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体表面、空气、医务人员手监测:每月对透析室空气、物体、机器表面及部分医务人员手进行病原微生物的培养监测,超标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后复检合格。
2.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质量监测:
(1)透析用水电导率正常值<10μs/cm。
(2)纯水的ph 值应维持在5~7 的正常范围。
(3)透析液、透析用水细菌学检测,最初应每周检测1次,连续2次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后,应每月1次,细菌菌落数<200 cfu/ml;透析液采样部位为透析液进入透析器前,透析用水采样部位为反渗水输水管路的末端。。
(4)透析液、透析用水内毒素检测,最初应每周检测1次,连续2次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后,至少每3个月1 次,内毒素正常值<2 eu/ml;采样部位同上。
(5)化学污染物监测至少每年测定1 次,正常值参考2008 年美国aami 标准。
(6)软水硬度检测至少每周进行1 次,采样部位为水处理系统树脂罐后。
(7)游离氯检测至少每周进行1 次,采样部位为水处理系统活性碳罐后。
(8)对每台透析机透析液细菌学指标和内毒素应每年至少检测1 次。
3.消毒剂监测:包括生物监测和化学监测。生物监测:灭菌剂每月一次,消毒剂每季一次;化学监测:含氯消毒剂和过氧乙酸等有效浓度监测每日一次,管路每次冲洗消毒后,对消毒剂残留量监测,记录结果并保存。
4.紫外线监测:日常监测和强度监测。日常监测:灯管使用时间、累计照射时间和使用人签名。灯管强度监测:每6个月一次,新灯管≥100μw/cm2,使用中灯管≥70μw/cm2。
5.透析患者传染病病原微生物监测:
(1)对初次透析的患者或由其它中心转入的患者,必须在治疗前进行乙肝、丙肝、梅毒及艾滋病感染的相关检查。对于hbv抗原阳性患者应进一步行hbv-dna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对于hcv抗体阳性的患者,应进一步行hcv-rna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保留原始记录,登记患者检查结果。
(2)对长期透析的患者每半年复查1次,复查项目: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相关检查,保留原始记录,做好登记。
(3)对于血液透析患者存在不能解释肝脏转氨酶异常升高时应进行hbv-dna和hcv-rna定量检查。
(4)如有患者在透析过程中出现乙肝、丙肝阳性,应立即对密切接触者进行乙肝、丙肝标志物检测。
(5)对于暴露于乙肝或丙肝怀疑可能感染的患者,如病毒检测阴性,在1~3月后重复检测病毒标志物。
(6)输注血液生物制品者1-3个月后,应再次检测感染病毒标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