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4434|回复: 27

这样的情况属于职业暴露吗?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31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登录,享用更多感控资源,助你轻松入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
         职业暴露的定义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通过眼、口、鼻及其他粘膜、破损皮肤或通过针刺、咬伤、擦伤和割伤等途径穿透皮肤或粘膜屏障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我想请教各位老师,以下几种情况算不算职业暴露呢?要不要上报感控科?
1、如果暴露源乙肝、丙肝、HIV、梅毒检查都是阴性,那发生的针刺伤或皮肤黏膜喷溅算不算职业暴露呢?该如何处理?
2、如果暴露源不祥(比方说废弃的针头、门诊病人无法进行化验等),那发生的针刺伤算不算职业暴露呢?该如何处理?
3、检验士在清理培养皿时(已经长菌的培养皿),被玻璃划伤,算不算职业暴露?检验士被专门用于注射自来水进入仪器的针头(针头已使用2天了)刺伤了,算不算职业暴露?该如何处理?
   希望这方面经验丰富的专家、老师能给予指教,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31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都算,只是第一种备案处理不做暴露后追踪;第二、三种登记且进行暴露后追踪监测,不知道我的认识对不对,我也很想知道答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31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当然算是职业暴露了,只是暴露源不是有传染性,不做追踪处理,但也是职业暴露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31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31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当然算是职业暴露了,只是暴露源不是有传染性,不做追踪处理,但也是职业暴露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31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回答下,仅供参考
    第一点算职业暴露,需初步处理,不用预防用药;
    第二点也是职业暴露,当暴露源不明时应做血源性病原体检测,主要包括HIV抗体、HCV抗体、梅毒抗体、乙肝二对半等,并根据结果选择用药;
    第三嘛应分情况咯..期待更好的解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31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2楼的观点.有些在临床上不一定能碰到,所以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第三种情况可以参考第二种情况处理,保险为主.本人想法,不一定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31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1、2、3的前半部分情况算职业暴露,3的后半部分情况算针刺伤。以上情况均需报告,但处理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理。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31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属于职业暴露,不论暴露源是否具有传染性,都应该重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2-2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平淡人生 于 2012-2-2 10:19 编辑

谢谢各位老师!有所收获。期待更多的老师说出自己的见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2-2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认同2楼老师的观点!只是现在对职业暴露产生的检验、用药相关费用上尚缺明确规定,期盼尽快完善中国职业暴露的保障政策和法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2-2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应该是职业暴露,只是第一种情况不要预防用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2-2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2-2-2 17:10 编辑

判定职业接触的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个都不是:
1、执业行为时发生;
2、有伤害事实发生;
3、有潜在感染源【HIV\HCV\HBV\或TP]存在;

因为1.3可以排除相关病毒转染可能,2不能排除。
参照此,您的1.3不是,2是。
但也并不是绝对。遇到较真的人会认为:培养皿也许细菌和病毒同时存在呢??那就自己判断吧。

许多医院的专干目前在做“针刺伤”登记追踪,而不是“职业接触”登记追踪。原因就是自己还不知道自己要做什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2-7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知道怎样判断了——没有一个标准。谢谢各位老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2-7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同意您的观点,特别是很多老师会忽略“3”的存在,在《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中关于职业接触有非常明确地定义,我认为非常重要的一点就应该是“3”。很多情况应该只能算是锐器伤,而非职业暴露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2-8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3种情况都是在工作中发生的锐器损伤。1虽然目前病人均检测阴性,但病毒感染有窗口期,应该登记备案,但不需要追踪;2是肯定要登记、跟踪随访的;3嘛只能说是职业损伤,不需要跟踪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2-24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毋庸置疑属于职业暴露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18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属于职业暴露,不论暴露源是否具有传染性,都应该重视。因为还有“窗口期”要按要求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18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基本都是职业暴露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18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都算职业暴露,只是需不要预防用药、是否进行追踪的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