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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谓专家要求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消毒毁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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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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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shh1975 于 2011-10-24 15:07 编辑

自从市里设立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后,我们医院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都是直接放入感染性医疗废物容器内处理。我们也要求医院下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无须毁型,直接送集中处置。
上周有某企业医院的所谓专家(院长+主任医师)按照市里的要求对我院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督查,竟要求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进行消毒毁型,我们社区的护士长查了数天的文件,没有结果,只好到我们科求助。
我们也很无奈,国务院与卫生部的文件都说的很明白了,具备条件的地区无须消毒毁型,为此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专项检查组也在《中国护理管理》杂志上发文阐明了“无须毁型”的理由,医疗废物规范管理这么多年了,怎么还有“专家”提出“消毒毁型”这样违背医院感染原则的要求呢?!
而且更令我奇怪的是,该“专家”说他们医院就是按照“消毒毁型”做的。而据我所知,该医院处于市区,不具备焚烧以及就地掩埋的条件,那该医院消毒毁型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是如何处置的?很令人怀疑,不会是“卖”掉了吧?

点评

当院长的人,是管理专家,不是业务专家!!  发表于 2012-1-25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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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会的,这些在我们这里都很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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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被思想陈旧的专家检查了!呵呵!你应该委婉地拿着现行的相关规范让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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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4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有哪一个现行规范里明文禁止“消毒毁型”?
今天找了一个卫生部卫医发【2004】201号文给了社区的护士长,也不知道管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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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4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Adler007 发表于 2011-10-24 15:22
你被思想陈旧的专家检查了!呵呵!你应该委婉地拿着现行的相关规范让他看看!!

恐怕也并非专家。院长+主任医师,哪里有时间研究医院感染管理呀!
再说了,感控专业的有干大院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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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说是专家,那还不如说是领导比较合适。最怕的就是仗着权势 ,误导基层工作。  发表于 2011-10-24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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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这位专家自己院感知识没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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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遇到这种知识陈旧的专家,只有好好沟通,可以拿出证据给他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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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监督所来我院查过,也说此类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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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专家知识更新太慢,他的指导意见不能当回事的。不要管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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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6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天卫生监督所来我们医院也曾说过这样的话,我当时不在。后来,我们医院的护士长问我,到底怎么办,我说日常怎么要求的还怎么做,下次他来检查,我负责解释。顺便说一下,我前几天给我们区疾控中心及卫生局的相关人员宣传了相关知识,他们当场就给社区服务中心的人员进行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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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0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做对的!不用管他是哪一级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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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0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介意,只能说所谓专家的知识面太落后,他或她并不是我们院感界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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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0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遇到的这个问题在中小城市是很普遍的,并且每个地方卫生局的要求都不一样,主要是信息较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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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0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山竹 发表于 2011-10-24 16:25
这种专家知识更新太慢,他的指导意见不能当回事的。不要管他了。

同意山竹老师观点,不用管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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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地方卫生局的要求都不一样,区疾控中心指导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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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卫生监督所来我院查过,也说此类话,我当时就否定了他,他让我拿证据,我告诉他哪一个文件多少条,然后他就不做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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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砖家,撰家,叫他早点回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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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院长+主任医师应该学习一点新知识,接受一点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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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要对的起“专家”的称号!这位院长+主任医师很可能是某方面的专家,但绝不是院感方面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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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检查医疗废物要求毁型确实有依据的。
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出台前,有一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一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这两部法规均要求毁型(销毁)。后来出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后,没有任何文件说明废止这两部法规,而且《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由卫生和环保部门制定,另两法规由食药监局执行,而且法规的级别相当。
所以碰到这样的要求,只要和和气气打发检查人员离开就是了。这些立法缺陷知道了,保护好自己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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