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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环境保护所 ——医疗废物
1医疗废物的类别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医疗废物是指含有与以下事宜有关连的情况下产生的任何物质、物体或东西的废物:
牙科、医科、护理或兽医业务;
对病人、伤者、身体衰弱者或需要医疗的人提供医疗护理和服务的任何其他业务或机构(不论以何种方式称述);
牙科学、医学、护理学、兽医学、病理学或药物学研究;或
在牙科、医科、兽医或病理范畴的化验所业务,
并全部或部分属于下列一个或多个组别所指明的物料:
第 1 组──经使用或受污染利器
经使用或已受任何其他组别的医疗废物污染的针筒、针咀 、药筒、装药水小玻璃瓶及其他锋利器具。
第 2 组──化验所废物
化验所的未经消毒的传染体储用培养物或传染体培养物,以及源自牙科、医科、兽医或病理范畴的化验所并且有潜在传染性及可能严重危害健康的废物。
注:「源自牙科、医科、兽医或病理范畴的化验所并且有潜在传染性及可能严重危害健康的废物」指那些用于培养、转移、接种或混合化验所的传染体储用培养物或传染体培养物而未经消毒的物料或工具,例子包括培养皿、樽、瓶、试管、吸移管、吸移管吸嘴、接种环及接种金属线。
第 3 组──人体和动物组织
所有人体和动物组织、器官及身体部分,以及动物尸体,但不包括 -
(a) 来自兽医业务或中医业务的动物的尸体、组织、器官及身体部分;以及
(b) 来自牙科业务的牙齿。
注:第3 组的医疗废物并不旨在包括一些不能从敷料等物品中完全分开的少量人体和动物组织。
第 4 组──传染性物料
源自被以下病原体感染的病人的传染性物料-
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病毒 (Crimean/Congo haemorrhagic fevervirus)、
伊波拉病毒 (Ebola virus)、
瓜纳里托病毒 (Guanarito virus)、
亨德拉病毒 (Hendra virus)、
呼宁病毒 (Junin virus)、
库阿撒鲁尔森林病毒 (Kyasanur forest disease virus)、
拉萨热病毒 (Lassa fever virus)、
马塞堡病毒 (Machupo virus)、
玛堡病毒 (Marburg virus)、
立百病毒 (Nipah virus)、
鄂木斯克病毒 (Omsk virus)、
俄罗斯春夏季脑炎病毒 (Russian spring-summerencephalitis virus)、
萨比亚病毒 (Sabia virus)、
天花病毒 (Variola virus);
?疹B病毒 (Herpesvirus simiae (B virus)) 及
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冠状病毒(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Coronavirus)。
任何受上述传染性物料污染的物料,也被列为第 4 组的废物。
注:环保署署长可藉于宪报刊登的公告,修订本组别所包括的病原体名单。
第 5 组──敷料
滴?血液、凝有血块或含有自由流动血液的外科敷料、棉花球或所有其他废物。
第 6 组──其他废物
环保署署长藉于宪报刊登的公告所指明的其他废物,若他认为该等废物 -
相当可能受到源自属该公告指明的病例定义涵盖的病人的传染性物料所污染;以及
可能严重危害健康。
2 什么不是医疗废物
下列废物不属于医疗废物,然而,废物产生者仍需遵守适用于处理这些废物的有关法例的规定。
不论是否源自医学活动,根据《辐射(管制放射性物质)规例》(第 303A 章) 所界定的放射性废物;
根据《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第 354C 章) 所界定的化学废物,包括细胞毒性药物;
注:「细胞毒性药物」指在细胞分裂时能够选择性地杀死细胞的药物。大量或容器内剩余相当份量的细胞毒性药物(例如在盛载药水用的小玻璃瓶或针筒内未经使用或部分使用的药物)属于化学废物,应按照《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的规定处置。「剩余相当份量」指药物占超过容器容量的3%。盛载药水用小玻璃瓶内或针筒内的细胞毒性药物若少于容器容量的3%,则可以放置于利器收集箱,当作第 1 组的医疗废物处置。该等利器收集箱(即载有受剩余细胞毒性药物污染的利器)应以焚化方法处置,而不可用任何其他方法处置。
源自兽医业务、屠房、宠物店、农场、批发及零售市场、中医业务,以及住宅等产生的动物尸体、组织、器官及身体部分;以及人类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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