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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行为,现就做好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专门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做到责任到人。要对临床医护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废弃药品包装临时收集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废弃药品包装处置规范到位。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处置废弃药品包装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关于***品和精神药品的废弃包装处置。要严格按照《***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匚2005)438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废弃空安瓿、贴剂的回收、核对、记录和监督销毁工作。
(二)关于按医疗废物处理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对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空安瓿(注射药小瓶)等废弃药品包装,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6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三)关于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的处置。对于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上述废弃药品包装以外的、按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特别是贵重药品废弃包装,应当尽量在使用前进行毁形,不易毁形的要进行破坏性标记,并将此类废弃药品包装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回收机构统一处理。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对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于9月30日前将督导检查情况报我部医政司。
四、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备地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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