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8136|回复: 28

死胎、死婴如何处理?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6-6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登录,享用更多感控资源,助你轻松入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
本帖最后由 沧浪之水 于 2013-3-21 16:01 编辑

关于死胎、死婴处理卫生部明文规定了吗?有些人说走殡葬手续,钱谁出啊?我院医生与家属签订手续,自己不处理的由医院自行处理。胎盘也如此,胎盘走医疗废物有单个处理记录,引产死胎及死婴怎么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6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确实是个问题,很多医院都无法解决,我觉得应该民政部门参与,才能解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6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非主流 于 2012-6-6 09:51 编辑

这个同事,发帖有错别字啊!规定好像没有部级的
不过基本思路是这样:胎盘属于医疗废物,死胎、死婴属于遗体,不属于医疗废物,按照这个思路走,对不对?请下面老师指点!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2 收起 理由
沧浪之水 + 2 赞一个!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6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卫办医政发[2010]60号中的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我院是按规定执行的,费用由患者出。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1 金币 +2 收起 理由
沧浪之水 + 1 + 2 赞一个!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6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对死婴的处理有法规的,这个问题论坛里有过讨论。楼主请搜索一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6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确实是个问题,很多医院都无法解决,我觉得应该民政部门参与,才能解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6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的太平间已外包,有死胎、死婴时按照尸体交接程序交给太平间,积攒一定数量后统一由殡仪馆火化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6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兰云淡 于 2012-6-6 10:03 编辑

请参照: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  卫办医政发[201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婴儿遗体被太平间工作人员丢弃的事件。该事件暴露出医院管理存在的漏洞,教训深刻,社会影响极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件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2010年3月29日,山东省济宁市洸府河发现21具被丢弃的婴儿遗体。接到市民举报后,济宁市委、市政府立即要求济宁市卫生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山东省卫生厅指导该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经查实,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与死亡婴儿的家长私自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当太平间冰柜储存婴儿遗体达到一定数量后,太平间工作人员雇佣社会人员将婴儿遗体运送到济宁市洸府河附近进行处置。该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根据调查结果,济宁市委、市政府责成济宁市卫生局向社会道歉,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免去该院分管副院长职务;撤销后勤处处长、副处长职务;对医院太平间2名工作人员予以开除,济宁市公安局依法对该2人实施了治安拘留。山东省卫生厅已将该事件通报全省。   二、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杜绝发生此类事件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丢弃婴儿遗体事件,反映出该院日常管理存在漏洞,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漠视生命尊严,缺失社会公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汲取教训,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一)依法妥善处置,实施责任追究。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二)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尸体处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患者尸体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太平间工作制度,完善患者尸体的登记、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规则,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落实岗位责任,确保患者尸体的规范管理。   (三)组织全面检查,堵塞薄弱环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以胎儿、婴儿尸体处置为重点,对太平间、妇产科、儿科、手术室等重点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管理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发生类似事件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人文素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全员性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奉行关爱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生命,维护生命尊严,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人文素养。医疗机构要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医疗机构自查和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情况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医政司护理管理处孟莉、郭燕红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1]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2 金币 +4 收起 理由
沧浪之水 + 2 + 4 赞一个!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6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论坛上已经讨论过了,可以查查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6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沧浪之水 于 2013-3-21 16:04 编辑

我院也是死胎交太平间,最后移至殡仪馆,费用病人出,胎盘按病理性废物处理。但是在这我有个疑问,病理性废物最终是交环卫局还是殡仪馆呢?
回复 1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6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天兰云淡老师给你的资料很全。学习了!
回复 1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6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院是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交与家属,家属联系太平间处理。
回复 1 0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6-6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师的回复,学习了。
回复 1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6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沧浪之水 于 2013-3-21 16:06 编辑

济宁事件后已经明确肯定是按遗体处理,所以交殡仪馆处置,至于费用多数时候是医疗机构承担了,为了规范只有这样做了。这种亏医疗机构吃的还少吗?你单位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消毒费能收的到吗?
回复 1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6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有明确规定,必须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9-28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老师:死婴归医院哪个部门监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9-28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2-27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啦!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执行也挺费事的 !老师的解释很到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2-27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由家属处理,或家属委托医院交殡仪馆火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21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胎盘处理:胎盘弃留 由孕妇自行决定  根据国家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所有产妇在生产前都会和医院签订一份产妇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根据规定,产妇生产时排出的胎盘归产妇所有,产后可交予产妇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处置。”   由于人体内可能带有一些经血液传播的疾病,在医院进行产前检查的孕妇仅进行了部分检测,并且部分处于窗口期或潜伏期时的传染病人不能经检验确诊,所以胎盘是传播血源性传染病的源头之一,处置不当或食用不当均有造成环境污染和使人感染疾病的可能。如果孕妇将胎盘交由医院处置,医院会将其严格消毒后焚化处理。死婴处理: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不管采取何种处理办法,在处理死胎、死婴之前,均应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以免发生医疗纠纷。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3 金币 +6 收起 理由
沧浪之水 + 3 + 6 赞一个!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1 0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