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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个规范医院感染暴发报告标准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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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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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年卫生部《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第十条规定:医院发现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一)5例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二)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2010年卫生部《医院感染监测规范》中4.3.1条规定: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于12h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a)5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b)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c)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以哪个规范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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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们广西卫生厅下发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实施细则》,里面把你所说的两种情况都包括到了。
Ⅱ级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是指发生以下情形之一:(1)    5   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2)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3)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    3     人以上的人身损害后果。
Ⅲ级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是指发生以下情形之一:(1)    5   例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2)    3   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符合Ⅱ级、Ⅲ级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标准时,由医院感染管理科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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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6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复查资料后理解:还是以《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为准,我觉得此规范更具逻辑性,便于早期控制暴发,不能等到报卫生部的标准才开始上报当地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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