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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梅毒)感染的护理人员有否规定不得从事哪些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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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3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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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中发现有一护理人员梅毒抗体阳性,请问有无相关规定,不得从事护理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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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3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嫣然一笑 的帖子

确认试验吗?有此因素会出现梅毒抗体假阳性.如老年、类风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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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4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摘到卫生部关于<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原则>的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

禁止以就业为目的的职业健康筛查。对劳动者血源性病原体的检测应当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对劳动者的个人健康信息,包括血源性病原体感染状况,应遵循保密原则。检测结果不应作为是否聘用劳动者的依据。
4.1.3 应对感染或疑似感染血源性病原体疾病的劳动者予以关怀、治疗和支持,不应歧视或羞辱。对于患有血源性病原体相关疾病的劳动者,只要医学上认可能胜任工作并不妨碍他人的,用人单位应尽量安排其在合适的工作岗位上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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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4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大家的讨论!:l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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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4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摘到卫生部关于<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原则>的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

禁止以就业为目的的职业健康筛查。对劳动者血源性病原体的检测应当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对劳动者的个人健康信息,包括血源性病原体感染状况,应遵循保密原则。检测结果不应作为是否聘用劳动者的依据。
4.1.3 应对感染或疑似感染血源性病原体疾病的劳动者予以关怀、治疗和支持,不应歧视或羞辱。对于患有血源性病原体相关疾病的劳动者,只要医学上认可能胜任工作并不妨碍他人的,用人单位应尽量安排其在合适的工作岗位上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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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4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2为健康护航老师的观点,首要的是确证。: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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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4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嫣然一笑 的帖子

本人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尽快做确认试验,阳性者积极治疗,不是难治愈的疾病。: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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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5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确诊的.2期梅毒,滴度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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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8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的护理工作应该都是可以做的,尽量先不安排在高风险科室为好。先治疗为好,现在积极配合治疗也不是什么难治的病,治愈了再安排工作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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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9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生儿室,产房,供应室等特殊科室是绝对不能去的。我觉得治疗后上班比较好。急性期应调离临床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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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0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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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9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10#说的有道理,我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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