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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生素使用在《处方管理办法》中的疑问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2-8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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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医生问及此问题:“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如妇科门诊的盆腔感染用药超过7天的,应该怎样写所谓的“理由”呢?,外行人问问内行人{:5_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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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就写“病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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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应该问妇科,她们会有理由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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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诊断本身不就是个理由么,根据不同的疾病会有不同的疗程需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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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认为不用注明理由,诊断就行不过我们还有一条是,一个包装量如一瓶口服药一瓶使用时间超过了规定量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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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处方管理是一定要有注明理由的。我们医院可以写:病情需要、慢性病、行动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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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病情需要”这个理由可以适用所有病人,放之四海皆准,可是制定《处方管理办法》的初衷是这样吗?是应该有个具体的理由!病情需要能算理由吗?病人用药肯定是病情需要,否则你用药做什么呢?

点评

赞同!  发表于 2012-2-9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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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8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医生怎么会有疑惑呢?我不是很清楚了{:5_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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