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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药监局来查,还是硬性要求一次性用品使用后必须先毁型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2-16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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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院医疗废物交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中心处置,因此一次性用品使用后按规范分类而不做就地毁型工作,锐器直接入锐器盒,近期市药监局来查,死死咬定用过的针头必须毁型后方可入锐器盒,还有用过的输液器、注射器等也必须先毁型,无论我们的人怎么解释,他们都口径一致地回答自己是按国家规定办事;
       如果你们坚持自己的做法,那就把证据拿出来(要求必须出示国家规定),可国家03年的规定似乎没有明确修订过,那么这个证据该怎么提供——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我们药(器)械科的同事们万般无奈了,恳请本人按那些人的要求拟定相应的规定来应付检查,但感觉这样做甚是不服,于是选择了讲清利害的理性沟通方法,但细想如果拿不出明确的根据,今天这班人是支走了,以后呢,如果再来一帮类似的督查人员(拿着不合理的法规当令牌)该如何应对?期待老师们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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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次性用品使用后按“规范”分类而不做就地毁型工作,请问老师,这个“规范”在哪里?我知道不毁型的道理,但也遇到拿不出“规范”的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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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CDC的指南中早就提出来了,但是我们国家的修订还没有跟上。
在这里面就要求跟督查部门好好沟通了。

就我国的标准制定,里面有一段话,要求参照国外先进的理念。
所以是否可以这样来处理:
当前:
1.摆出两方面的事实(说明我国这方面规范的不足,跟不上感控的发展速度)
2.公关技巧(有理但是可以更有策略,毕竟是督查部门,高水平也可以低姿态)此处省略数短话
之后:
3.培训时候注意联系督查部门。
现在本省医院感染培训经常邀请上级领导,CDC,监督所,等督查部门一起参加会议。争取统一步调。
借用您上一篇感想里的话,理念的渗透是逐步的过程。
未必成熟,抛砖引玉!

点评

好办法!向你学习.  发表于 2012-2-16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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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药监局吧?应该是卫生监督局。
可以让他们把目前还要求毁型的国家规范拿出来!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所以,国务院仅要求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才做毁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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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有权力不想使用呢!药监局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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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也遇到过相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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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2-2-16 20:26 编辑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27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地第21条
有相关可参考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不知道能说明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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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郁闷啊,每次监督来院检查,我都很无奈,因为是上级部门,还要很好的沟通,他们每次来除了做原始的采样,对院感工作没有一点可性行的指导,采样的部位还局限在门把手、水龙头、拖布等---------。他们不与时距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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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倒是没有遇到此类事情,药监局的工作人员也没这么死较真,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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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这些专家平时是否学习,为什么就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呢?如果这样,我们如何才能进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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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遇到这样的情况,省卫生监督所的人来验收新建洁净手术室,根本不按规范监测。我希望他们给我严格把关,可倒好:做沉降菌因为带的培养皿数量不够,不论什么级别一间房只放一个,而且做完了不放在培养箱里,直接放在室外,说回去监测不影响;明明有外漏材料属于强制性条款竟然不说什么;音量明显高于正常分贝竟然是正常,由于净化系统一运行,温湿度的影响万级房间涂料掉落,尘埃粒子数竟然通过。老师们,这样的问题竟然:验收合格。。。晕!!!净化公司和省卫生监督所的人形成利益化,再者等着开业就这样通过了。我就是喊破嗓子也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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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遇到你们这种情况!是3年前卫生监督所来检查提出的,当时我也拿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给他们看,他们说不行,一定要按照他们的要求做!我当时气急了!就打电话给我们省卫生监督所的有关专家,向他们说明情况!说他们在胡闹!还让负责检查的同志接了电话,接了电话之后,什么话也不说就走了!你可以借助他们上级专家给他们答疑,也给他们洗洗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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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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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年前我以前也遇到过此现象,手术室空气采样一段时间后,有一天拿着罚款单来了,盖有监督所的红色印章,气势汹汹的,我问为是么罚款,他们说空气培养不合格,我拿过检测单一看,没超标啊,怎么回事,我说你们是怎么算的,唉,简直没办法,都不会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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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6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鬼才 发表于 2012-2-16 17:12
你可以反问他们,为什么要毁形?当时提出毁形的原因是什么?毁形的作用是什么?检查人员不能瞎指挥。呵呵

前二年曾经陪他们检直过,但那个时候更多的问答式解决问题,没把这个当问题来处罚;
2011年底他们再来检查时,就直接点药剂科、器械科的同事陪同
我是在医院接到罚单后才由器械科的同事来做商议了,还有就是检验科主任今天下午来咨询,说是他们又快来了,这个事究竟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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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6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蓝鱼o_0 发表于 2012-2-16 17:29
美国CDC的指南中早就提出来了,但是我们国家的修订还没有跟上。
在这里面就要求跟督查部门好好沟通了。

...

我们和疾控、卫生监督、环境保护等等专业常有联系,因此他们来从不为这些事挑刺,和药监局似乎没什么业务往来,结果就在这上面出问题了。

看来院感的沟通工作同样任重道远,谢谢你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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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细雨润竹 发表于 2012-2-16 20:56
前二年曾经陪他们检直过,但那个时候更多的问答式解决问题,没把这个当问题来处罚;
2011年底他们再来检 ...

最好的办法,他们来了,就给他们上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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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6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朽 发表于 2012-2-16 17:49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27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地第21条
有相关可参考的条款:

同事们反应:他们拿的就是这个,而且从头到尾死扣每句话,说是根本找不着不毁型消毒而直接处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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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6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细雨润竹 于 2012-2-16 21:57 编辑
鬼才 发表于 2012-2-16 21:02
最好的办法,他们来了,就给他们上一课。


轮不到咱上课,一来人家现在来说是主查消毒药械类,由药学、器械科同志陪就行了,直到下罚单才说:你们的一次性注射器用后未毁型直接回收入医疗废物容器、针头未毁型直接入锐器盒等都是不规范行为,陪检的同志们这才傻眼

听说近期又会来,听你话亲自迎检并奉旨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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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细雨润竹 发表于 2012-2-16 21:15
轮不到咱上课,一来人家现在来说是主题消毒药械类,由药学、器械科同志陪就行了,等下罚后说:你们的一次 ...

一方霸主自有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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