚、薄不同的面料。凡需经高温消毒的服装,一律采用棉料,洗后浆烫平整。医院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慎重地做好以化纤品代替棉织品的实验研究工作,以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化纤制品的应用。
五、各类人员服装力求做到冬季每周至少换洗一次;夏季每周至少换洗两次;特殊情况随时洗换。
六、医务人员工作时一律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包括护士工作鞋)。穿着工作服装不准外出上街;不准穿回家;不准进入食堂、浴室、理发室;不准进食、吸烟;不准代替其它劳动服使用;不准敞怀和佩戴装饰品(少数民族有佩戴首饰习惯者可例外);不准留长发和长指甲(戴圆帽将发收入帽内;戴燕帽发长不得过肩)。工作时间禁止穿硬底鞋。
七、进行严格无菌、隔离操作时,按常规要求另行穿戴防护性衣、帽、口罩和鞋。
附:医院职业服装暂行统一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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