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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避光注射器,你在使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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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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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画中仙 于 2012-8-20 21:27 编辑

      避光输液器、注射器有什么作用呢?我查了很多资料,很多药物在使用过程中,都提到了要避光,防止太阳直晒等等。下面是我看到的一份资料中一部分:
      某些药物由于其成分对光不稳定,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如操作不当,可发生某种程度的降解、聚合反应,外观可出现变色、混浊、颜色加深甚至沉淀等变化,药物本身性质对光不稳定,使用避光套和避光输液器对提高药物疗效,降低药物不良反应无疑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但此变化受光照强度和照射时间的影响较大,对光不稳定的药物在自然散射光、人工光源(紫外灯除外)照射和短时间给药的前提下,一般不会出现光敏、效价降低、杂质增加等情况的发生,所以对光不稳定的药品,其说明书更强调对储存条件下的遮光,并无规定全部应用避光输液器或避光套,并注意给药后避免阳光直射,而药品说明书为药物应用的法定标准,因此,临床应用过程中对哪些药物应使用避光输液装置,还应以该药物的说明书为准。
     
      不管怎么样,我相信很多医院都在使用避光的输液器或者注射器,但是,你有没有发现,我们使用的输液器或者注射器几乎都没有注册证,或者说他们的注册证很早就过期了,据我了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颁发的注册证离我们最近是2005年颁发的,且注册证的有效期是4年,可见,所有的避光输液器或者注射器的注册证到了2010年时,都已经过期。
     既然,我们医疗机构需要这样的输液器或注射器,那么为什么食品药品监督局自2005年以后就没再颁发过呢?我们有必要使用这样的注射器么?如果使用了,那么出了事故,应该追究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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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几家医院又是按照卫生部要求,凡是所有的医疗器、消毒剂、一次性医疗用品,均应由院感部门查证、审核后才能进入药械科、总务科的?都是由药械科、总务科进货发放临床使用,临床科室发现问题或发生问题后由院感部门来擦屁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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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我们医院也有这种情况发生。是各问题,相信会慢慢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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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很多医院都有这种情况存在,真的需要国家监管部门完善机制,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否则出了问题要举证倒置的化我们是很无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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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回头我就去查查我们的证件。现在我们基本上所有采购都由院感科审核,不记得有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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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提醒,我们也要赶紧去设备科看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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