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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细雨润竹 于 2012-9-18 05:43 编辑
借卫生部医疗专项检查东风,对本院医疗管理做了进一步规范,简化了原胎、婴、幼儿尸体管理中太多的繁复细节,增补了相应的一些知情同意书和登记项目等,现上挂分享,期待您来参与完善 ××医院胎、婴、幼儿尸体管理制度 为维护生命尊严和社会公德,规范医院内婴幼儿尸体管理,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特做如下规定: 一、将胎、婴、幼儿尸体纳入遗体管理,各临床科室应依照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将胎、婴、幼儿尸体移交太平间并完善必要的交接登记工作,太平间工作人员应适时将婴幼儿遗体送火葬厂火化,并做好相应的交接登记工作。严禁将婴幼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不得深埋。 二、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院工作人员从事胎、婴、幼儿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三、医院重点部门如太平间、妇产科、儿童医院、手术室等部门应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婴幼儿遗体的登记、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各环节的工作,确保婴幼儿遗体的规范管理。 四、医教部负责监管临床科室胎、婴、幼儿尸体规范处置工作,保卫科负责监管太平间胎、婴、幼儿尸体规范处置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