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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医院取出钢板的处理暂行规定 (不知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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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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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人民医院
关于钢板等内固定物取出后管理暂行规定
各科室: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文规定,医疗废物目录中第一类:“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且在具体解释细化中明确规定“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属于感染性废物。临床患者手术取出的钢板等内固定物,已被组织、血液污染,已具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的特征。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特规定如下:
1、经手术取出钢板等内固定后由病人家属验收后签名并由手术室进行详细登记,以存档备查。
2、取出后的钢板等内固定物因具有锐器特点,故按损伤性医疗废物进入我院医疗废物管理流程。运送人员在运送过程中注意搞好职业防护。
3、取出后的钢板及内固定物原则上禁止病人自行带走,确有患者要求自行保存者,(血源性感染性疾病除外)需经手术室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方可取走。手术室根据物件大小适当收取一定的消毒费用。取走后的钢板等内固定物不得它用,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与医院无关。
望相关科室遵照执行。
                              医院内感染管理科
                                2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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