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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专家,请在制定管理规范时使用专业的院感术语!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7-20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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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去年12月医管司颁布了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目前,各地都在积极的准备等级医院的评审工作,其中手术、麻醉、介入及腔镜等四项高风险操作要实施准入及再授权制。之前卫生部并没有介入方面的管理规范,前两天在卫生部网站看到医政司一口气颁布了三个有关介入诊疗的管理规范,心中窃喜,急急打开看着,可是当看到在规范中对于手术室(血管造影室),使用“有菌区、无菌区”时,一是感到喷饭,哦,什么年代了,在国家级管理规范中还有这样的用词。另一方面也为院感感到丝丝凉意。。。
卫生部专家,请在制定各种规范时使用专业的院感术语,好吗?如果你专业上很强,比如你的介入的领军人物,也请你稍稍与院感专业的大牌联系一下,院感人会非常乐意的,不计名利的提出参考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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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3 收起 理由
细雨润竹 + 3 是这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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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0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们在临床带教时都要求医学生、低年资医师使用准确的医学术语,如果在“诊断学基础”书中出现口头语来指代人体体表标志,会怎样?如果用"青筋"来指代"静脉",用"你的排骨下端"来指代肋缘...
论坛的朋友,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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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2 收起 理由
细雨润竹 + 2 山寨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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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得会出现这样的事情也算是见怪不怪——这说明院感人的道路还很漫长!在医院还没做到普及到深入人心!!特别是很大型的医院的大牌专家,还没有普及好!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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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得会出现这样的事情也算是见怪不怪——这说明院感人的道路还很漫长!在医院还没做到普及到深入人心!!特 ...[/quote]
1、话说:术业有专攻,牌是不可仿冒滴,而现实是假冒伪劣品四处泛滥,牌也不例外
2、二日:学术F·B,它带给我们另一种抢眼景观——说的容易做时难
3、三思:做之难,一难在持之以恒;二难规范的约束力;三难一视同仁的公平、公正性;四难对人马列主义,对己自由主义——难则难矣

部门之间各自为政,有些甚至老死不相往来——如此状况不改观,也就只能见怪不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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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经皮穿刺途径在头颈部和脊柱脊髓血管内进行的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和医学影像科的诊疗科目,有介入手术室(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1.神经外科。床位不少于30张,具备显微神经外科手术条件,能够独立开展动脉瘤夹闭、血管畸形切除、脑出血清除等手术。
2.神经内科。床位不少于40张。
3.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晰,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
(2)配备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具有“路图”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具备气管插管和全身麻醉条件,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具备供氧系统、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血氧监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4.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神经血管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2)符合神经专业危重病人的救治要求:配备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能够开展有创颅压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有院内安全转运重症患者的措施和设备。
(3)具备经过专业培训的、有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三)其他相关科室和设备。
1.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进行常规和床旁脑血管检查。
2.具备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四)有至少2名经过正规培训、具备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拟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二级医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神经血管介入诊疗需求。设区的市以区为单位,区域范围内无获得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县域内需要开展急诊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时无法及时到达有神经血管介入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
2.由取得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三级甲等医院派驻取得资质人员进行长期技术帮扶和指导,时间至少1年,1年后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
(六)拟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新建或新设相关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本规范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条件,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后方可开展。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神经血管介入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内科或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2.有3年以上神经内科、神经外科或者放射介入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神经外科医师需要接受神经内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至少各9个月的培训;神经内科医师需要接受神经外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至少各9个月的培训;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医师需要接受神经外科和神经内科至少各9个月的培训。
3.经过卫生部认定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手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专业护士及其他技术人员经过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的适应证。
(二)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由至少2名本院神经血管介入医师决定,术者由本院神经血管介入医师担任,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与术前和术后管理方案。
(三)实施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后的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和记录。
(五)在完成每例次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诊疗后10个工作日内,使用卫生部规定的软件,按照要求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另行下发)。
(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病例原则上不少于10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30例。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的医疗机构每年与介入治疗操作相关严重并发症发生率应当低于6%,死亡率应当低于3%;治疗例数不足100例的,每年与介入治疗操作相关的死亡病例数不得超过3例。
(七)具有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30例。
(八)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进行公示。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已经获得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后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向社会公示。
(九)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器材。
2.建立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患者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介入诊疗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12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由卫生部认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
2.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和神经血管介入床位总数不少于150张。收治病种应当包括出血性、缺血性脑血管病和脊柱脊髓血管性病变等。
3. 有至少3名具备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为主任医师。
4. 有与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 每年完成各类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50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250例;或者医疗机构持续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10年以上,累计治疗性病例不少于2000例;至少有1名医师近3年来每年独立完成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150例。
6. 相关专业学术水平居国内前列,且在当地有较强的影响力。
(二)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
1. 使用卫生部统一编写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2. 制定培训计划,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按照要求在培训期间对接受培训医师的理论知识掌握水平、实践能力操作水平进行定期测试、评估;在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医师进行评定。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并做好考勤记录。
5.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培训医师数量。
(三)神经血管介入医师培训要求。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100例诊断性脑与脊髓血管造影检查和不少于50例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作为术者完成不少于40例诊断性脑与脊髓血管造影检查和不少于20例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对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操作、介入诊疗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系统培训12个月以上、完成规定病例数的医师,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五、其他管理要求
(一)本规范实施前已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考核,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工作: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内科或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3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3.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连续从事神经血管介入诊疗临床工作10年以上,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150例;或者连续从事神经血管介入诊疗临床工作5-10年,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300例。
5.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与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血管造影严重并发症发生率低于0.3%,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相关死亡率低于3%。
(二)本规范实施前已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直接参加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工作: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内科或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3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3.连续从事神经血管介入诊疗临床工作8年以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150例。
4.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与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血管造影严重并发症发生率低于0.3%,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相关死亡率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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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0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评老朽老师贴出来的这个规范:在人员资质方面,为什么从事10年以上的,近5年做的病例数150例,而从事5-10年的,近5年做的例数要300例?我理解作者是长者,是10年以上者,所以定的规则对己有利。我是小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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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0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评:再次看到卫生部部门间的不出和谐,医管司才从了医疗质量控制指标,而医政司的管理规范并不怎么采纳,而是用什么手术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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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0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教:手术成功的定义是什么?手术成功率怎么计算?讨论以下情形
情形一:心脏换瓣换好了,关胸了,可病人死了。成功否?
情形二:也是上面这个,关胸了,到重症监护两天出来了,但后来继发纵膈感染,死亡。成功否?
情形三:还是这个,没有纵膈感染,但脱不了的呼吸机。。。成功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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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0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评:对医院及医生每年操作例数的要求,是否导致诊疗指征过松,扩大化?政策导向嘛。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似乎看到第一周期等级医院评审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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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并未提院感管理方面的内容,仅提及一个令人感到喷饭的分区,难怪我们在医院检查时说他们的手卫生不规范、无菌观念欠佳时,他们回答:大牌专家来做手术都不洗手,直接戴手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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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值得深入讨论。也确实反映了我国现在规范,标准,甚至政策制定时候的问题——就是自己人玩,不带别人。
形式上的理由:
1.认为别人不懂,本身就不待见别人。其实呢,现在学科出现了交叉,一个点的解释往往很难到位。
2.蛋糕就这么大,不带别人分
3.追求得票率,不给自己找麻烦
4.今天的付出,是为了明天都回报,权当人情行里了

这种例子均不在少数,随便举两个例子。
例子1:就比如净化标准——牵涉到医院手术室,ICU,生殖医学中心等等;洁净厂房;生物安全实验室,玲琅满目,目不暇接:
建设部来个,信息产业部来个,你方唱罢我登场:
GB50591-2010,
GB50333-2002
GB50073-2001
GB50346-2004
GB15982-2012
.。。。。。
你来我往,不亦乐乎!

例子2.透析液
2010年有个血液透析标准化操作规程(SOP),2006有个YY行标。
。。。。。。

不甚枚举!
其实完全没有必要这么多,很多都可以统一起来。最后就是施工验收申请方脑子一团浆糊,甚至于一部分验收单位也是脑子一团浆糊。果然是金庸所言——“笑熬浆糊”!!!

究其原因,感觉视野还是比较局限,所谓的征求意见稿都是在小圈子里。为什么?有部分原因需要考虑标准通过的机制——达到75%的选票,要获得承认,就要自己熟悉的搭子。举个例子,对于20份征求意见稿,必须16个人赞同您,最后人家认为你做的一塌糊涂,自己给自己使绊子。你今天帮了我,下次我也能帮你。

相对于国外的指南制定呢,举2个例:
1)手卫生的美国CDC指南,有SHEA,APIC,IHI,HICPAC联合制定;
2)牙科治疗台感控指南标准,对于水质的要求,CDC,ADA,AWWA,AHPA等一起制定,ADA开始定200CFU/ML的标准,后来遭遇临床医生反对,在2004年专门调整了标准,发表REPORT,跟CDC,AWWA的标准相一致。

这两方面的对比,效果不言而喻。
都说感控是门多学科交叉衍生,需要多种知识储备。那么感控相关的标准,规范,条例,政策呢?单一的圈子来决定,恐怕很难完全到位。并不是国外的一定是最先进,而是我们的这个程序,确实存在比较大的漏洞,外行忙的热火朝天,内行看的云里雾里,执行最后乱七八糟。所以,整出来似是而非的东西,自然很不奇怪。龙生9子,叫不出来名字正常。
似乎什么东西都可以用“国情”2个字加以概括。
呜呼!哀哉!

正如曹雪芹所言:
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
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


——以上观点纯粹是笔者昏言昏语,不代表SIFIC。此时此刻,我也只是一个普通的感控人。

点评

精彩!精辟!直击要害!实话、真话虽然逆某些耳,但绝对是良药!  发表于 2012-7-22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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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难怪请专家来做手术时,请他戴帽子他不耐烦,说不用戴,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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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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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蓝鱼o_0 发表于 2012-7-21 01:32
这个问题值得深入讨论。也确实反映了我国现在规范,标准,甚至政策制定时候的问题——就是自己人玩,不带别 ...

评分操作出现问题
只能以回帖形式表示支持,各自为政,国情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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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1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weike19290716 发表于 2012-7-20 23:40
并未提院感管理方面的内容,仅提及一个令人感到喷饭的分区,难怪我们在医院检查时说他们的手卫生不规范、无 ...

不是院感在其中没有什么作用,而是没有讲到院感在其中的要害:无菌操作要求。
按外科手术定义,介入不是外科手术,只是有创诊疗操作。分XX区、XX区并不重要,保持室内环境清洁也比这个XX区重要。各位去看看介入室的C臂是否保持清洁无尘?那些移动管道也是这样吗?
都使用从头盖到脚的大手术铺巾了,你可曾看到那些个没有经过系统无菌操作培训的内科、放射科医师穿着手术衣,但不戴口罩的滑稽情景?(外科医师在这点上要强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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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1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蓝鱼o_0 发表于 2012-7-21 01:32
这个问题值得深入讨论。也确实反映了我国现在规范,标准,甚至政策制定时候的问题——就是自己人玩,不带别 ...

我们都是处于半睡眠状态发的贴,昨晚我还是在平板电脑上回的贴,所以可以看到有语句不通或别字情况。只因我们还年轻(哈哈,心里上),所以看见还会有感而发,等到我们成熟的时候,对这份工作不是很有所谓时,就可以一笑而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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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鬼才 于 2012-7-21 15:59 编辑
蓝鱼o_0 发表于 2012-7-21 01:32
这个问题值得深入讨论。也确实反映了我国现在规范,标准,甚至政策制定时候的问题——就是自己人玩,不带别 ...


现实就是如此,不足为怪。“严谨”一词早属古董,不再吃香。凡事讲面子,今天你写文章,我去署个名。明天我发表一点“高见”,你也有份,在学术领域内和稀泥,皆大欢喜。这已经成了学术界和谐不成文的条约。
好高骛远,图有虚名,不干实事,早已成了一些人的共识。
--以上观点仅代表我个人之见,与任何团体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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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柳莹依 发表于 2012-7-21 13:44
不是院感在其中没有什么作用,而是没有讲到院感在其中的要害:无菌操作要求。
按外科手术定义,介入不是 ...

心血管介入手术的管理要求是否应该比传统的外科手术松?我们的心血管大牌教授,从国外留学回来,学习人家的先进做法,进入手术室不换衣服,不戴口罩,介入室的护士说看国外专家做介入手术也有不戴口罩操作的。对于院感科的管理要求,曾经抵触,你跟他们谈支架可以不用抗菌药物预防吗?他说感染的后果非常严重!我同意这样的说法,但是,为了预防感染,抗菌药物使用就不能少、无菌操作的管理要求就能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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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柳莹依 发表于 2012-7-21 13:49
我们都是处于半睡眠状态发的贴,昨晚我还是在平板电脑上回的贴,所以可以看到有语句不通或别字情况。只因 ...

院感人处于半睡眠状态的还是不少的最近跟医务部协商如何真正的落实术前预防用药的时机(切皮前30分钟给药不仅仅是下了医嘱),我们的部长(外科佬)说,你何必那末教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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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桂花香 发表于 2012-7-21 18:41
院感人处于半睡眠状态的还是不少的最近跟医务部协商如何真正的落实术前预防用药的时机(切皮前30 ...

费尽周折的将所有I类切口手术找出来,一例一例的统计抗菌素使用情况和手术部位感染情况,计算各类别手术所占比例,希望为医院I类切口手术抗菌素使用率到底控制在多少更符合医院的实际,想用更充分的数据说明100%是完全可以打破,结果我的辛苦被人家医务科、业务院长一句“不用抗菌素确实要承担太多的风险,还是谨慎管理的好”直接冷水泼死。
我无语,只能说:问问您们外科刚刚进修回来的医师吧,看看上级医院是不是也是100%难以打破。
我能理解他们使用抗菌素的理由:除了理念以外,经济利益是最主要的 因素。但我无法理解使用时机的改变不会损失他们任何东西,百利无一害,为什么就这么难呢?
我们开玩笑说,只看医嘱,就知道我们外科的这位患者是什么疾病了。凡事用氨苄、甲硝唑的一定是包干的胆囊患者,凡是用贵的不得了的抗菌素的,一定是车祸病人。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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