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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转贴]山东德州死婴事件相关责任人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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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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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死婴事件相关责任人被免职  

2012-03-02 16:09:19    来源: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德州3月1日讯(记者 牟张涛) 2月28日,德州岔河桥旁现多具死婴尸体(本报2月29日A13版报道)。2月29日,事件原因查明是德州市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张金合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对胎儿遗体私自进行不当处置(本报3月1日A13版报道)。3月1日,记者了解到,德州市妇幼保健院分管医疗的副院长以及该院产房主任已被免职。

    3月1日,记者从德州市卫生主管部门了解到,德州市卫生局已经责成德州市妇幼保健院认真整改,责令该院分管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予以免职,直接责任人予以开除。

    “市、县卫生监督机构正在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处置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严格规范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德州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称,德州市卫生局对这项工作监管不到位,对此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向社会真诚道歉。

    同时,记者从德州市妇幼保健院了解到,该医院分管医疗的副院长以及该院产房主任已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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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环节要控制,各相关职能科室、领导应强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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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胎儿遗体的处置涉及多个环节,还有费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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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究其原因还是管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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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究其原因领导层监管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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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追究医院和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外,死胎和死婴按规定处理的费用由谁来负担呢?家属还是医院?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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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3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省济宁市近日出台《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暂行办法》,根据这一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场所查不到监护人,或监护人无力承担的病亡婴幼儿遗体的处置费用,将由政府承担。
  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暂行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场所查不到监护人的病亡婴幼儿,或监护人无经济负担能力的病亡婴幼儿,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纳入各级政府财政支付的范围,即坚持公共财政支出的原则,以防范私自对病亡婴幼儿遗体进行不当处置行为的发生,强化政府公共管理的责任。

  这一办法还规范了医疗卫生机构对病亡婴幼儿遗体的接收、转运、保存、处置等流程,强调了卫生、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提出了对监管缺失、违规操作等行为的查处意见。

  3月29日,济宁市洸府河发现21具被遗弃的婴儿遗体。经查,这是由于济医附院太平间工作人员与病死婴儿家长私自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雇佣社会人员运输到洸府河附近遗弃的。这起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已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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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wmr 发表于 2012-3-3 19:59
山东省济宁市近日出台《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暂行办法》,根据这一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场 ...

“政策承担”——如何承担,得有具体规定,得让医疗机构明确流程才成,就一句政策承担的空话,到时候让医院找谁去,还有就是为那么几个钱来回扯皮上一阵子,折腾的误工费恐怕都会比那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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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出了这样的事,虽说医院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但一出事就拿医院开刀,令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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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3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细雨润竹 发表于 2012-3-3 20:25
出了这样的事,虽说医院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但一出事就拿医院开刀,令人寒心

肯定医院要管理,如果医院不管理,就不知道由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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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婴儿遗体的处理,还是应该交由家属按“遗体”处理,不能什么事都是医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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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无情,管理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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