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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所在医院在进行等级复审,对日常统计学评价即第七章第三届(七)围手术期预防感染中的统计指标要求百思不得其解,希望有通过评审或了解情况的老师不吝赐教。
本节中PIP-1中注明对象适用于1-12项手术名称(12项手术在后面),设置理由:按照卫生部三个规范要求,包括《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普通外科I类。。。细则》《剖宫产围手术。。。细则》,统计术前预防用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分子:首选一二代头孢作为预防用药的病例数
分母:I类切口预防使用抗生素的总病例数。
问题来了,后面列出的12类手术有很多不是I类手术,那些不是I类手术的部分(如阑尾切除术等)是不是在这项中就不统计了呢?如果这样理解的话,那作为II类手术的剖宫产术也不应在这一项中被统计,那为什么又要在设置理由中注明按照《剖宫产围手术。。。细则》这一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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