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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如何各司其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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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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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各司其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2012-05-03 13:16:11)
非法“闹医院”行为并非“新鲜”,也并非以前没有条例和法律制止。如果,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限而三番四次另外出“通告”来强调,表面上是说明“闹医院”已经危及民众的正常活动和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才“再次”强调,不是不好,起码对从业人员起到再次安抚的作用。但是,细想一下,这本身就说明我们对既有的法律缺乏信任和欠权威性,也说明我们处于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困境。如果在有法不依的环境下,我们卫生部门也没有什么法子,在有法不依的社会里,医院或弱者只能用“忍辱负重,卧薪尝胆”来Z·W的话,确实是很可悲! 第二,即便是两个部门的发文,在公安部的网页上也应该有所表示一点“诚意”呀!但是,在媒体“在卫生部官方网站1日刊登”字句的提醒下我进入了公安部的门户首页、公安要闻、通知公告我没有找到关于这个通告的报道。也许是我的找到的是过期的网站,也许是因为“五一国际劳动节”。如果真的没有,确实是不应该了!难道这不是本部门工作吗?以上的两个观点仅仅是个人的观点,可能本来就是站在部门利益上说话,应该很有偏差,希望大家宽容而不要误读是对有关部门的指责,而是想阐明一种观点:如何各司其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第三,由此及彼说到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是医改任务之一,如何建立呢?我认为必须是从“调解”的公平性着力!谁维护公平性呢?当然就是司法部门。如果仅仅是医疗部门的调解,如何成为“第三方”。建立“第三方调解”也是因为民众在医疗纠纷中对卫生部门和医院的不信任才出现“第三方调解”。因此,这份工作本来就应该是司法部门牵头去为民众公平地解决问题,而不是为医院和卫生部门解决问题,也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第三方调解”的公平性与权威性。也正是司法部门授予“第三方调解”的法律性,才使医院不得不遵循,民众可选择。 第四,医疗技术纠纷鉴定的公平性问题。由于医疗技术问题引起的事故鉴定常常
疑的重要方面,也是造成当事者情愿请非法的“医闹组织者”而不走法律途径的原因。如何保证鉴定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呢?这是我们在执行《通告》同时推进的。我始终认为,这项工作应该有司法部门来主管、监管较为合适,当然如果专业部门能够保证公正也是可以的,所以要加强宣传的力度以表明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的。监管也司法部门的监管才具公正性和权威性,司法部门对不玩弄职守的评鉴专家调查核实后给予司法处理和向卫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卫生部门根据情节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第五,我希望《通告》能够认真和严肃地执行起来,从此医院不再是医患的“战场”,如果是,只能是在共同对付疾病“战场”上的战友!我也希望,借《通告》之力,在加强医院治安管理和维护医护人员生命权益的同时,提高医疗质量、提高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严肃处理玩忽职守的从业人员,这也是《通告》要求的,也是必须的!因此《通告》是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立场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    媒体对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是这样报道的:卫生部官方网站1日刊登《通告》,通告明确,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告自5月1日执行。
    从《通告》我们读出什么东西呢?
    首先,谁是公共场所秩序主管部门。网友 媒体对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是这样报道的:卫生部官方网站1日刊登《通告》,通告明确,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告自5月1日执行。 从《通告》我们读出什么东西呢? 首先,谁是公共场所秩序主管部门。网友杨专青这个说法引起我们的思考:“开个紧急视频会议,公安部都没人参加。有鸟用!”其实我也有这个感觉,社会秩序的维护与人身安全的保证不应该是“各扫门前雪”的管理模式,如同机场、公园、学校、政府机构等场所,是否每一个行业的治安问题都由这个行业的主管部门来“执法”和维持呢?我想不可能的事。这个《通告》本来就应该是公安部门牵头的,卫生部门配合共同维护,怎么会使卫生部牵头的呢?一个部门的设立必须是各司其责,而不应该处于配角的位置!我曾经在微博就发出这样感慨:“4月29日公安部和卫生部再次联合发文打击医闹和维护医护人员生命安全的通告,我印象此类专项通告已经第三次。卫生部张茅书记说要加大宣传力度,已经在行业内没有兴奋点了。闹机场与闹医院同是违法行为,为什么打击闹机场的力度比打击闹医院的大呢?”我认为公安部发文足矣! 其实,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这种现象由来已久,从小到大,发展到危及大多数民众的权益。为什么一直没有治理好,我认为应该是一种官僚现象。一个政策一项法律其观点应该是非常鲜明,并不是越多部门“署名”就越具重要性。相反,这种“联合发文”极大地削弱了事权部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恶果就是相互扯皮,问题难以解决,形成一纸空文!职业医闹为什么越做越大成为“职业”,就是因为执法不严厉和毫无原则的“维稳”,加上政府在某些环节上的“妥协”无形中是非法“职业”做大!我并非故作玄虚,中国并不是没有法的国家,而是有法不依。 我另外还有一个观点,从《通告》列举的杨专青这个说法引起我们的思考:“开个紧急视频会议,公安部都没人参加。有鸟用!”其实我也有这个感觉,社会秩序的维护与人身安全的保证不应该是“各扫门前雪”的管理模式,如同机场、公园、学校、政府机构等场所,是否每一个行业的治安问题都由这个行业的主管部门来“执法”和维持呢?我想不可能的事。这个《通告》本来就应该是公安部门牵头的,卫生部门配合共同维护,怎么会使卫生部牵头的呢?一个部门的设立必须是各司其责,而不应该处于配角的位置!我曾经在微博就发出这样感慨:“4月29日公安部和卫生部再次联合发文打击医闹和维护医护人员生命安全的通告,我印象此类专项通告已经第三次。卫生部张茅书记说要加大宣传力度,已经在行业内没有兴奋点了。闹机场与闹医院同是违法行为,为什么打击闹机场的力度比打击闹医院的大呢?”我认为公安部发文足矣!
     其实,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这种现象由来已久,从小到大,发展到危及大多数民众的权益。为什么一直没有治理好,我认为应该是一种官僚现象。一个政策一项法律其观点应该是非常鲜明,并不是越多部门“署名”就越具重要性。相反,这种“联合发文”极大地削弱了事权部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恶果就是相互扯皮,问题难以解决,形成一纸空文!职业医闹为什么越做越大成为“职业”,就是因为执法不严厉和毫无原则的“维稳”,加上政府在某些环节上的“妥协”无形中是非法“职业”做大!我并非故作玄虚,中国并不是没有法的国家,而是有法不依。
     我另外还有一个观点,从《通告》列举的非法“闹医院”行为并非“新鲜”,也并非以前没有条例和法律制止。如果,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限而三番四次另外出“通告”来强调,表面上是说明“闹医院”已经危及民众的正常活动和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才“再次”强调,不是不好,起码对从业人员起到再次安抚的作用。但是,细想一下,这本身就说明我们对既有的法律缺乏信任和欠权威性,也说明我们处于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困境。如果在有法不依的环境下,我们卫生部门也没有什么法子,在有法不依的社会里,医院或弱者只能用“忍辱负重,卧薪尝胆”来Z·W的话,确实是很可悲!
媒体对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是这样报道的:卫生部官方网站1日刊登《通告》,通告明确,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告自5月1日执行。 从《通告》我们读出什么东西呢? 首先,谁是公共场所秩序主管部门。网友杨专青这个说法引起我们的思考:“开个紧急视频会议,公安部都没人参加。有鸟用!”其实我也有这个感觉,社会秩序的维护与人身安全的保证不应该是“各扫门前雪”的管理模式,如同机场、公园、学校、政府机构等场所,是否每一个行业的治安问题都由这个行业的主管部门来“执法”和维持呢?我想不可能的事。这个《通告》本来就应该是公安部门牵头的,卫生部门配合共同维护,怎么会使卫生部牵头的呢?一个部门的设立必须是各司其责,而不应该处于配角的位置!我曾经在微博就发出这样感慨:“4月29日公安部和卫生部再次联合发文打击医闹和维护医护人员生命安全的通告,我印象此类专项通告已经第三次。卫生部张茅书记说要加大宣传力度,已经在行业内没有兴奋点了。闹机场与闹医院同是违法行为,为什么打击闹机场的力度比打击闹医院的大呢?”我认为公安部发文足矣! 其实,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这种现象由来已久,从小到大,发展到危及大多数民众的权益。为什么一直没有治理好,我认为应该是一种官僚现象。一个政策一项法律其观点应该是非常鲜明,并不是越多部门“署名”就越具重要性。相反,这种“联合发文”极大地削弱了事权部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恶果就是相互扯皮,问题难以解决,形成一纸空文!职业医闹为什么越做越大成为“职业”,就是因为执法不严厉和毫无原则的“维稳”,加上政府在某些环节上的“妥协”无形中是非法“职业”做大!我并非故作玄虚,中国并不是没有法的国家,而是有法不依。 我另外还有一个观点,从《通告》列举的
     第二,即便是两个部门的发文,在公安部的网页上也应该有所表示一点“诚意”呀!但是,在媒体“在卫生部疑的重要方面,也是造成当事者情愿请非法的“医闹组织者”而不走法律途径的原因。如何保证鉴定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呢?这是我们在执行《通告》同时推进的。我始终认为,这项工作应该有司法部门来主管、监管较为合适,当然如果专业部门能够保证公正也是可以的,所以要加强宣传的力度以表明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的。监管也司法部门的监管才具公正性和权威性,司法部门对不玩弄职守的评鉴专家调查核实后给予司法处理和向卫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卫生部门根据情节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第五,我希望《通告》能够认真和严肃地执行起来,从此医院不再是医患的“战场”,如果是,只能是在共同对付疾病“战场”上的战友!我也希望,借《通告》之力,在加强医院治安管理和维护医护人员生命权益的同时,提高医疗质量、提高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严肃处理玩忽职守的从业人员,这也是《通告》要求的,也是必须的!因此《通告》是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立场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官方网站1日刊登” 媒体对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是这样报道的:卫生部官方网站1日刊登《通告》,通告明确,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告自5月1日执行。 从《通告》我们读出什么东西呢? 首先,谁是公共场所秩序主管部门。网友杨专青这个说法引起我们的思考:“开个紧急视频会议,公安部都没人参加。有鸟用!”其实我也有这个感觉,社会秩序的维护与人身安全的保证不应该是“各扫门前雪”的管理模式,如同机场、公园、学校、政府机构等场所,是否每一个行业的治安问题都由这个行业的主管部门来“执法”和维持呢?我想不可能的事。这个《通告》本来就应该是公安部门牵头的,卫生部门配合共同维护,怎么会使卫生部牵头的呢?一个部门的设立必须是各司其责,而不应该处于配角的位置!我曾经在微博就发出这样感慨:“4月29日公安部和卫生部再次联合发文打击医闹和维护医护人员生命安全的通告,我印象此类专项通告已经第三次。卫生部张茅书记说要加大宣传力度,已经在行业内没有兴奋点了。闹机场与闹医院同是违法行为,为什么打击闹机场的力度比打击闹医院的大呢?”我认为公安部发文足矣! 其实,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这种现象由来已久,从小到大,发展到危及大多数民众的权益。为什么一直没有治理好,我认为应该是一种官僚现象。一个政策一项法律其观点应该是非常鲜明,并不是越多部门“署名”就越具重要性。相反,这种“联合发文”极大地削弱了事权部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恶果就是相互扯皮,问题难以解决,形成一纸空文!职业医闹为什么越做越大成为“职业”,就是因为执法不严厉和毫无原则的“维稳”,加上政府在某些环节上的“妥协”无形中是非法“职业”做大!我并非故作玄虚,中国并不是没有法的国家,而是有法不依。 我另外还有一个观点,从《通告》列举的字句的提醒下我进入了公安部的门户首页、疑的重要方面,也是造成当事者情愿请非法的“医闹组织者”而不走法律途径的原因。如何保证鉴定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呢?这是我们在执行《通告》同时推进的。我始终认为,这项工作应该有司法部门来主管、监管较为合适,当然如果专业部门能够保证公正也是可以的,所以要加强宣传的力度以表明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的。监管也司法部门的监管才具公正性和权威性,司法部门对不玩弄职守的评鉴专家调查核实后给予司法处理和向卫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卫生部门根据情节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第五,我希望《通告》能够认真和严肃地执行起来,从此医院不再是医患的“战场”,如果是,只能是在共同对付疾病“战场”上的战友!我也希望,借《通告》之力,在加强医院治安管理和维护医护人员生命权益的同时,提高医疗质量、提高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严肃处理玩忽职守的从业人员,这也是《通告》要求的,也是必须的!因此《通告》是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立场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公安要闻、 媒体对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是这样报道的:卫生部官方网站1日刊登《通告》,通告明确,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告自5月1日执行。 从《通告》我们读出什么东西呢? 首先,谁是公共场所秩序主管部门。网友杨专青这个说法引起我们的思考:“开个紧急视频会议,公安部都没人参加。有鸟用!”其实我也有这个感觉,社会秩序的维护与人身安全的保证不应该是“各扫门前雪”的管理模式,如同机场、公园、学校、政府机构等场所,是否每一个行业的治安问题都由这个行业的主管部门来“执法”和维持呢?我想不可能的事。这个《通告》本来就应该是公安部门牵头的,卫生部门配合共同维护,怎么会使卫生部牵头的呢?一个部门的设立必须是各司其责,而不应该处于配角的位置!我曾经在微博就发出这样感慨:“4月29日公安部和卫生部再次联合发文打击医闹和维护医护人员生命安全的通告,我印象此类专项通告已经第三次。卫生部张茅书记说要加大宣传力度,已经在行业内没有兴奋点了。闹机场与闹医院同是违法行为,为什么打击闹机场的力度比打击闹医院的大呢?”我认为公安部发文足矣! 其实,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这种现象由来已久,从小到大,发展到危及大多数民众的权益。为什么一直没有治理好,我认为应该是一种官僚现象。一个政策一项法律其观点应该是非常鲜明,并不是越多部门“署名”就越具重要性。相反,这种“联合发文”极大地削弱了事权部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恶果就是相互扯皮,问题难以解决,形成一纸空文!职业医闹为什么越做越大成为“职业”,就是因为执法不严厉和毫无原则的“维稳”,加上政府在某些环节上的“妥协”无形中是非法“职业”做大!我并非故作玄虚,中国并不是没有法的国家,而是有法不依。 我另外还有一个观点,从《通告》列举的通知公告 我没有找到关于这个通告的报道。也许是我的找到的是过期的网站,也许是因为“五一国际劳动节”。如果真的没有,确实是不应该了!难道这不是本部门工作吗?
     以上的两个观点仅仅是个人的观点,可能本来就是站在部门利益上说话,应该很有偏差,希望大家宽容而不要误读是对有关部门的指责,而是想阐明一种观点:如何各司其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非法“闹医院”行为并非“新鲜”,也并非以前没有条例和法律制止。如果,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限而三番四次另外出“通告”来强调,表面上是说明“闹医院”已经危及民众的正常活动和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才“再次”强调,不是不好,起码对从业人员起到再次安抚的作用。但是,细想一下,这本身就说明我们对既有的法律缺乏信任和欠权威性,也说明我们处于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困境。如果在有法不依的环境下,我们卫生部门也没有什么法子,在有法不依的社会里,医院或弱者只能用“忍辱负重,卧薪尝胆”来Z·W的话,确实是很可悲! 第二,即便是两个部门的发文,在公安部的网页上也应该有所表示一点“诚意”呀!但是,在媒体“在卫生部官方网站1日刊登”字句的提醒下我进入了公安部的门户首页、公安要闻、通知公告我没有找到关于这个通告的报道。也许是我的找到的是过期的网站,也许是因为“五一国际劳动节”。如果真的没有,确实是不应该了!难道这不是本部门工作吗?以上的两个观点仅仅是个人的观点,可能本来就是站在部门利益上说话,应该很有偏差,希望大家宽容而不要误读是对有关部门的指责,而是想阐明一种观点:如何各司其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第三,由此及彼说到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是医改任务之一,如何建立呢?我认为必须是从“调解”的公平性着力!谁维护公平性呢?当然就是司法部门。如果仅仅是医疗部门的调解,如何成为“第三方”。建立“第三方调解”也是因为民众在医疗纠纷中对卫生部门和医院的不信任才出现“第三方调解”。因此,这份工作本来就应该是司法部门牵头去为民众公平地解决问题,而不是为医院和卫生部门解决问题,也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第三方调解”的公平性与权威性。也正是司法部门授予“第三方调解”的法律性,才使医院不得不遵循,民众可选择。 第四,医疗技术纠纷鉴定的公平性问题。由于医疗技术问题引起的事故鉴定常常是患者质      第三,由此及彼说到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是医改任务之一,如何建立呢?我认为必须是从“调解”的公平性着力!谁维护公平性呢?当然就是司法部门。如果仅仅是医疗部门的调解,如何成为“第三方”。建立“第三方调解”也是因为民众在医疗纠纷中对卫生部门和医院的不信任才出现“第三方调解”。因此,这份工作本来就应该是司法部门牵头去为民众公平地解决问题,而不是为医院和卫生部门解决问题,也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第三方调解”的公平性与权威性。也正是司法部门授予“第三方调解”的法律性,才使医院不得不遵循,民众可选择。
     第四,医疗技术纠纷鉴定的公平性问题。由于医疗技术问题引起的事故鉴定常常是患者质疑的重要方面,也是造成当事者情愿请非法的“医闹组织者”而不走法律途径的原因。如何保证鉴定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呢?这是我们在执行《通告》同时推进的。我始终认为,这项工作应该有司法部门来主管、监管较为合适,当然如果专业部门能够保证公正也是可以的,所以要加强宣传的力度以表明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的。监管也司法部门的监管才具公正性和权威性,司法部门对不玩弄职守的评鉴专家调查核实后给予司法处理和向卫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卫生部门根据情节程度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我希望《通告》能够认真和严肃地执行起来,从此医院不再是医患的“战场”,如果是,只能是在共同对付疾病“战场”上的战友!我也希望,借《通告》之力,在加强医院治安管理和维护医护人员生命权益的同时,提高医疗质量、提高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严肃处理玩忽职守的从业人员,这也是《通告》要求的,也是必须的!因此《通告》是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立场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40b3f60102e1mr.html) - 如何各司其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_医生哥波子_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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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不是问题事情在我国却成 了 大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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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1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两部联合通告能够有效执行
      近日,一段视频在网上流传,陕西榆林横山县百信医院院长带领40余名医务人员悼念死者,致辞检讨忏悔,集体下跪磕头。据调查了解:2012年3月8日下午,闫家一家五口因食物中毒被送至该医院,经过洗胃治疗,其他病情都有所减轻,唯独其中一位七旬的男性病人闫某病情加重,随后被转至榆林市某医院继续治疗,深夜经抢救无效身亡。尽管医院提出了经济赔偿方案,但多次协商未果,迫于多方压力,医院只好关门停业3个月,违约赔300万。为求得死者家属凉解,陕西百信医院院长带领医务人员集体向死者下跪磕头。据医生透露,至今并无证据表明医院存在过错。
      男儿膝下有黄金。除了自家的长辈与逝者,其他人可不是随便能跪的。既然是医院,哪有不死人的;更何况,“至今并无证据表明医院存在过错”。倘若每次死人都要医院负责,都要全院医生下跪磕头,谁敢开医院,谁还当医生?
这件事之所以成为新闻热点,实在是因为太过震撼。其震撼不仅在于院长披麻戴孝当众检讨,也在于全院40余名医护人员集体磕头。是的,就算是医疗事故,也该有具体负责的医生,院长或许负有领导责任。能让其他无关医护人员也下跪磕头,并能强迫医院停业3个月整顿,除了“仗势欺人”,实在没有其他符合逻辑的解释。倘若是其他毫无背景的普通患者,院长与医生们愿意低下高贵的头颅么?答案显而易见。
      近年来,从辱骂、殴打甚至砍杀医务人员,到患者家属冲击医疗机构,种种医患纠纷时有发生,由于信息不对称,多数人会不理性的同情患方,更多的质疑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技术和职业道德,忽视了疾病转归的自然规律和不可预见性…加上不良媒体断章取义的炒作….执法部门的太多顾虑,使医疗纠纷演化成群体事件,多数机构处于维稳和息事宁人大都赔钱了之,用白岩松的话讲,大闹大赔、小闹小赔,助长了违法行为,更有专业医闹参与其中,治安安全法在医院这样一个场所在执行上显得苍白无力,法制不畅是今天医疗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长久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治安处罚法,并没有在医院这个公共场合得到充分落实,因此必须明确医院是一个公共场所,而且是保障民生的重要公共场合,医闹事件限制和侵犯了其他人的就医权,危害了公共安全。哈医大恶性事件之后,有医生指出“与医生为敌的是病态社会”。陕北事件在即便“并无证据表明医院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全院医生也要集体下跪磕头,只因患者家属“势力大”,医院无奈的签下不受法律保护的所谓协议,我们的政法部门也能够容忍这种不法现象存在不加干预,这种医患关系不仅是医生之悲,更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而与这则视频消息一起受到关注的,是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将被依法严厉打击。两部门的联合通告,针对的正是这种极端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医务工作者安全和尊严,保证医疗机构正常就医秩序。
  医疗纠纷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世界性难题。在欧美一些国家,已经探索形成了一整套处置机制:患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第三方仲裁机构的介入,也能给予较为公正的鉴定和判断;医疗机构同样可以通过责任保险等方法,降低自己的职业风险和纠纷成本。
      这些都可以成为我们破解医患困局的宝贵借鉴。在利用法律武器约束违法行为的同时,拓宽患方申诉渠道,完善医方监督管理,建立权威仲裁体系,让医患双方都能以更理性、更宽容的心态面对纠纷,至关重要。更重要的,必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地对待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法治的轨道解决问题,而不是易破坏公共秩序来维权,甚至侵犯他人权利,当然也要强化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让有过错医疗行为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才是解决医患矛盾的根本出路。
医生的安全需要保护,患者的权益同样需要重视。我们期待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能够有效执行,为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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