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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令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前几天我分析了一下我院使用前十位的抗菌药物(DDDs)中国家基本药物的比例计算了一下,结果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非国家基本药物的比例竟接近60%。我想卫生部制定这个《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肯定有其现实意义,至少能够满足80%的临床应用需要是不是?您计算过吗,您医院国家基本药物占有多大比例?能否分享一下?同时发表一些您对国家基本药物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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