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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科、五官科、眼科、口腔科的含抗生素药品也要列入医院抗生素名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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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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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参加了今天上海市卫生局组织召开-《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解读》会议,会议上讲,皮肤科、口腔科、眼科等含抗生素的药品也必须要列人35种抗生素药品名单内,比如金霉素眼膏、红霉素眼膏、硝酸咪康唑、复方酮康唑、氯霉素滴眼液等等常用的药品,可我看抗生素分级管理目录当中,也只体现了口服、注射,问问有二级医院能做到35种抗生素里包含了这些科室的产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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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三甲医院,皮肤科、口腔科、眼科等含抗菌药物的药品也列入50种抗菌药物名单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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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偶想问下在算抗菌药物使用率、送检率的时候,这些外用的抗菌药要不要参与统计呢?
谢谢!
P.S.使用量、使用强度应该不用算这类药吧!(规格中多半都没有标出有效成分的实际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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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这样理解的
按2012年卫生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规定: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
在这里,50个品种或35个品种是按药物通用名计的,对口服制剂和注射剂分别有规定。举例说明,左氧氟沙星,算一个品种,但左氧氟沙星注射剂有0.1g、0.2g、0.3g等规格,左氧氟沙星有片剂和胶囊剂,只要符合“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就可以了,允许有左氧氟沙星滴眼剂(这是没有规定的)。如果你们是“氧氟沙星滴眼剂”,那就要另计一个品种咯。
不知道你明白了吗?计算品种,只看通用名。同一通用名的,除口服和注射剂有规定,外用制剂是没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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