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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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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8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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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涉及感染的内容很少,但是还是需要读一读,了解我国在这方面的政策。

国务院令第491号人体器官移植条例070501.doc (36 KB, 下载次数: 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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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8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受到广泛关注。法规强调,公民有捐献或者不捐献人体器官的权利,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近日,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诺华人与环境基金会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合作项目第五届学术研讨会在海南举行。这是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于今年5月1日实施后,移植学界举办的大型学术活动。会议呼吁加强器官捐献的宣传教育,促进公众器官捐献的观念,支持开展亲属活体器官移植。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汪建荣在会上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进行了政策解读。进一步阐述了条例制定的宗旨、过程、总体思路、关键原则、相关制度和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
    据了解,我国每年约有130万患者因各种器官衰竭需要进行人体器官移植治疗,但我国人体器官的来源匮乏,就怎样把握人体器官捐献必须遵循的自愿原则,汪建荣说,用于临床移植的人体器官来源不足是世界性问题。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是:尊重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意愿,严禁人体器官买卖,公正、公平、公开地分配人体器官,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等。条例严格遵循了这些原则,规定任何公民有权捐献自己的人体器官,但前提条件必须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且是没有任何的经济目的。换句话说,公民捐献器官的决定,必须是在没有任何外在压力的情况下作出的,纯粹是为了治病救人。所以,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这是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原则。
    汪建荣介绍,把握人体器官捐献的“自愿”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确保人体器官捐献人意愿表达的真实性。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尤其是活体器官的捐献人必须年满18周岁。
    二是必须确保人体器官捐献人表达的捐献意愿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条例规定,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不会书写书面捐献意愿的人员,可以由本人口述,他人记录,然后再由本人按规定的形式进行确认。
    三是必须确保已经表示了捐献意愿的人体器官捐献人随时可以撤销其捐献意愿的权利。条例规定,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人体器官捐献人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对已经作出的捐献意愿发生动摇,甚至出现反复,这都是正常现象。因为捐献人体器官并不是一件容易作出决定的事情。我们既要尊重公民的捐献人体器官的意愿表示,也要尊重公民撤销人体器官捐献的意愿表示。
    四是必须确保公民生前表达的不同意捐献人体器官意愿的实现。
    条例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只有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才有权以书面形式共同作出捐献该死亡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和全世界一样,我国正面临着日益扩大的器官供需缺口。据美国器官共享网络数据,上世纪90年代等待移植者增加了3倍,而移植仅增长了31%。美国仅2005年新增等待肾移植的患者近3万人,不到1万人接受了尸体肾移植手术,3600多位患者死于移植的等待之中。我国每年约有150万患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但只有约1万人能得到移植的器官
    随着技术和科研水平提高,良好的移植后的长期效果,亲属活体器官移植成为符合我国现有法规框架下,挽救众多肾脏等器官衰竭患者生命的可行的有效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器官的严重短缺。亲属活体移植具有器官质量好,组织配型相容性好,排斥反应发生率低,服用药物少,药物毒副作用小和经济负担轻等众多优势。同时,捐献一个器官挽救亲人的生命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但是,2004年我国约7000例肾移植手术中,活体移植仅占约4%,远远低于有关国家和国际平均水平。传统文化和观念的影响,以及对器官捐献和移植科学知识了解不够,是造成公众器官捐献意识薄弱的重要因素。
    因此,会议呼吁,应利用各种机会开展器官捐献观念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改变人们对器官捐献的传统观念,宣扬人道主义互助精神,增进公众器官捐献的意识和行为。开辟和提供便捷的器官捐献登记途径,方便公民自愿捐献器官;建立人体器官分配的共享信息网络,提高器官分配的公平性和利用效率。
    目前我国已有160多家医疗机构获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在未来几年中我国将建成包括科学注册体系和行政注册体系两个层次的人体器官移植体系。在科学注册体系方面,肾脏、肝脏、心脏等器官移植技术规范和临床指南等正在制订之中;而包括器官来源、捐献和分配信息共享网络在内的行政注册体系也已启动。
    据了解,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和诺华人与环境基金会于2003年8月20日在北京签署资金总额为160万瑞士法郎(约960万元人民币)的“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合作项目”协议。项目合作范围包括器官捐献和活体器官移植的学术研究,开展公众器官捐献意识和科学知识的宣传,以及支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器官移植和器官捐献的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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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9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icchina 的帖子

  器官移植确实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曾经听一位专家讲过这样一个故事(未经查实,不知是否真有其事):医院一个病人做好了一切术前准备,正等待某人的器官捐献.......损献者就地执法以后,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送上了专用车,专用车内一组医疗小组即刻取出了一切可用器官,期间发生了十分可怕的事情,一名医护人员因把注射器装在裤袋里针头深深地扎进了自己的大腿,另一名医护人员忙乱之中割伤了手,最后该损献者经检测为HIV阳性。等待受捐者只好继续等待,而二名医护人员的人生从此发生改变。
  因此对捐献者必须进行各种传染病筛查,这是我们医院感染管理科应该提醒或者说应该要求的。我们医院去年做了一个肝移植,我们院感就参与了术前讨论,我们就提出了这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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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9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事实,怀疑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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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1 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我们医院就曾经发生过去取肝的工作人员被血溅到眼睛里,后来查出该供体为HIV阳性,这也属于基本的防护不到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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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9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已经下载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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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0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icchina 发表于 2007-6-8 23:23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受到广泛关注。法规强调,公民有捐献或者不捐献人体器官的权利,公 ...

公民捐献器官的决定,必须是在没有任何外在压力的情况下作出的,纯粹是为了治病救人。
向捐献器官者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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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0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gaoxd5 发表于 2007-6-11 07:17
是啊!我们医院就曾经发生过去取肝的工作人员被血溅到眼睛里,后来查出该供体为HIV阳性,这也属于基本的防 ...

供体为HIV阳性,这样的人允许捐献器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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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0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楚楚 发表于 2007-6-9 11:59
  器官移植确实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曾经听一位专家讲过这样一个故事(未经查实,不知是否真有其事):医院 ...

对捐献者必须进行各种传染病筛查,是应该做的。
这是对接受者的负责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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