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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已废止的规范内容能否作为现行操作规程的出处?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0-2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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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前在病区考核,发现治疗室有极少数抽出的药液未在2小时内使用,问其原因,护士长费尽口舌解释,因其是客观因素造成所以感控办也未扣分,但是我却替护士长们想到一个问题,这条规定到底出自哪里?我在卫生部网站上搜索了一下,这条规定离今最近的出处源自2000年11月30日卫生部办公厅颁布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第五十三条第四点(如图1),但是2006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医院感染管理办法》附则中第三十九条(如图2)明确写道:“20001130颁布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问题来了,已废止的规范条款能否指导现行操作?临床是否可以拒绝执行?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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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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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排行榜:
发表于 2011-10-2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废止:指绝对的终止法律的实际效力。法律的废止有以下几种情况: (1)法律本身规定了有效期限,期限结束,该法即自动终止; (2)法律为某一特定情况而制定,一旦该情况消失,即应废除该法;   (3)以新法取代旧法。 所以,个人觉得,既然有了新法,那么旧法中的规定原则上就应该不能再执行了,只是我也不明白废止该条文的理由是啥呀?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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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2000年制定的《规范》是废除了,但其中合理的条款,在没有新条款替代的情况,个人认为还是能适用的。关于这一问题,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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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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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缘 发表于 2011-10-2 23: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只是一个大的条块和一个框框,具体的实施细则没有配套下发,我认为旧法规与新法规冲突 ...

支持,办法的确只是在一些层面上所做的规范,涉及具体的操作时标准化东东还是得有一些明确指标才成,而在目前还没有相对应配套文件的情况下,新旧没冲突的情况下而且办法里面示曾提及的东东,仍按规范里面规定执行应该没有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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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我也咨询过很多专家,《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只是一个大的条块和一个框框,治疗室、换药室等没有具体要求,所以还继续延用老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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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涉及本帖讲述的规范条款,新的是如何取代旧的呢?不是直接取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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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提得好,假如护士长真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了,我们感控人员去怎样说服临床,关键是我们先怎样说服自己?《办法》出台后,对类似的问题真是很困扰,临床没提的原因是他们对感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掌握不足,我们又迫切需要他们掌握,当他们拿这些问题和我们讨论时,我们该怎样做答,我们将上哪找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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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条款我们也还在执行,比如楼主说的问题,同意楼上老师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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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废除的法规存在不合理性,很多并不是绝对的,法律必须讲究原则性的东西。药液有些必须现配现用。正确的东西可能包括在其他隐性的条款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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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6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医院感染管理办法》附则中第三十九条明确写道:“原2000年11月30日颁布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既然条款已经废止,那遵循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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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内镜----到供应室已经陆续有多部规范出台,医院感染管理涉及多部门、多学科、多专业,配套文件出全是需要时间的,对还未出台的部分还应按原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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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认为新条款中没提及的,但旧条款中的规定又很适用,即对控制感染有帮助的要求可以继续执行。毕竟感控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也是在不断完善,如手卫生,卫生部的规范也仅是一个推荐性标准,换言之就是可执行也可不执行,但我们都知道医务人员的手卫生有多么重要,有多少专家以做了很多这方面的工作,也有大量的数据证实其的作用,但现在也只是停留在宣传教育上。对于各医院来说就可以灵活得多了,可以宣传教育也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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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时候常常有一种情况:新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内容了,但是已存在的具体管理工作还要继续,怎么办呢?只好沿袭以往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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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抽出的药液未在2小时内使用
我们医院也存在同样问题,我们院感科只能提倡现配现用,不超2小明,但不能扣分。
我们可与护士长沟通,说明这条规范确实已废除,但在没有新的规范前,还是参考旧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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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需要新的实施细则尽快出台,否则我们制定检查标准依据在哪里?目前大家都在沿用废旧的规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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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草原星空 发表于 2011-10-3 08: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问题提得好,假如护士长真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了,我们感控人员去怎样说服临床,关键是我们先怎样说服自己 ...

是呀,有时候在开发领导的时领导也会问我们要出处呢,这压根儿就没有的依据,咱们怎么能够找得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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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内容应该有出处,他是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释义及适用指南的第三章中这样解释:本章的“预防与控制”实际涵盖了原《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的第四章、第五章与第六章的内容......根据此,你就可以给临床人员解释了,不知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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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废止的规范的个别条款还在继续使用。原因是现执行的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没有相配套的文件下发,只有沿用原来的规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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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办法是大的框框,而规范比较细腻,但一个规范被法律废除之后,它当中的一些内容,在无新的规范出台前,还是可以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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