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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打电话讨要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无需消毒、毁形的依据?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6-24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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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2-6-24 20:18 编辑

         刚有位县医院的感控同仁打电话来,讨要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无需消毒、毁形的依据。说是他们县环保、药检部门每次来院检查,都要求医院必须对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做严格的消毒、毁形处置后,再进行焚烧。
       该同仁所在医院无集中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2、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发政府卫生院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的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毁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解读:具备集中无害化处置的医院(如本市区的各级各类医院),严禁消毒毁型;
               不具备集中无害化处置的医院,如贵院等其它县乡医院,为避免锐器伤以及对环境的污染起见,必须进行包括毁形在内的一些基本处置措施,具体要求视贵县卫生、环保等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相信类似的困扰其他朋友也有,也 因为找不到更新更明确:无需对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无需消毒、毁形的依据,俺就搬了2003年的国务院条例作答,妥否,还望坛子里各位老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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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的完全正确,截止目前这个文件还在执行,还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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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一次使用后的注射器、输液管必须给予毁形,然后送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进行烧毁或作其他的处理,其目的是防止这些器具消毒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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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进行毁型处理后收集人员收走焚烧处理,没有进行消毒处理。看来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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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无需消毒、毁形的依据,有许多院感同仁都在问,真的希望有个明确答复。在没有明确答复之前,我们也只能向细雨老师这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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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医疗机构必须毁型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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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县无集中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条件,我们是自己焚烧,看了楼主的帖子,深感毁型消毒工作还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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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在没有得到明确相关条款之前,我们也只能像细雨老师这样去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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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开始没看名字而只看见头像,觉得很熟悉也很亲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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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朽 发表于 2012-6-24 20:19
回复的完全正确,截止目前这个文件还在执行,还具有法律效力。

一直听说部里在修订《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好久了还是没见到征询意见稿之类的东东,这修订啥时是个头啊,问题困扰一线人员太久,会产生负性不良情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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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7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很正确。但县级检察部门不认可,还要求必须整改,必须消毒和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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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业,拿出政策依据呀。  发表于 2012-6-29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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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学了一招,估计CDC专家来检查是会这样问的,我就这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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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卫生监督所来检查,提出我们的注射器和输液器没有消毒,我们是集中处置单位,不需要消毒和毁形,他们拿的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2、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发政府卫生院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的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我把这条让他们看来,他们不认同,他们理解是必须消毒毁形,很无语,理解能力有问题。还有医疗废物分类问题,他们坚持输液瓶、各种小的玻璃药瓶(青霉素瓶等)、各种一次性用品外包装都是医疗废物,很无耐。请问老师这方面的规定有吗,如果有,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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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儿监督所来检查的时候也曾经提出过同样的问题,我回答说
:是交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置的,并拿出交接单给他们看,他们也就没再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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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9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马晓荔 发表于 2012-6-29 14:37
今天卫生监督所来检查,提出我们的注射器和输液器没有消毒,我们是集中处置单位,不需要消毒和毁形,他们拿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卫办医函〔2004〕338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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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学了一招,估计CDC专家来检查是会这样问的,我就这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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