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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谁来为我们的痛苦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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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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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沧浪之水 于 2012-7-19 11:26 编辑

      “再过2个月,儿子感染艾滋病就10年了。”提到儿子2002年9月因手术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王女士话语中透着苦涩。
      两个家庭的非正常生活
      10年前,王女士7岁的儿子小明(化名)在手术后患上了严重的卡氏肺炎,随后被确诊感染艾滋病病毒(HIV)。自2004年开始,王女士寻求法律维权。但从初级人民法院一路告到高级人民法院,均以败诉告终,“法院认定血站和医院在血液检测、使用程序中并无过错。”
      虽然对“受现有血液检测技术所限,因处于‘窗口期’而无法检测出HIV导致感染”这一结论无法接受,但王女士一家必须接受的一个现实是:因为败诉,他们不会得到任何赔偿。
      “这10年,我们就是在各家医院辗转,过着非正常家庭生活。”王女士说,儿子勉强念到小学三年级,就因身体不好且患上癫痫而辍学,自己不得不辞职回家照顾儿子。
      “现在每月光药费就要2000元左右。在国家对艾滋病患者实行抗病毒免费治疗后,由于部分药物不适合儿童使用,我们又继续自费买药用了两三年,才开始享受免费治疗。到现在花出去的医药费已经超过20万元。”王女士说,对于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当地给予每月390元的补助,再加上丈夫的收入和自己的低保,每月家庭总进账也就2000多元,“刚够买药”。更让她担心的是儿子的未来:正常的生活、工作、婚姻对于这个终年辗转于各家医院的17岁男孩来说,显得那么遥不可及。
      和王女士一家相比,马先生一家略显“幸运”:因为输血感染HIV,他们获得了14万元的救助,但日子过得也并不轻松。1997年,马先生的妻子因在当地一家医院手术时输血感染HIV,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传染给了丈夫。当时,有上百人因为在这家医院输血而感染HIV。
      “取证太难。医院因为这件事倒闭了,住院证明和病历都没有办法找到。”经过2年多的努力,马先生终于搜集到相关证据,法院予以立案,“我听说也有人到法院起诉,但大多数人都放弃了这条耗钱、耗时、耗精力的维权路,而是去上访。”
      最终,当地政府对这一事件的受害者给予每人7万元的一次性补偿。马先生一家接受法院调解,在撤诉后获得了14万元的救助补偿。
      “我们这里对于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的补偿政策是门诊全年报销2400元,住院报销2500元。可我去年因胃病住院就花了1万多元。”马先生说,因为感染HIV,夫妇二人免疫力下降,时常生病、吃药、住院,几年下来,14万元已经花了不少。
      每人每月300元的低保,再加上家中7分稻田地的收成,就是马先生夫妇如今全部的经济来源,这些钱除应付日常开销外,还要供19岁的小儿子念书,日子过得紧紧巴巴。“听说上海、吉林那边对于像我们这样因输血感染HIV的人除了一次性补偿外,每个月还发生活费,真希望我们这里也能有。”马先生无比羡慕地说。
      维权难 难在举证
      在全国范围内,像小明、马先生夫妇这样因为输血感染HIV的人并不罕见。根据卫生部与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联合发布的《2011年中国艾滋病疫情估计》,我国目前有78万感染者,经既往有偿采供血、输血或使用血制品传播的占6.6%。按此推算,经医疗输血(包括使用血液制品)以及商业采供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数约为5.148万人。
      据了解,这一群体主要包括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违规采供血导致的感染者,以及因血友病注射受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第八因子等血制品而感染者,同时也包括输入在正常情况下因“窗口期”或假阴性而未检出艾滋病病毒血液制品而导致的感染者等。
      “1998年的《献血法》和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都规定了血液问题的赔偿责任。但操作上依然存在诸多难点,比如受害者取证难、法律不具回溯力等。现实中,有少数受害者通过法律诉讼或者经调解获得了一定的赔偿,或得到一些政府救助,但绝大多数案例并未被法院受理,或者在受理后被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法院认为缺乏证据而被判败诉。”常年从事艾滋病病人维权工作的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刘巍律师告诉记者,河南、湖北、内蒙古等地的法院对此类案件均不予立案,“法院普遍认为,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经制定了相关救助政策,如免费治疗、享受低保、子女享有免费义务教育和学费补助等,他们应该从民政部门寻求救助。但感染者认为,这些救助远远低于到法院打官司所能获得的赔偿,如没有精神损失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因病残死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这导致受害者强烈不满。”
      另外,虽然法律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无过错”而致患者感染HIV的情况也作出了相关规定,“由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给予患者一定的补偿”,但此类案例举证责任等相关规定处于空白,导致难以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中国医学科学院邱仁宗教授说,既往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造成的艾滋病感染问题迟迟不能解决,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他强调,艾滋病已经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传播,而技术上对“窗口期”等问题也一时不能完全解决,未来经输血或者使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的风险将进一步增大,更凸显出解决这个问题的紧迫性。
应尽快建立社会化补偿机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问题在美国、法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都存在过,开始各国也都尝试从法律诉讼渠道探求解决之道,但法律诉讼程序过于冗长,并给当事人带来沉重的负担。现在西方国家大多通过“非诉讼”的方案解决,如政府建立与艾滋病相关的专项赔偿或补偿基金,通过一次性补偿及定期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向受害者支付赔偿或补偿金的办法逐渐成为主流,这也是现代国家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一个方向。“我国也应该尽快建立起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受害者的社会化补偿机制。”邱仁宗教授说,在今年两会上,已有政协委员将这个建议写入了提案。
      邱仁宗等专家建议,对于既往的损害,或者一旦损害发生,只要患者由于受血或者使用血液制品而受到损害,并能够证明自身感染艾滋病病毒与受血或者使用血液制品的行为有着直接因果或显著相关关系,就可以通过这种社会补偿机制获得补偿。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及时解决患者的实际困难,维持生活和治疗,使患者获得与法律规定赔偿标准基本相当的补偿。”刘巍律师说,法院在类似案例处理中往往注重医院和血站是否存在过错,这类案件的司法诉讼由于取证困难而旷日持久,患者的“燃眉之急”得不到及时解决,“但必须强调的一点是,获得社会补偿并不意味着存在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和血站就可以免责,患者同时仍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权。”
      邱仁宗等专家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关专家委员会进行补偿标准的评定,标准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等因素的影响。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经医疗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邱仁宗等专家建议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建立类似“交强险”的输血保险,合理分摊输血风险。
                                                                        ——2012年7月16日《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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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经医疗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邱仁宗等专家建议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建立类似“交强险”的输血保险,合理分摊输血风险。
                                    我觉得这个想法很好,艾滋病人越来越多,医疗真的是个大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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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和商业保险体系,对一些无故受害者来讲真的是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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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邱仁宗等专家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关专家委员会进行补偿标准的评定,标准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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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HIV的防控应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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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患者很无辜,应用血液的医院也无辜,因为拿来时血液被认为是健康的,所以,我认为应该由血站负责举证所发放的血液没有携带艾滋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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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层层把好关,杜绝此类医院感染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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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xiaoyuer1120 发表于 2012-7-19 11:32
层层把好关,杜绝此类医院感染事件再次发生!

催悲啊!落到谁的头上都麻烦。尽快建立和完善采血检测的相关制度,杜绝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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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洁身自爱,奉献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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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催悲的事很多,让我们在工作在努力吧!感染控制永无止境!难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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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使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了赔偿,但是,对于一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而言,那无疑是杯水车薪!艾滋病,不仅仅是一种疾病,而是一个及其严重的社会问题,遏制艾滋病的蔓延,要靠全社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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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2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患者无辜、医院无辜、血站无辜,而事实是有那么多的不幸,这个时候,我们的国家无辜吗?不!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政府的保障系统应该主动的承担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而带动全社会的力量,否则,这种无辜还会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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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2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邱仁宗等专家建议!国家和政府应该“建立相关专家委员会进行补偿标准的评定,标准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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