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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ickeypank 于 2012-3-20 20:57 编辑
受省院感质控中心委托我市院感质控中心组织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2012年3月2日版)(见附件1、2)进行了意见征集,今将我市汇总意见和建议拿出来讨论,也希望听听大家的看法。
附件1: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修订背景说明.doc
(28.5 KB, 下载次数: 184)
附件2: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2012年3月2日版).doc
(93 KB, 下载次数: 254)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与编制过程 (一)任务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委员会。 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医疗废物的产生、管理及其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使得医疗废物分类管理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国于2003年6月颁布第一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为医疗废物管理奠定了法规基础,政府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五套相关配套文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颁布与实施,对促进和规范我国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的管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医疗废物分为五类,基本概括了全部医疗废物的种类,但是当前分类方法主要是从医疗废物对人体危害的特性考虑分类,忽略了其理化特性,不同质材的感染性废物混在一起,造成了不同材质的废物用同样的方法处置而导致处置过程中有害物质的产生,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不符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斯德哥尔摩公约》采用最佳可行技术(BAT)和最佳环境实践(BEP)处理废物、减少POPs排放的精神。医疗废物与民生息息相关,在确保医疗废物处理无害化前提下,医院医疗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在倡导低碳社会尤显必要。随着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院感染的不断认识,医疗废物的范围也不断改变,卫生部 2005年规定,使用后的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但不作为原用途使用。江苏省2010年将安瓿从医疗废物中划出,医疗废物的范围及量大幅度减少。通过近九年的实践与认识,现行的医疗废物分类在实行中发现以下问题: (1)未达到无害化要求:目前的分类方法主要遵循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医疗废物分类的精神,偏重于卫生和保护人类健康,而对医疗废物的材质及后续处置中有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考虑不足,导致大量的高分子材料、氯元素和含有PVC材质的废物进入焚烧,如果处置不当,有产生较多POPs的潜在危险,与BAT/BEP要求不符。 (2)医疗废物的扩大化:目前医疗废物实际归类与定义不一致,将医疗活动中产生的无害、无毒的本属于生活垃圾的废物归类为医疗废物,如很多未污染的防护用品、普通药物输液袋等,扩大了医疗废物的范围,不利于BAT/BEP理念的实行。 (3)达到资源化:未直接接触血液、体液的物品被当作感染性废物进行处置;药品、器械的外包装袋等可以回收利用的物品,没有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回收,而是为了操作方便全部收集到医疗废物中,造成浪费和环境污染。 (4)分类不具体不细化:目录中所描述的特征和常见组分有些说法欠准确,界定不清,有些条款缺乏操作性。医疗机构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了诸多问题,致使在不同的区域、不同的医疗机构中出现了不同的分类方式和解释的理由,同时也增大了管理部门的执法难度。 (5)死胎、胎盘的归类不明确,导致处置方法不一致,甚至存在丢弃和买卖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 同时,随着医疗废物处置技术的不断成熟和非焚烧技术的多样化,结合处置技术在源头上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回收,是时代的发展与需要。因此,重新修订“医疗废物分类目录”非常必要,以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分类,并符合BAT/BEP的要求。 (二)项目编号: (三)协作支持单位 卫生部医政司 (四)参加起草的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北京大学第一人民医院、北京卫生监督所、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安徽省卫生厅医政处、国家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天津)中心 (五)参加起草的人员 熊薇、巩玉秀、李六亿、吴安华、李素英、邓明卓、房彤、裴红生、蔡凌、张宇、韩颖 (六)编制的过程 2009年8月,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受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委托,在卫生部医政司和医院感染控制标准委员会的领导下,牵头成立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工作方案,对我国5个省和1个直辖市共48所医院进行医疗废物管理现状调研,汇总完成调研报告。同时查阅整理了大量国内外医疗废物分类管理有关的资料,组织专家赴台湾、香港、德国等地进行医疗废物管理考察,比较我国和其他国家的医疗废物分类情况异同,为标准的起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0年5月,起草小组根据所查阅的资料和前期调研结果,确定标准基本框架,组织由医院感染管理、环保、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各部门专家反复讨论修改,形成《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修订稿》的示范稿,在示范医院试行继续修订完善标准。于2012年3月完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专家及学会的意见。
前  言 按照GB/T1.1-2009给出的原则起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市卫生监督所、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安徽省卫生厅、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天津)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熊薇、巩玉秀、李六亿、吴安华、李素英、邓明卓、房彤、裴红生、蔡凌、张宇、韩颖。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原则、医疗废物分类类别、分类收集清单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学研究实验室及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机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疗废物 medical waste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3.1.1 感染性废物 infectious waste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3.1.2 损伤性废物 sharps waste 能够损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3.1.3 病理性废物 pathogenic waste 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3.1.4 药物性废物 pharmaceutical waste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3.1.5 化学性废物 chemical waste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3.2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single-use sterile medical devices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3.3 细胞毒性药物 cytotoxic drug 一类可有效杀伤免疫细胞并抑制其增殖的药物,可用于抗恶性肿瘤(如环磷酰胺等),也用作免疫抑制剂。 4 医疗废物分类原则 4.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产生源头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五类。 4.2宜根据分类处置的需要,按类别根据材质不同可分为塑胶类和其他材质类等组份,以便于按材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和处置。 4.3医疗废物的分类与处置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原则。 4.4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与暂存,可与当地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方式衔接。 4.5批量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分类与处置,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5 医疗废物分类及类别 5.1 感染性废物 5.1.1 被病人血液、体液、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污染的废弃器具和用品 5.1.1.1 塑胶类废物:一次性输血器、输血袋、透析器等。 5.1.1.2 其他材质类废物:棉纤维类废物、金属类等其他材质的医疗器具和用品。 5.1.2 实验室废物 5.1.2.1 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和容器。 5.1.2.2 其他实验室废弃的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标本和容器。 5.1.3 隔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5.1.4 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如一次性使用注射器、输液器。 5.2 损伤性废物 5.2.1 废弃的金属类锐器。 5.2.2 废弃的玻璃类锐器。 5.2.3 废弃的其他材质类锐器。 5.3 病理性废物 5.3.1 手术及其它医学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肉眼难以识别的人体组织、器官。 5.3.2 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 5.3.3 废弃的医学实验动物组织和尸体。 5.3.4 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 5.3.5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的胎盘;产妇放弃的胎盘。 5.4 药物性废物 5.4.1 废弃的一般性药物。 5.4.2 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 5.4.3 废弃的疫苗及血液制品。 5.5 化学性废物 5.5.1 废弃的化学试剂。 5.5.2 废弃的消毒剂。 5.5.3 废弃的含重金属物质的器具、物品。 6 常见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清单见规范性附录 A,包装袋及收集容器、警示标志应遵循《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的规定。 7 管理要求 7.1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设置监控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分类的管理工作。 7.2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7.3 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标准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并做好相应记录与资料保存。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清单 类别
| 代表性废物类
| 代号
| 常见废物
| 包装袋、收集容器、标签及警示标志
| 感 染 性 废 物
| 塑 料 类 废 物
| G1
| G1.1被病人血液、体液、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污染的废弃的塑胶类器具和用品,如一次性输血器、输血袋、透析器、透析管路、介入导管、阴道窥器、引流装置、吸痰管、呼吸管路、氧气面罩、雾化器、鼻导管、导尿管、集尿袋等;一次性托盘、一次性口镜;一次性手术衣、一次性手术大中单、一次性帽子、口罩、一次性换药碗;一次性橡胶手套、硅橡胶***;实验室使用的塑料试管、滴管、吸管、离心管等。 G1.2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如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
| 有警示标志的黄色专用包装袋及黄色专用带盖废物桶。 标签“塑胶类感染性废物”。
| 其他材质类废物
| G2
| G2.1被病人血液、体液、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污染的废弃的棉纤维类、金属类、玻璃类、纸类等废物如引流条、纱布、绷带、棉球、棉签及其他各种敷料;废弃的污染被服;内固定钢板;未破碎的玻璃试管、药瓶。 G2.2隔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
| 有警示标志的黄色专用包装袋及黄色专用带盖废物桶。 标签“其他材质类感染性废物”。
| 实验室类废物
| G3
| G3.1微生物实验室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和容器。
| 在产生地经压力蒸汽灭菌后放入有警示标志的黄色专用包装袋、专用容器。标签“实验室感染性废物”。
| G3.2其他实验室的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标本和容器。
| 直接放入有警示标志的黄色专用包装袋、专用容器。标签“实验室感染性废物”。
| 损 伤 性 废 物
| S
| S1废弃的金属类锐器,如医用针头、缝合针、针灸针、探针、穿刺针、解剖刀、手术刀、手术锯、备皮刀和各种导丝、钢钉等。
| 有警示标志的黄色专用锐器盒,标签“金属类锐器”
| S2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盖玻片、载玻片、破碎的玻璃试管、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的玻璃安瓿等。
| 有警示标志的黄色专用锐器盒,标签“玻璃类锐器”
| S3废弃的其他材质类锐器,如一次性镊子、一次性探针、一次性使用塑料移液吸头等。
| 有警示标志的黄色专用锐器盒,标签“其他材质类锐器”
| 病 理 性 废 物
| B
| B1废弃的肉眼难以识别的人体组织、器官; B2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 B3动物组织及尸体; B4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 B5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的胎盘;产妇放弃的胎盘。
| 有警示标志的黄色专用包装袋及黄色专用带盖废物桶。标签“病理性废物”。
| 药物 性废 物
| Y
| Y1批量废弃的一般性药品、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疫苗及血液制品。
| 有警示标志的黄色专用包装袋分类集中存放。标签“药物性废物”。
| Y2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少量药品及开启后剩余的少量药物。
| 可并入感染性废物的其他材质类废物中,应在标签上注明:“含有药物性废物”。
| Y3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的药瓶等。
| 化学 性废 物
| H
| H1批量废弃的化学试剂如乙醇、甲醛、二甲苯等。 H2使用后的化学试剂,如联苯胺类(DAB)、甲醛、二甲苯等。 H3批量废弃的消毒剂原液如过氧乙酸、戊二醛等。 H4废弃的含重金属物质的器具、物品,如含汞血压计、含汞温度计、口腔科使用后的含汞物品、显(定)影液等。
| H1、H3、H4用有警示标志的黄色专用包装袋或容器分类集中存放。标签“化学性废物”。 H2有警示标志的用黄色专用带盖废物桶分类存放,标签“某类化学性废物”。
| 注1:Y1、H类废物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注2:隔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注3:“批量”指的是成批的废弃的未使用过的化学试剂和消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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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院感质控中心汇总意见和建议 | | | | | “能够损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应为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能够损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 | 过期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是否作为感染性废物处置?还是退回厂家? | | | | “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应为“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废弃玻璃类锐器及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的玻璃安瓿”更具体一些。按江苏省的规定,玻璃安瓿不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这两者之间是不是矛盾? | | “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应为“未****形的死产胎儿”,这样执行起来比较好判断。死产胎儿已****形的还是按照卫生部的要求纳入遗体管理。 | | 1.“塑料类废物”与前述5.1.1.1 “ 塑胶类废物”名称不一致 2.“一次性手术衣、一次性手术大中单、一次性帽子、口罩”属于塑胶类废物吗? 3.工作人员使用的一次性帽子、一次性口罩、一次性鞋套、一次性手术衣(用于参观人员)或一次性隔离衣(用于保护性隔离)等可否不作为医疗废物? | | “在产生地经压力蒸汽灭菌后放入有警示标志的黄色专用包装袋、专用容器。”应为“在产生地经压力蒸汽灭菌或者高效消毒后放入有警示标志的黄色专用包装袋、专用容器。” | | 标签与G3.1一样均为“实验室感染性废物”,无任何区别。 | | | | “一次性镊子、一次性探针”也有金属材质的,是否应归属于“金属类锐器”? | | 此类医疗废物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专门机构或部门应明确,否则很难操作。 | | 1.由于医院在医疗废物的处置中已投入很大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建议不必将五类医疗废物再细分,避免进一步增加医院的负担和管理的难度。 2. 该标准除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还应该注明为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及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依据,否则就会出现他们不认可执法时照样处罚医疗机构,从而出现医疗机构左右为难现象。 3.目前医疗废物的去向单一,处理方式单一,将医疗废物细化后的分类处置的技术是否成熟?处置单位是否已经建立?分别由谁监管?都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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