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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与卫生部规定相悖的通知,我们院感人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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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5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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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仿宋_GB2312]各位专家、各位同仁:最近我们市(地级市)里的卫生局发了一份文件,大意是规定使用后一次性输液瓶(袋)必须交由一家医疗废物回收中心处置。同时,文件中还提到了卫办医发[2005]292号文件中规定的“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既然不属于医疗废物,为什么又要交给医疗废物回收中心处置?作为一名院感人,我们应该如何对待和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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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5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269884026 的帖子

不矛盾!虽然不属于医疗废物,但不能象废纸一样任意收购,因此,由卫生部门指定回收中心好,反正医院也赚不了什么,让卫生行政部门为你们承担责任不是更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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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5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缭版主的提议。: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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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5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缭绕 的帖子

您回答得很好,院感人高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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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问一句,医疗废物回收中心收你们的输液瓶给你们钱么?
如果给的话倒也无所谓,如果不给你们倒是可以告他们以权谋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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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8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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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问题我们这儿也遇到过。去年,我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出就给各医院发了文件,要求把输液器等比较长的管道类医疗废物剪成十厘米长的段,否则不予收取。这些明显与国家的法律不符,接到这个文件后,我就以医院的名义给对方写了回函,陈述了我们不能这样做的理由和道理,最后的结果是,我们还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来执行。这件事情给我们的启示是:不管是哪家机构发文件,我们都应该按照国家的法律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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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0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回收中心能保证回收的塑料瓶用于其他用途时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所以我们卫生局也下了一个同样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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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0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以芫 的帖子

由谁来对回收中心进行监管?谁又能保证他们就是遵循“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我想交给上级部门指定的回收中心回收这些可以不作为医疗废物的物品,对医院和院感来说是安全的,是一件好事。但是好事要办实,一定要有监管部门,否则造成的危害会更大!
我可能是杞人忧天,但不得不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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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0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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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加强医院的依法执业如火如荼,医患关系犹如在弦之箭,因此我们做事的原则要坚持:
1.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2.做什么指导,培训和监督都要以国家和卫生部或者各级卫生部门的文件为准。
3.严格执行,上位法的效律大于下位法,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的原则。

缭绕版主回答的很好啦。挺实用,
你们和他们做好交接登记,保存好卫生部门的相关文件就尽到职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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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0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老朽 的帖子

啊呀,简直就是法学专家嘛,佩服啊。开口就是上位法、下位法,好专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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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2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缭绕 的帖子

谢谢缭版及各位前辈、同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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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回收这些输液瓶,尤其是塑料的那种,会付款给医院吗,还是医院反而要付钱给他们?最近一家公司(还算家大公司)就跟我们协商回收塑料输液瓶的事,他们可以返锐器盒给我们。我们也是摸着石头过河,正向他们索取相关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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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缭绕 的帖子

说得很好,能够免责,大家更轻松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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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事情还真的是说不清楚,上面下通知,下面就非得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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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5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里头是有好处的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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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5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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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2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交由医疗处置中心也可以,只要处理厂家符合规定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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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2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269884026 的帖子

我们也遇到这样的事,但没有版主的思想警惕性高,没有考虑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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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2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269884026同仁你好:你们卫生局出于什么原因将输液袋(瓶)交与指定一家公司回收可以,但是我赞同wshh1975版主所说:应是卖给他们要付钱这才是合情合理,我就是这样处理的(跟来回收的单位签合同确保其去处)目的减轻我们医院的医疗成本,从源头上能减轻病人看病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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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4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yzz版主的意见,跟来回收的单位签合同,说明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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